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授予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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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5 .可行权日5.1. 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6 .行权安排6.1.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乙方应按照下述行权安排行权:行权安排行权时间行权比例第

2、一个行权期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5%第二个行权期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5%第三个行权期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5%第四个行权期自授予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25%起至授予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62等待期满后,未满足行权条件的乙方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7 .股票期权的行

3、权条件乙方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除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7.1. 甲方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甲方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有乙方根据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72乙方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

4、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本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乙方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乙方根据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7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各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行权,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乙方的行权条件。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第一个行权期以2023年实现的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

5、长率不低于30%第二个行权期以2023年实现的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第三个行权期以2023年实现的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90%第四个行权期以2023年实现的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20%注:以上“净利润”以公司各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是以剔除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为计算依据。7.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7.4.1. 薪酬委员会将对乙方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乙方的考评结果确定其行权的比例,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则乙方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二

6、个人层面标准系数X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7.42乙方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X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乙方行权的比例:评价标准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标准系数110.807.43若乙方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优秀、良好、合格,则上一年度乙方个人绩效考核“达标”,乙方可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行权,当期未行权部分由公司注销;若乙方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上一年度乙方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乙方当期行权额度,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8 .激励计划调整8.1. 乙方同意,公司

7、董事会有权按照本合同和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数量、授予价格。9 .股票期权数的调整方法若在乙方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9.1.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Q=Q0(1+n)其中:QO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9.2. 配股Q=Q0P1(1+n)(P1+P2n)其中:QO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

8、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9.3. 缩股Q=QOn其中:QO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9.4. 增发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10 .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若在乙方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IO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P=P0(1+n)其中:Po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用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10.1. ,配股P=PO(P1+

9、P2n)P1(1+n)其中:PO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103缩股P=POn其中:PO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10.4. .派息P=PO-V其中:PO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105增发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11 .禁售安排11.1. 鉴于乙方为公司的董事,乙方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相关禁售规定。112如果公司

10、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乙方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12 .甲、乙双方的其他权利与义务12.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2.1.1 司具有对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激励计划规定对乙方进行绩效考核,若乙方未达到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按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乙方注销其相应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2.1.2 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12.1.3 司应当根据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

11、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乙方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乙方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12.1.4 .签订本合同不构成公司对乙方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乙方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12.1.5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激励计划的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12.1.6 .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12.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221.乙方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12.2

12、2乙方应保证其资金来源为乙方自筹资金。1223.乙方所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1224.乙方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1225.乙方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乙方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12.2.6.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13 .甲方发生异动时的处理13.1.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激励计划终止实施,乙方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3、(1)甲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甲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甲方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甲方出现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132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处理,乙方获授期权已行权的,乙方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14 .乙方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141乙方发生职务变

14、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乙方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乙方劳动关系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14.1. 乙方因辞职、劳动合同期满而离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14.2. 乙方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对乙方已获授股票期权可按照退休前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可行权条件。14.3. 乙方因丧失劳动能力

15、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1441.乙方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可行权条件。14.3.2. 乙方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14.4. 乙方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1.1 5.1.乙方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按照身故前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可行权条件。14.52 乙方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14.5. 乙方同意,除上述情况外,如乙方发生其他重大情况,相应的处理方式按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决定执行。15 .违约责任1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承担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本协议中未约定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152本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违约责任不足以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的,应赔偿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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