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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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保障我区政府储备粮食(以下简称“储备粮”)安全,加强储备粮仓储管理,确保储备粮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等,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储备粮,是指区政府储备粮原粮(成品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油”)。动态储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杭州区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为专门储存区本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负责本级政策性粮油的收储。并根据仓容实际,做好代储储备粮(油)的代储和监管工作。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所属粮权、储备规模等确定承(代)储企业。第四条储备粮管理的总体

2、目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保证随时调得动、用得上。第五条储备粮管理基本要求:“一符”“三专”“四落实“。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三)通过粮食信息管理平台,实时监测并如实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粮食数量、品种、质量、仓储保管、出入库情况等;(四)定期开展粮食质量检验,保证粮食符合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标准;(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第十一条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及承储单位,对储备粮负有相关信息安全管理及保密责任。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十二条储

3、备粮承储单位实行分类管理,承储单位应当符合本章所规定的要求。第十三条承储单位开展政府储备承储业务必须与商业经营业务分开,包括人员、实物、账务、财务、仓储设施等;对政府储备数量、质量、仓储、轮换、资金使用等行为实行内部管控,防范和控制储备运行风险。第十四条承储单位应当加强对储备粮的仓储管理,提升规范化水平,符合或者达到规范化管理评价内容及要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开展全区一符四无”粮仓(油库)鉴定工作。第十五条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且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浙江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浙江省国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保护清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

4、仓储单位及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履行政府储备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义务。第十六条承储单位仓储区的地坪应当根据生产需要予以硬化并保持完好,排水设施完善,库区防洪标准达到粮食仓库建设标准规定的50年一遇的要求。库区周边规定范围内没有威胁库存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不得新设影响储备粮正常储存保管的场所和设施。库区消防设施设备配置齐全,满足消防需要。交通条件至少具备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者三级及以上公路中任何一种,与库区距离均不超过1公里(洞库、地下库及历史沿革但仍符合储备粮安全储存要求的粮库除外)。第十七条承储单位应当根据储备粮储存保管任务需要,配备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的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专业

5、技术人员。相关人员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电工、机修工、锅炉司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操作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特种作业证书上岗。第十八条承储单位应当遵守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具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检验场地,具备粮食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及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能力。第十九条承储单位储存储备粮的仓房(油罐),平房仓单仓(疑)的容量不宜小于300吨,不宜大于8000吨。食用植物油罐单罐的容量不宜小于100吨。对应仓(罐)容规模及单仓(罐)容量,配备可有效实施的储藏保管技术条件和接收发放能力。第二十条承储单位用于储存储备粮的仓房(油罐)等存储及附属设施、地理位置和环境条件等

6、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植物油库建设标准等规定。仓房(油罐)及其配套设施质量良好、功能完备、安全可靠。房式仓墙体结构采用砖砌体或者混凝土,浅圆仓、立筒仓等筒式仓的仓壁采用混凝土。其他仓型结构材料宜采用混凝土。简易仓囤(含钢结构散装房式简易仓、钢罩棚、钢筋囤、千吨囤等)、木板墙体仓房、木屋架仓房等储粮设施,钢板筒仓和其他未正式竣工验收的标准仓房(油罐)不得承担储备粮储存任务,因历史沿革目前仍符合储备粮安全储存要求的粮库除外。第二十一条承储单位用于储存储备粮的仓房,墙体或者仓壁、仓顶的传热系数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规定;气密性达到或者比照粮油储藏平房仓气密性要求的规定。第二十二

7、条承储单位用于储存储备粮的仓房,应当因地制宜配备多参数(多功能)粮情测控、机械通风、制冷控温、有害生物综合防治等技术条件,具备所需技术应用能力。第二十三条承储单位应当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仓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满足储备粮收储、轮换、调运等的物流要求。基本设备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粮食装卸、输送、清理、降尘、计量等设备;具有植物油接发、油泵、计量、排水、防溢等装置。第二十四条承储单位的仓储条件应当支持储备粮控温储藏,有能力达到低温或者准低温储藏功效,技术上可实现在正常储存年限的基础上再安全储存1年。在常规储存条件下,储备粮正常储存年限(按收

8、获年度起算)一般为早稻谷3年、中晚稻谷1-3年、小麦3-5年、玉米1-3年、油和大豆2年。第三章管理规范第二十五条承储单位应当规范储备粮仓储管理行为,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并接受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管。第二十六条承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等级收购储备粮粮源,准确计量并制作凭证。应当及时整理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平仓验收储存品质为宜存,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规定记录与收购有关的信息并存档备查。第二十七条承储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和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等规定,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安全意识,完善安

9、全工作制度、预案,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定期组织安全工作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确保储存安全和生产安全。第二十八条承储单位不得超限装粮。散装粮食:平房仓、楼房仓等房式仓储存储稻谷以外的品种时,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储存粮食密度超过800kgm3的,应当由粮仓设计单位确认最大储存量,粮堆高度亦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储存稻谷时,粮面与屋盖水平构件之间的净高不得小于18米。包装粮食:堆码时粮包要合理交错,骑缝堆码,整齐牢靠,避免歪斜,堆码高度应确保储存安全、设施及人员安全。粮垛应距墙、柱O.8m以上。包装成品粮堆存时应有铺垫,堆垛大小、高度应以确保粮食质量安全为原则。粉状成品粮应小垛堆存,便于降温散湿。

10、浅圆仓、立筒仓等筒式仓储粮不得超过设计仓容。立式植物油罐储油应当考虑膨胀因素,不得超过设计液位高度,符合消防相关规定。其他仓(罐)型按照设计要求使用,确保结构和使用安全。第二十九条承(代)储单位应当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在仓外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喷涂规范的标牌或者标识,标明储粮性质,体现粮权所属。储备粮入仓前,承储单位应当对目标承储仓房进行空仓验收,查验仓房及相关设施设备是否完好。储备粮应当按照不同品种、年份、等级、性质、权属,采用独立仓廉分开储存(洞库、地下仓、包装仓分货位储存),不得与其他粮食混存。仓号一经确定,在储粮周期内不得变动。加强对代储储备粮的监管,代储单位(库点)必须符合储备粮代

11、储条件,粮仓有“粮权公示”牌,代储粮委托合同须及时报备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第三十条承储单位应当在储备粮入仓前,指定保管人员专门负责粮油进出仓及保管工作,对相关账卡簿记载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对保管期间粮食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按要求逐月如实填报储备粮报表,保证各项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及时。第三十一条承储单位应当对储备粮建立专门的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目记载规范,记账凭证和原始单据保存完好;库存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准确记录、及时更新货位卡和有关账目。储存周期结束后,保管总账和分仓保管账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存档期不少于5年。第三十二条承储单位应当加强账务管理,做到实物、专卡、保管账“账

12、实相符”,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账相符”。在此基础上,如实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或者上级单位提供购销存数据。第三十三条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储备粮计划,确保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未经粮权单位(或授权管理部门)书面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动用储备粮,不得擅自调整质量等级,不得擅自串换品种,不得擅自变更储存库点。第三十四条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粮情定期检查和分析研判制度,做好粮情记录、分析并归档备查。储备粮入仓前要对空仓进行清理消毒,按有关仓储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组织入仓、合理堆码。入仓后要对粮面进行平整,保持仓内干净、整洁。储粮及仓房应常年达到“四无”(无害虫、无变质(无发热霉变)、无鼠雀

13、、无事故粮仓标准。出现粮情异常状况应及时处置,防止损失扩大。发生储存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第三十五条承储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利用自然条件,合理配置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积极采用科学保粮技术,开展经济储粮、科学储粮,在储备粮储存期间进行温湿度测控,实现储存功效,确保储粮安全。第三十六条承储单位应当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方针,落实储粮有害生物综合防治要求,规范储粮药剂管理和使用,促进用药减量增效,着力实现绿色储粮。第三十七条储备粮保管的自然损耗定额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粮食储存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超过保管自然损耗定额的部分即超耗,作为储存事故处置;水分杂质减量应当实

14、核实销,入仓前及入仓期间发生的水分杂质减量在形成货位后核销,储存期间的水杂减量在一个仓(或货位,下同)或者批次粮油出清后一次性核销。承储单位应当在一个仓或者批次的粮食出清后,根据进出仓检验、计量凭证,以一个仓为单位分别计算储存损溢,按批次一次性处理储备粮储存期间发生的粮食储存损耗,不得混淆,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者批次粮食的损耗和损失。水杂含量以入仓验收、出库检验的粮油质量检验报告为准。同一批次粮油多货位进出、而每货位水分不同的情况,可采用出、入库计量时的水分加权平均来计算水分减量。入仓、出仓的粮食水分和杂质含量,分别以入仓检验、出仓检验的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和档案记载为准。第三十九条承储单位应当加强

15、粮食储存损溢的管理,完善粮食储存损溢管理制度,规范损溢处理程序,明确损溢管理责任。粮食储存出现超耗的,要分析原因,如因管理不善造成超耗的,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超耗由承储单位承担。第四十条承储单位要严格按照储备粮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储备粮食入库、储存、出库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管控和监督检查。入库前,严格粮食收购入库一车(船)一检制度;入库后,及时进行验收检验,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并逐货位建立储备粮质量档案。每年开展春、秋季逐货位检验各1次,并将结果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职责对储备质量安全状况、执行出入库检验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定

16、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年度检查比例一般不低于区级储备规模的30%,年度检查情况应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第四十一条承储单位应当加强储备粮储存期间的管理,发现储备粮有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有效处置,按照规定报告;超出处置能力的,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第四十二条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仓储管理和技术研发应用投入机制,提升储备粮仓储管理效能和科学储粮水平。第四十三条承储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储备粮信息化管理水平,将储备粮业务相关信息纳入全国粮食储备地理信息系统和储备粮库存监管应用系统。第四十四条储备粮保管费用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保管成本的变化合理确定。在综合考虑不同品种、区域和储粮技术条件等基础上,可适当体现差异。保管费用的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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