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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起草说明一、制定的必要性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强调中小企业能办大事。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文件。2017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作出规范。近年来,我区中小企业取得了一定发展,但与发达省份相比,还存在中小企业总量不多、层次不高、创新能力不强、抵御外部风险较弱等问题。尤其是当前国内外形势复杂多变,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我区中小企业受到很大冲击,面临的成本高、负担重、融资难、融资贵、
2、人才短缺等问题更加突出。为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帮助中小企业有效应对各种困难和问题,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十分必要的。二、制定的主要依据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参考了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政策文件,借鉴了江苏、浙江、贵州、四川、河北、西藏等地的立法经验。三、规范的主要内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共十章64条,包括总则、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持、创新推动、市场开拓、服务措施、权益保护、监督检查、附则。(-)关于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机制。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为确
3、保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有关部门履行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职责,一是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全区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将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重大问题(第四条)。二是明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本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设区的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五
4、条)。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税务、海关、金融管理、外汇管理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本自治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企业促进相关工作(第五条)。(二)关于财税支持和融资促进。为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支持,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突出问题,一是明确要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发展基金(第九条、第十一条)。二是明确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服务实体经济(第十四条)。三是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第十六条),四是支持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第十七条)。五是支持金融机
5、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融资,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六是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第二十条)。(三)关于创业扶持和创新推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O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建立健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第二十二条)。二是明确对各类创业主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补贴等优惠政策支持(第二十三条)。三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必要的用地,实行弹性供地(第二十四条)。四是明确中小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第二十五条)。五是建立
6、健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引导专精特新发展(第二十八条)。六是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第三十条)。七是推动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协同创新、资源共享、融通发展(第三十二条)。(四)关于市场开拓。为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发展活力,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不得对中小企业设定歧视性市场准入条件(第三十七条)。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扶持政策,并按照国家规定预留采购份额(第三十八条)。三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搭建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帮助中小企业建立供需
7、对接渠道(第四十条)。四是支持中小企业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开拓国际市场(第四十一条)。(五)关于服务保障和权益保护。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解决中小企业普遍反映的服务信息零散、庞杂,不好找、不好用,以及自身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等问题,一是明确优化政府服务,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第四十三条)。二是明确建立服务平台和公共服务机构(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三是明确精准推送涉企信息,实行优惠政策免申即享(第四十七条)。四是明确建立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帮扶纾困和风险应对机制(第五十条)。五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中小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与中小企业
8、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第五十四条)。六是明确制定涉及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第五十五条)。七是明确规范对中小企业的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查。对新产业、新业态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建立中小企业处罚容错机制,公布免罚轻罚清单(第五十六条)。八是明确司法机关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第五十七条)。九是明确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第五十八条)。十是明确不得对中小企业实施的禁止性行为(第六十条)。(六)关于监督检查。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从政策跟踪、发展环境评估、资金评价与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三条)。需要说明的是,条例属于促进性立法,内容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为主,实施主体为政府及其部门,更多的是提要求,没有新设定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