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23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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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中/企业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税支持第三章融资促进第四章创业扶持第五章创新推动第六章市场开拓第七章服务措施第八章权益保护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

2、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第三条【基本要求】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本自治区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加大政策扶持和精准服务力度,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第四条【政府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全区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将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

3、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支持中小企业融入和服务国家战略,鼓励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发展。第五条【部门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本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设区的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税务、海关、金融管理、外汇管理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本自治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企业促进相

4、关工作。第六条【统计监测】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统计监测制度。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数据和信息,反映中小企业发展运行状况。第七条【对企业自身要求】中小企业依法享有平等进入、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境、绿色转型、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健全企业内部管理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

5、宣传引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惠企政策清单,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主动精准向中小企业推送惠企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政策全面、及时惠及中小企业。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氛围。第二章财税支持第九条【发展专项资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贴息、补助、奖励、购买服务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创

6、业创新、人才培训、市场开拓、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等,并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预算绩效管理。第十条【其他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相关资金,应当适当向中小企业倾斜,主要用于中小企业,重点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经营创新、服务创新以及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等活动。第十一条【发展基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十二条【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落实国家和

7、自治区对中小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第十三条【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应当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第三章融资促进第十四条【改善融资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服务实体经济,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政府性资金出资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引导金融机构降低融资门槛、提高融资额度,支持金融机构面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开展信贷业务,改善中小企业信贷环境。设区的市、

8、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应急周转资金池等,根据情况对提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银行、担保等机构给予适当贷款风险补偿,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应急转贷纾困等资金支持。第十五条【会商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等多方会商机制,研究、协调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息归集、共享、查询机制。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全区统一的中小企业一体化金融服务平台,改善金融机构和企业信息不对称的现状,提高信用状况良好中小企业信用评分和贷款可得性。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中小企业纳税、社保、公用事业缴费、海关企业信用、仓储物流等信用信息给予信贷支持。第十六条【普惠金

9、融】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功能,为中小企业提供普惠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落实国家制定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加强对中小企业普惠金融业务投放的监测评价,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支持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降低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第十七条【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依法到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直接融资。鼓励和引导证券、会计、法律等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直

10、接融资提供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合规能力建设的基础平台,开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当根据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特点,提供登记托管、股权激励、投融资服务、上市培育等服务。第十八条【担保融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收益权、股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财产的担保融资。第十九条【供应链金融】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和交易信息,为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政府采购中的采购人和大

11、型企业应当及时确认与中小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帮助中小企业利用应收账款融资。第二十条【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完善中小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通过担保费补助、业务奖励、风险补偿和资本金补充等多种方式,提高融资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和抗风险能力。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银担风险分担协商机制,银担合作各方协商确定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担比例。第二十一条【保险产品】支持保险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开发适应中小企业特点和需求的保险产品,发挥保险增加信用、分散风险作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第三章创业扶持第二

12、十二条【创业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善企业创业环境,制定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建立健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加强创业服务,支持创办各类中小企业。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创业指导,为创业人员提供有关登记注册、财税金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创业培训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第二十三条【创业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金融办、退役军人、税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培育创业主体,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残疾人员、返乡创业人

13、员、归国和外籍人才等更多创业主体参与创业。对各类创业主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补贴等优惠政策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创办中小企业的,经批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在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取得的科技开发或者转化成果可以作为其职称评聘的依据。第二十四条【创业场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必要的用地,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支持依法依规通过先租赁后出让、租赁与出让相结合、在法定出让最高年期内合理确定出让年期等方式,保障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

14、载体和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用地;支持依法依规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中小企业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兴办中小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创办中小企业。第二十五条【集约用地】鼓励中小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第二十六条【创业载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孵化器、科技园区和众创空间等创业创新载体建设,在场所用

15、地、基础设施建设、公共管理服务等方面按照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降低中小企业初创成本,提高入驻企业孵化成功率。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投融资机构和企业投资建设创业园、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第二十七条【商事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推进企业商事登记便利化,简化中小企业注册登记手续,优化简易注销登记程序,为中小企业提供规范、高效、便利的服务。第四章创新推动第二十八条【梯度培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制定分层分类的扶持政策,坚持普惠服务与精准服务相结合,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引导中

16、小企业实现专精特新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企业聚焦主业加快转型升级,提升创新能力和发展水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产业领域目录,加强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第二十九条【研发折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并采取提供研发资助、支持建立各类创新服务机构等措施,对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动予以支持。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依法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第三十条【数字化转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市场开拓等环节,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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