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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验收制度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管理,实现特种设备的档案管理的规范性,保证特种设备的正常运作、维修和保养,实现现场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目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1、设备启用验收前,工程部必须依照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的方案实施,核对基础处理、安装要求、施工位置及安全、环境影响达标等方面工作。2、设备启用验收范围划分:大型设备:40KN - m以上塔吊(包括:40KN-m);中型设备:各种混凝土搅拌机、井架等。3、参加大型设备启用验收,应由项目经理组织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工程部、安质部、物机部等部门负责人和设计、制造、安装人员及操作工参加,配合公司,依照设备验收表实施,做好记
2、录,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4、按规定须经地方检测站验收的设备,一定要提前申报,安排时间验收,验收后将验收文件存档。5、设备启用验收部分的内容应符合规定要求。6、大型设备的基础施工由物机部指定专人负责与工程部联系确定合理位置,按随机基础图要求说明书,或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组织施工并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7、机械设备使用,必须认真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和保养规定。未通过验收的设备任何人不得违章开动设备,在验收过程严禁弄虚作假,否则必须严厉追究责任,严肃处理。8、特种设备在公司管理部门、使用部门与产权方共同验收合格后使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物机部应当向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备案。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着位置。9、对于新增的厂内机动车辆,应当凭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去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厂内机动车辆的注册登记和厂内机动车辆牌照。厂内机动车辆安装牌照粘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10、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物机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