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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莆田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莆田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协会(下称本团体),其译名:ASSOCIATIONOFPUTIANCONTRACT-VA1UEDTRUSTWORTHYENTERPRISES,译名缩写为APCTE。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为:由莆田市行政辖区内的工商企业和社会各界自愿结成的社会团体,属非营利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组织会员认真学习、贯彻合同法律、法规,增强合同法律意识;带领会员以诚实守信塑造企业形象,开拓市场、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以高效率、全方位的合同法律事务服务及其他相关事务的服务维
2、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我市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深入广泛地开展,为繁荣经济作出贡献。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社会团体登记机关莆田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团体的主管部门为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地址:区商务大楼7楼。第二章职责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职责范围。(一)推动莆田市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规范企业的市场经营行为,以适应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二)组织学习和宣传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与各地合同管理机构的学术研究与交流。(三)负责从会员中推荐并审核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协助工商部门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四)帮助和指导企业依法签订和履行合同,增强企业运用法律
3、自我约束自我保护的能力,强化企业的合同自律行为;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培训合同管理人员等。(五)发挥本团体民间组织的桥梁作用,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要求,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同监管,树立企业形象,提高企业合同管理水平和社会地位。(六)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调解企业间的经济合同纠纷。(七)组织会员之间和企业之间的商品和技术交流,为促进经济发展服务。(八)为会员企业提供有关市场信息和商品信息。(九)开展各项力所能及的服务项目。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团体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一)被评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二)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承认本章程并自愿参加本协会的企业。会员由其法定代
4、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本团体活动。已获得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的为协会正式会员,未获得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的为协会准会员。个人会员:加入本协会的企业、团体、相关部门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业务人员。个人会员一经入会即为本协会正式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章程;(-)有自愿加入本团体意愿的;(三)具备本章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常务理事会考核讨论通过的;(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未获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企业)(二)参加
5、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六)为本团体活动提供方便,会员之间开展互帮互助活动;(七)自觉成为诚实守信的宣传者、倡导者和执行者。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连续一年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以下之一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一)违反本章程
6、,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二)有合同欺诈行为,被查处的;(三)被政府有关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四)其他有悖本章程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被除名的企业四年内不得申请加入本团体。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
7、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由于工作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权的,由理事单位提出新的人选报常务会批准更换,并提交下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A)领导本协会各机构
8、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十一)增补理事会员,并提请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二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
9、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热爱本团体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并能胜任本团体工作的;第二十四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故不能完成任期,或因特殊情况
10、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负责本团体的重要事宜。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11、五)提议审核会员入会、退会、增补和更换个别理事事宜;(六)负责本团体财务管理工作;(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三)捐赠(四)政府补助和社会赞助;(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本团体按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二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有效。第三十三条本团体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
12、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形式向会员公布。第三十五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七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补充与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九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13、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第四十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二O一七年六月。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属本团体的常务理事会。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