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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新工人岗前安全培训前言所谓“新工人”是指刚刚走上工作岗位或由其他岗位转入新岗位的职工。我国法律规定: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又明确要求:煤矿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一、1996年12月1日起实施的煤炭法明确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2005年提出安全生产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的统帅和灵魂;“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综合治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有效手段和方法。二、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
2、别规定十五条重大安全隐患:1、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2、未按规定检测瓦斯及瓦斯超限作业的。指的是:瓦斯检查工配备数量不足、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和假检以及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指的是:矿井风量不足,主井和回风井同时出煤,违反规定串联通风,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措施的。指的是:未查明矿井
3、水文地质条件、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而组织生产,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而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以及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7、超层越界开采的。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9、自燃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指的是: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突出矿井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且在2006年1月6日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使用非阻燃皮带和电缆,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的发爆器,采用不能保证两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
4、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以及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落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等等。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
5、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三、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2、义务: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2)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义务。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四、煤矿职工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1、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健康;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
6、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提供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2、煤矿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包括自救器、矿用安全帽、工作服、手套、防尘口罩、护罩、安全靴(鞋)、安全带等。3、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做出了明确规定:“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吸收新职工,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五、煤矿“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简称操作规程)、作业规程1、煤矿安全规程共有四编751条。第一编总则,规定了煤矿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各
7、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第二编井工部分,规定了井下采煤有关开采、“一通三防”防治水、机电运输、爆破作业及煤矿救护等领域所涉及的安全生产行为标准。第三编露天部分,规定了露天开采所涉及的安全生产行为标准。第四编职业危害,规定了职业危害的管理和监制、健康监护的标准。2、煤矿安全规程的特点:强制性、科学性、规范性、稳定性。3、操作规程的基本内容。对岗位工人生产作业中的具体操作程序、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等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操作规程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四个部分:一般规定,准备、检查和处理,操作和注意事项,收尾工作。六、违反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责任法律责任是违反煤矿安全法
8、律法规所应付出的代价。通常,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大类。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两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主要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清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共十种。2、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类。1)行政处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了警告、罚款、停止施工整顿、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责令关闭等多种形式。2)行政处分矿山安全法中规定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八种。3、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刑罚的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
9、期徒刑和死刑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4、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主要有三种犯罪1)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企业职工本人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企业负责人或其他工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企业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刑法同时规定:对犯有以上两种罪行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
10、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开心第二章煤矿职工职业道德和安全生产制度一、煤矿职工职业道德1、热爱本职工作2、钻研职业技能3、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4、坚持安全生产5、加强团队协作6、勇于抢险救灾二、安全检查制度1、安全检查的形式1)按参加检查的人员分:有自检、互检和专检。2)按检查内容分:有普遍性检查和专业性检查。3)按检查时间分:有班前、班中及班后“三检制”、节日检查和季节性检查。2、安全检查的内容1)工人的不安全行为。指的是工人的“三违”现象。2)作业现场的不安全隐患。检查作业现场顶板状况、支护完好程度和工程规格质量情况;检
11、查作业现场及局部地点瓦斯及其他有害气体超限情况;检查作业现场及附近有无透水、发火预兆和煤尘堆积情况。3)急电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指的是检查机电设备有无不完好和失爆现象。三、安全联防互保制度1、自保指工人与区(队)班(组)签订安全责任状,保证本人安全作业,并承担一定责任。2、互保指工人之间结成对子,签订安全互保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目前互保主要形式有:一是以作业小组为单位结成互保对子;二是党团员和先进人物与其他工人结成互保对子;三是班(组)长、劳动保护检查员和安全检查工与普通工人结成互保对子,或者老工人与新工人结成互保对子。3、联保指多名工人组成联保小组。四、劳动纪律1、劳动纪律与安全生产关
12、系劳动纪律既是保持正常生产、完成生产任务的需要,更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需要。因此,职工在共同的劳动过程中,劳动纪律是保障安全必须遵守的规则和秩序。2、劳动纪律的内容1)遵守劳动时间和本单位规定的作息制度,禁止无辜迟到、早退,严格执行请假制度。2)服从分配和管理,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消极怠工和玩忽职守。3)努力工作,完成生产任务,保证工程质量,做到文明生产。4)在上班时间内,遵守生产秩序,不做无关的事情,不东走西串、嬉戏打闹、聚众赌博和打架斗殴等,不得在班中睡觉。5)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准违章指挥或作业,做到安全生产。6)爱护国家财产和公共财产。3、对违反矿规矿纪行为的处理1)给予批评教育2)给予行政
13、处分3)给予刑事处罚2)重伤事故:负伤职工中含有(重伤包括)轻伤的事故。3)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工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也计入事故总死亡人数4)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5)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049人的事故。6)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死亡50人以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IOOO万元以及其以上的事故。3、按伤亡事故性质分类1)顶板事故:矿井冒顶、片帮、煤炮、冲击地压、顶板掉阡造成的伤亡事故。2)瓦斯事故:瓦斯(煤层)爆炸(燃烧)、煤(岩)与瓦斯突出、瓦斯窒息(中毒)造成的伤亡事故。3)机电事故:触电、机械故障伤人造成得到伤亡事故。4)运输事故:车辆撞、挤、轧人,斜井跑
14、车,竖井蹲罐,输送机伤人等造成的伤亡事故。5)火药放炮事故:放炮崩人、触响瞎炮伤人、火药和雷管意外爆炸等造成的伤亡事故。6)水害事故:透老空水、地质水,洪水灌入井下,井下透地面水,巷道或工作面积水,充填溃水伤人,冒顶后透黄泥、流砂等造成的伤亡事故。7)火灾事故:煤层自然发火和外因火灾使人致死或产生的有害气体使人中毒,以及地面火灾等造成的伤亡事故。8)其他事故。4、划分因工、非因工和比照因工伤事故待遇的参考界限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含班组长)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发生伤亡,按因工处理。从事与本岗位工作无关或受个别领导聘请,搞与生产工作无关的私事发生伤亡,按非因工处理。2)在紧急情况下,从事
15、对企业或社会有益的工作(如抢险救灾、救人等),按因工或比照因工处理。3)在生产、工作岗位上,遭到非本人应负责任的意外伤亡,按因工处理。4)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交通管理部门裁决,属于非本人责任造成的伤亡,以及乘本单位通勤车发生的意外伤亡,按比照因工处理。5)职工患有慢性疾病或者在生产、工作岗位突然发病死亡,一般按因病死亡处理。6)从事有毒有害工作而造成对身体的伤害,经市一级职业病医院诊断认定为职业病的,按因工处理。比照因工伤亡处理的待遇,与因工伤亡处理的待遇相同。三、矿工自救与互救1、发生事故时在场人员的行动原则:及时报告,积极救灾,安全撤离,妥善避灾。2、避难碉室:是供矿工在遇到事故无法撤退而躲避待救的设施。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设施的避难碉室或压风自救系统。工作面回风系统中有人作业的地点,也应设置压风自救系统。1)永久避难碉室。设在井底车场附近或采区工作地点安全出口路线上,要求严密不透气,里面备有供避难者使用的供气设备和隔离式自救器、药品、饮水,还设有与矿调度室直通电话。2)临时避难碉室。利用独头巷道、碉室或两道风门之间的巷道,由避灾人员临时修建的。在紧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