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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责条款的明示义务_保函2023免责条款的明示义务保瞪函正文内容保险合同中有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如果解释不清楚,则该条款无效随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和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强,投保人数和保险合同纠纷日益增多。目前,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是保险人应如何履行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申人的“澄清”义务。保险人是否履行了说明义务是保险人将来援引免责条款的前提。中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有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如何理解“澄清”是正确适用本法的关键,也是法官正确审理此类保险合同案件的重要保瞪,我们应该深刻理解“明确解释”义务的立法目的
2、和目的1平衡利益和风险,体现诚信精神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条款一般都是标准条款。所谓标准条款,是指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为重复使用而事先制定的、未与对方癌商的条款。被保险人不可能就这些条款进行谈判。保险业是一个高度专业化和技术化的行业。保险公司在经济实力、信息所有权、业务经验等方面具有绝对优势。由于专业知识的限制,投保人对本条款的理解容易产生偏差和误解,从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给保险人提供抗辩理由,投保人无法获得预期的保险保障。通过法律规定“澄清”义务的目的是让被保险人获得必要的信息,了解其权利和义务,了解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避免不必要的权利损失,合理限制保险人行使止合同的权利,最大限度地平衡双方利益,
3、使保险合同真正体现诚信精神。2.弥补癌商失败,确保愤议成立合同法的一般原则是,合同的成立以常事人的同意为基础。就保险合同而言,由于缺乏充分愤商或根本没有愤商,双方的愤议是,双方只有在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内容和含义的基础上,才能表示愿意受合同条款的约束。它包括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和“接受”,而“理解”是“接受”的前提,没有理解的接受并不构成真正的愤议。保险合同的条款是由保险人单方面拟定的。保险人很自然地就知道它的内容和字面意义,而投保人不能像保险人那样对它有准确和透彻的理解。这样,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理解”保险合同条款方面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申人表示有意“接受”合同条款,则无法达成真
4、正的i议。因此,立法要求保险人明确解释合同条款,以确保双方含义完全一致,这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内在要求。准确判断和把握“清楚描述”的真实内涵在最高法院发研(2000)5号2000年1月21日的复函中,保险法对“清楚描述”的解释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前或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于保险合同的定的免责条款,除提醒投保人注意保险单外,还应说明概念,相关免责条款的内容和法律后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申I1人或其代理人,以使申人了解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司法解释的目的是统一司法标准,使法律条文具有可操作性。为了准确判断和把握“清楚描述”的真正内涵,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司法解释。1.保险人必须提醒投保
5、人免责条款的内容免责条款是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应在保险合同中详细列出。事实上,各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形式各不相同,但一般做法是将固定的保险项目纳入保险条款,并交付给投保人。不能说保险条款的送达履行了及时注意的义务。还应提醒在保险单的重要位置用醒目的文字阅读,相关免责条款应以黑体印刷2 .保险人必须清楚解释免责条款的内容仅提示注意免责条款是不够的。它还必须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解释豁免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这种解释是为了把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变成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应清晰、充分、易懂。解释过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沟通和理解过程。对于有资质的公司,最好对每个口译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如保存视听资料,
6、为了避免将来相互推诿3 .申人必须准确理解免责条款“澄清”并不是为了要求保险人做出太多解释,但要确保投保人准确理解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以实现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体现在社会和民事活动中追求公平的目标。相反,无论保险人如何反复向投保人解释,在投保人清楚理解合同的免责条款之前,保险人所作的任何解释都是不明确和充分的。如果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完全理解免责条款,则对免责条款的判断和承无关紧要。因此,对保险人“澄清”义务的解释应参考“澄清”行为的预期后果一一申人已准确理解并愿意接受该行为。在诉讼中,保险人承担“清楚描述”的举证责任。在证据通则中,举证责任按照“谁索
7、赔,谁提供证据”的原则分配。保险合同纠纷是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而引起的诉讼。保险赔偿的实践证明,如果保险案件的审理完全按照“谁索赔、谁举证”的原则进行,将会出现非常不公平的现象。保险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也应根据保险案件的特点确定。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本身不能证明保险人已经履行了说明义务,“说明”是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履行的法定莪务。这是对某一行为的责任,这是不可逆转的。因此,对于免责条款引起的诉讼,申I1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只能证明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澄清”义务,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即保险人有否提醒申人豁免条款的内容;是否有明确解释;申人是否准确理解。这三个“是否”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构成了“明说”的真正内涵。保险人向申人作出的“澄清”仅足以表明申人理解“澄清”的真实含义,并且保险人已完全履行其法律义务免责条款的明示义务保瞪函正文内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