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选举制度和代表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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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选举制度和代表制度学习目的和要求选举制度和代表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两项基础制度,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和作用有着直接的影响。一方面,没有选举,人大代表就无法产生,人民代表大会也无法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不仅失去了法理依据,而且不能正常行使职权;另一方面,没有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就没有主体,难以体现和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作用。第一节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第二节选举的基本原则、组织和程序第三节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职权及保障第四节对人大代表的监督、罢免和人大代表的辞职及补选第一节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一、选举制度的源起与确立:改堇开放以前当代史国的选举制度源王民主堇命时期的苏维埃政

2、权的选举制度C(1) 1930年9月,全国苏维埃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曾颁布中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苏维埃区域选举暂行条例。(2)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在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选举细则。(3) 1933年,又颁布了苏维埃暂行选举法,规定苏维埃公民在16周岁以上皆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又陆续颁布了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1939年2月)、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1941年11月)、晋察冀边区选举条例(1943年2月)等,规定“采取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的投票选举制”,“凡居住边区内

3、的人民、年满18岁,不分阶级、党派、职业、男女、民族、财产和文化程度的差别,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地参议会改为人民代表会议。(5) 1949年8月,北平市召开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为召开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准备条件。(6)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依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7) 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主要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一是选举权的普遍性,二是选举权的平等性,三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四

4、是无记名投票和举手表决并用。(8) 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人民民主政治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9) 1953年下半年开始,全国各个地区的民主选举逐步展开,极大地提高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意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举措。总体而言,选举法符合当时的具体情况,为我国后来的选举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基础。二选举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政治发展的要求,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二部选举法。1979年选举法的最大变化有三处:第一,规定直接选举的范围从乡、镇一级扩大至县级,

5、“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第二,规定实行差额选举,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第三,规定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人大代表,“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除此之外,对选举权的资格限制、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名额分配、选区的划分等,作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一)1982年第一次修正细化了华侨代表的产生办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归侨人数较多的地区的地方人大应

6、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规范了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方式,即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完善了对代表资格终止情况下补选代表的程序,就是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1986年第二次修正1986年,六届全国人耘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选举法作了第二次修正,主要集中于地方人大代表选举的内容,主要包括:(1)将“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领导”的规定,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领导”,规定省

7、、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2)明确了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3)规定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4)取消了预选,缩小了直接选举的差额比例。(5)规定选民如果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6)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练习1第二部选举法通过的时间是()。A. 1954年第一届人大B. 1978年十一届三

8、中全会C. 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全体会议D. 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全体会议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J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政治发展的要求,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二部选举法。2.将“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领导”的规定,修改为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领导的是()。A. 1982第一次修正B. 1986第二次修正C. 1975宪法D. 1982宪法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J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选举法作了第二次修正,将“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乡、民族乡、

9、镇的人民政府的领导”的规定,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三)1995年第三次修正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选举法作了第三次修正。(1)将“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领导”的规定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2)按照“代表名额基础+按人口数增加代表数”的方法,确定了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名额。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大代表的具体名额,由

10、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确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乡级的人大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大常委会确定,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3)缩小并且统一了代表与人口数的比例。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4)明确了划分选区大小的标准,即“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5)原规定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30日以前公布,并发给选民证,将“30日”改为“20日”,“并发给选民证”改为“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6)在间接选举人大代表中恢复预选,即县级以上的地

11、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7)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即可罢免。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经各该级人大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即可罢免。在人大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罢免。(

12、8)完善了代表辞职的程序,规定了县级的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书面提出辞职。其中,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的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四)2004年第四次修正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选举法作了第四次修正,修正的主要内容包括:(1)在直接选举人大代表中恢复预选,规定对选民直接选举的人大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

13、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2)在候选人介绍方面,明确了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并回答选民的问题。(3)完善了罢免代表的程序,尤其是对罢免代表的联名人数依据不同的情况作了相应的规定,即: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可以对县级人大代表提出罢免要求。(4)对破坏选举的制裁行为作了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的规定,并对贿选、拉票的行为作了界定。(五)2010年第五次修正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对选举法作了第五次修正,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了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14、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2)基于选举委员会在直接选举中的地位和作用,本次选举法修正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回避、职责等内容等作了规定,即“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3)进一步规范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程序和内容,增强了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约束力,“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4)对代表候选人提供个人情况以及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作了规定,即“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

15、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5)完善了直接选举中投票选举程序的组织工作,保证了选民能够自由表达意愿,即“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6)对接受代表辞职的程序作了规定,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7)对两地代表的问题作了规定,即“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六)2015年第六次修正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选举法作了第六次修正,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规定:“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

16、、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2)对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和审查程序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六次选举法修正的实践充分证明,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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