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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GB5018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主编部门:中国工业运输协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日年5月施行日期:199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通知号19931730建标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工业运输协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工250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为强93GB50187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本规范由冶金工业部负责管理,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七日编制说明号文的要求,由我会秘书处会同有关单
2、位共同编制而成)250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的。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多年来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实践经验,吸取了有关科研成果,参考了国外的有关标准,并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九章和三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厂址选择,总体规划,总平面布置,运输线路及码头布置,竖向设计,管线综合布置,绿化布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鉴于本规范系初次制定,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设计实践和科学研究,注意积累资料,认真总结经验,并请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武汉市青山,以供今
3、后修订时参考。430080)区冶金大道12号,邮政编码:中国工业运输协会6月1993年总则第一章为使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工业企业条1.0.1第总平面设计的原则和技术要求,做出符合国情、布置合理、生产安全、技术先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好的设计,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总平面设计。对工业企业在总平面设计条第1.0.241/1中的特殊要求,可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规范。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因地制宜,10.3条第合理布置,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可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
4、耕地;可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合理利用、改造现有设施;力求通过改建条第10.4扩建,使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更趋于合理,并应减少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对生产的影响。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其设计方案。第1.0.5条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安全、卫生、条第1.0.6交通运输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在设防烈度六度及以上地震区、湿陷性黄土地区、膨胀土地区、软土地区和永冻土地区等特殊自然条件地区建设工业企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的规定。厂址选择第二章厂址选择必须符合工业布局和城市规划的要
5、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前第2.0.1条期工作的规定进行。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废料场及环境保护工程等用地,应与厂区用地第2.0.2条同时选择。厂址选择应对原料和燃料及辅助材料的来源、产品流向、建设条件、经济、社会、2.0.3条第人文、环境保护等各种因素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应对其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厂址宜靠近原料、燃料基地或产品主要销售地。并应有方便、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2.0.4条第与厂外铁路、公路、港口的连接,应短捷,且工程量小。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且用水、用电量特别条第2.0.5大的工业企业,宜靠近水源、电源。散发有害物质
6、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条第2.0.6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2.0.7条第厂址应满足工业企业近期所必需的场地面积和适宜的地形坡度。并应根据工业企业2.0.8条第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适当留有发展的余地。厂址应有利于同邻近工业企业和依托城镇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修理、综条第2.0.9合利用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2.0.10条第当不可避免时,必须具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凡位于受江、河、湖、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地带的工业企业,其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
7、家标准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得选为厂址:2.0.11第条41/2一、发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二、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三、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四、爆破危险范围内;五、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六、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七、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八、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九、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十、IV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I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十一、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总体规划第三章一般规定第一
8、节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结合工业企业所在区域的技术经济、自然条件等进行编制,条3.1.1第并应满足生产、运输、防震、防洪、防火、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职工生活设施的需要,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第3.12条有条件时,必须与城镇和邻近工业企业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修理、综合利用及生活设施等方面协作。厂区、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防洪排涝、废料场、尾矿场、排土场、第3.1.3条环境保护工程和综合利用场地等,应同时规划。当有的大型工业企业必须设置施工生产基地时,亦应同时规划。工业企业分期建设时,总体规划应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的关系。近期
9、集中布置,远3.1.4条第期预留发展,分期征地,严禁先征待用。联合企业中不同类型的工厂,应按生产性质、相互关系、协作条件等因素分区集中条第3.1.5布置。对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厂,必须采取治理措施,其有害物质排放的浓度,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防护距离第二节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必须按现行国3.2.1第条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和方法以及有关工业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规定,设置卫生防护距离。41/3卫生防护距离用地应尽量利用原有绿地、水塘、河流、山岗和不利于建筑房屋的地带。
10、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经常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产生开放型放射性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的防护要求,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放射条第3.2.2防护规定的规定。生产民用爆破器材,产生爆破震动和爆破冲击波的工业企业与保护对象之间的防护条第3.2.3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等有关规定。产生高噪声的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条第3.2.4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规定。交通运输第三节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的规划,应符合工业企业总体规划要求,并应根据生产需要、当第3.3.1条地交通运输现状和发展规划,结合自然条件与总平面布置要求,全面考虑,统筹安排。且应便于
11、经营管理,兼顾地方客货运输,方便职工通勤。工业企业外部运输方式,应根据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外部交通运输条件、物3.3.2条第料性质、运量、流向、运输距离等因素,结合厂内运输要求,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工业企业铁路接轨点的位置,应根据运量、货流和车流方向、工业企业位置及其总3.3.3条第体规划和当地条件等,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工业企业铁路与路网铁路接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的规定;二、工业企业铁路不得与路网铁路或另一工业企业铁路的区间内正线按轨;在特殊情况下,有充分的技术经济依据,必须在该区间接轨时,应经该管铁路局或该
12、管企业和铁路局的同意,并在接轨地点应开设车站或设辅助所;三、不改变主要货流和车流的列车运行方向;四、有利于路、厂和协作企业的运营管理;五、靠近工业企业,有利于接轨站、交接站、企业站(工业编组站,下同)的合理布置,并有发展的可能。作业要求应根据运量大小、企业站的设置,第3.3.4条工业企业铁路与路网铁路交接站(场)管理方式等,经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应充分利用路网铁路站场的能力,避免重复建设。有条件时,应采用货物交接方式。工业企业厂外道路的规划,应符合城镇规划或当地交通运输规划。并应合理地利用条第3.3.5现有的国家公路及城镇道路。厂外道路与国家公路或城镇道路连接时,应使外线短捷,工程量小
13、。工业企业厂区与居住区、企业站、码头、废料场以及邻近协作企业等,应有方便的条第3.3.6交通联系。厂外汽车运输和水路运输,在有条件的地区,宜委托当地交通运输部门承运,或与条第3.3.741/4本行业系统、邻近企业协作。邻近江、河、湖、海的工业企业,且有通航条件,能满足工业企业运输要求时,应条3.3.8第采用水路运输,并合理地确定码头位置。除应充分利用地形布置外,并应与其它采用管道、带式输送机、索道等运输方式时,第3.3.9条,形成协调的运输系统。运输方式合理衔接动力公用设施第四节沿江、河取水的水源地,应位于排放污水及其它污染源的上游、河床及河岸稳定而条第3.4.1又不妨碍航运的地段,并应符合河
14、道整治规划的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的位置,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高位水池应设在地质良好、不因渗漏溢流引起坍塌的地段。厂外的污水处理设施,宜位于厂区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与厂区第3.4.2条和居住区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沿江、河布置的污水处理设施,尚应位于厂区和居住区的下游。工业企业的热电站和集中供热锅炉房,宜靠近负荷中心或主要用户;应具有方便的第3.4.3条供煤和排灰渣条件;必须采取必要的治理措施,使其排放的烟尘、灰渣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三废”排放标准的规定。总变电站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条第3.4.4、应便于输电线路进出,靠近负荷中心或主要用户;
15、二、不得受粉尘、水雾、腐蚀性气体等污染源的影响。并应位于散发粉尘、腐蚀性气体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和散发水雾场所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三、避免布置在有强烈振动设施的场地附近;四、应有运输变压器的道路;五、地势较高,避免位于低洼积水地段。居住区第五节工业企业居住区宜集中布置,或与邻近工业企业协作组成集中居住区。必要时,也第3.5.1条可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在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下,居住区宜靠近工业企业布置。当工业企业位3.5.2条第于城镇郊区时,居住区宜靠近城镇,并与城镇统一规划。当超过上述步行时间时,宜设居住区最远边缘到工厂最近出入口的步行时间,不宜超过30min置交通工具。向大
16、气排放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位于居住区全年最第3.5.3条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居住区应充分利用荒地、劣地。在山坡地段布置居住区时,应选择在不窝风的阳坡条第3.5.4地段。居住区与厂区之间,不宜有铁路穿越。当必须穿越时,根据人流、车流的频繁程度条第3.5.541/5等因素,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定设置立交或看守道口。居住区内不应有铁路或过境公路穿越。废料场及尾矿场第六节工业企业排弃的废料,应结合当地条件综合利用,减少堆存场地。需综合利用的废条第3.6.1料,应按其性质分别堆存。废料场及尾矿场应位于居住区和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防止对周围环境条第3.6.2污染。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尚应选在地下水位较低和不受地面水穿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