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3年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课件(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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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制定管理实施细则学习解读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经2023年5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第一部分: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一)行业标准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行业标准是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公益类标准,是国家标准的补充。目前共有43个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管理73类行业标准,备案的现行有效行业标准总量达7万多项。目前行业标准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部分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或其他行

2、业标准之间重复交叉不协调、超出政府职责范围、利用行业标准限制市场竞争、使用未经审批的行业标准代号、行业标准未按时复审、行业标准未按时备案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补充。(二)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对行业标准管理提出新要求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建立政府主导制定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推动包括行业标准在内的政府主导制定标准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逐步缩减现有标准的数量和规模。新标准化法确立了行业标准的推荐性标准属性,增设了标准实施后评估制度,强化了对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国家标准化发

3、展纲要提出要推进包括行业标准在内的推荐性标准改革,强化推荐性标准的协调配套,防止行业垄断。这些要求需要在新管理办法中进一步细化落实,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三)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对行业标准管理提出新要求现行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多是20世纪90年代批复的,近30年来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及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持续推进,特别是2018年以来中央深化推进国家机构改革和职能优化配置,重新组建了多个部门,其职责范围与之前相比发生了重大调整,行业标准范围需要做相应的调整。这些新变化、新需求需要在新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明确相关管理要求。第二部分:管理办法的内容学习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场监管行业标准

4、化管理,规范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定程序,提高标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场监管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备案、实施评估、复审等行业标准的制定活动和管理工作。第三条制定行业标准,应遵循公平公正、开放透明、充分协商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市场监管领域科学技术成果,提升市场经济环境与竞争秩序,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第四条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备案、实施评估、复审

5、和快速制修订等工作程序依照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第五条行业标准提倡自主创新,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行业标准应与现行的国家标准、其他行业标准相协调。第六条行业标准代号为MR。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为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发布行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负责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宏观管理;(二)公布行业标准发展规划和计划;(三)负责行业标准立项计划下达、批准发布、备案;(四)审议、决定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化工作的重大事项。第九条

6、总局信息中心承担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的组织协调工作(以下简称组织协调部门),主要职责是:(一)承担标准化工作政策法规在市场监管行业的贯彻实施,组织起草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相关规定,起草、实施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行业标准体系;(二)组织筹建和管理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并承担秘书处日常工作;()承担与本行业国家标准化工作、其他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协调;(四)具体负责协调推进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编号、发布前审核等工作,办理行业标准的备案;(五)组织开展行业标准的培训、宣传工作;(六)组织协调行业标准监督检查、实施评估、复审工作;(七)组织协调参加国际标

7、准化组织的有关活动并承担有关工作;(八)承担总局委托的行业标准管理其他工作。第十条总局各司局(以下简称各司局)指导、参与本业务领域内行业标准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协助组织协调部门推荐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和分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指导本业务范围内行业标准化分专业技术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三)在本业务领域内负责提出制修订行业标准的立项建议;(四)参与本业务领域内相关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五)负责本业务领域内相关行业标准技术审查及贯彻实施工作;(六)协助组织协调部门开展业务范围内监督检查、实施评估、复审工作。第十一条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参与行业标

8、准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负责提出本地区制修订行业标准的立项建议;(三)协助组织协调部门推荐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和分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参与相关行业标准的制定与技术审查工作;(四)负责本地区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五)协助组织协调部门开展本地区监督检查、实施评估、复审工作。第十二条行业标准承担单位(包括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所承担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标准编制工作;(二)配合组织协调部门开展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工作;(三)协助组织协调部门负责所承担行业标准的宣贯、培训、实施评估工作;(四)完成

9、组织协调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第十三条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行业标准规划、标准体系进行科学论证;(二)参与行业标准立项、技术审查、复审等评审工作;(三)为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化发展提供建议、指导、论证和评审等。第三章行业标准立项第十四条相关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可以向组织协调部门提出行业标准制定或者修订的立项建议。鼓励市场监管领域的团体标准转换成行业标准。提出立项建议,应当书面说明制定或者修订行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范围等内容。第十五条组织协调部门每年组织公开征集行业标准制修订需求,组织开展行业标准立项工作,立项审查结果报总局批准后下达,公布行业

10、标准项目制修订计划。行业标准项目制修订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主要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内容。第十六条组织协调部门在审核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建议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采用行业标准快速制定程序,简化相关环节的工作程序或缩短相关阶段实施周期。第四章行业标准制定第十七条行业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修订周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经组织协调部门批准,延期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第十八条组织协调部门统一管理行业标准的征求意见、审查、报批、编号、备案以及标准文本和目录的汇编工作,行业标准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行业标准发布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第十九条行业标准实施后,组织协调部门

11、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复审,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复审周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第五章行业标准实施与监督第二十条组织协调部门、各司局、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行业标准承担单位可以根据其职责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开展相关行业标准的宣贯工作。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行业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组织协调部门反馈。第二十二条总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行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结合市场监管年度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抽查等方式。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其职责,对其所辖区域内行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行业标准实施后,本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总局根据需

12、要组织选择一定数量的行业标准进行实施效果评价。第二十四条鼓励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行业标准。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五条根据需要和工作实际,总局组建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构建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机制。第二十六条总局支持市场监管标准化科学研究,促进市场监管标准化工作的可持续发展。第二十七条行业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保障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所需的人才、技术、经费和物资等资源。第二十八条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和取得显著效益的行业标准,纳入市场监管领域相关科技奖励范围。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第

13、三部分:实施细则的全文学习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管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行业标准代号为MR(行业标准管理范围见附件1)。第三条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备案、实施评估、复审等环节。第四条快速程序是在行业标准制修订程序的基础上,根据时间要求简化相关工作环节的工作程序。第五条市场监管总局信息中心作为行业标准组织协调部门(以下简称组织协调部门),承担组织协调工作,具体包括组织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编号、发布前审核、实施评估、复审

14、等。第六条为支撑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的规划指导、科学实施、评审论证等,组建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组建要求:(一)专委会由总局审查批准组建。组织协调部门负责专委会筹建、委员征集、专委会成立以及专委会委员管理工作并承担秘书处日常工作。(二)专委会委员由总局各司局、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总局直属单位以及与市场监管领域业务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委员每届任期5年,期满后可连任。(三)专委会委员应为单数,不少于25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人。专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不超过5

15、人。(四)专委会委员需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五)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专委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专委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专委会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推荐增补人选,报总局审核批准。第二章立项第七条组织协调部门根据市场监管工作的需要,组织行业标准立项申报、评审,评审结果报总局批准下达和公布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第八条行业标准立项工作包括项目建议申报、项目建议评审、项目公示和项目计划下达四个阶段。第九条项目建议申报程序(一)根据市场监管工作需要,申报人填写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见附件2),充分阐述拟申报标准目的和意义、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制定周期以及与相关标准间的关系等内容,并附标准草案;(二)申报单位应对建议书及标准草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统一提交组织协调部门,并附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汇总表(见附件3)。第十条项目建议评审方式项目建议的评审方式一般采用会议评审,特殊情况下可考虑采用函审,由组织协调部门组织专委会委员开展评审工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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