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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自治区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三方审核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三方审核机构行为,确保审核工作科学合理、高效公正,根据关于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提高能源要素配置效率的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第三方审核机构,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纳入用能权交易的用能量等进行审核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第三方审核机构的征选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区第三方审核机构的征集、选定、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地级市、宁东基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第三方审核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机构征选第五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照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征选第三方审核机构。第六条征选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相关内容,事业单位依据编办核定的业务职能职责可以承担本办法提出的咨询服务内容;(二)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承担责任的能力;(三)具备规范的审核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四)具有专职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专业技术人员3名及以上;(五)承担过省级及以上节能报告编制、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核、碳核查等相关工作;(六)具有良好从业信誉,无相关不良信用记录;(七)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第七条第三方审核机构发生法定代
3、表人变更或其他可能影响审核工作的条件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说明相关情况。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第三方审核机构的变更进行审核,及时作出是否调整的决定。第三章工作程序与规范第八条参与自治区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主体,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名单中自行选择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委托合同开展审核工作。第九条第三方审核机构应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审核工作,建立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规范审核工作程序,对审核工作的真实性、完整性、客观性、可靠性,以及依法合规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第三方审核机构应根据国家节能
4、标准、规范以及自治区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要求开展审核活动。参与现场审核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现场审核负责人须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第十一条项目所在地地级市、宁东基地节能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对第三方审核报告进行审核或组织专家评审后,出具审核意见。第十二条第三方审核机构应当在开展审核活动时,不得外包审核流程中的任何环节。第十三条第三方审核机构应当建立廉洁从业制度,不得接受与本机构在资产、管理和人员等方面存在利益关系的用能单位委托,不得为受审核方同时提供影响审核公正性的其他咨询服务。审核人员开展工作时,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审核判断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活动,不得提出与审核无关的要求,不得在
5、2个及以上审核机构同时从事相关工作。第十四条第三方审核机构及审核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第三方审核机构出现下列情形的,移出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三方审核机构名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审核报告存在重大失误的;(二)出具虚假、不实审核报告;(三)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和发布涉及受审核方商业秘密的相关信息;(四)利用审核工作谋求不正当利益;(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地级市、宁东基地节能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第三方审核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十七条各地级市、宁东基地节能主管部门建立第三方审核机构企业信用档案,经依法依规认定为失信信息的,推送至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2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