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docx

上传人:lao****ou 文档编号:710260 上传时间:2024-04-23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西宁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西宁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西宁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西宁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西宁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亲,该文档总共8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西宁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西宁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docx(8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西宁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6年3月28日西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01年4月26日西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1年6月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宁市个体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社会医疗机构的管理,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医疗机构是指由单位、组织、个人或者合作、合伙开办,自

2、筹资金、自主执业,对社会开放的各类医疗机构。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的社会医疗机构均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区内社会医疗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对有100张以上床位的社会医疗机构,按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第五条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第六条社会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七条申请设置各类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二)具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和医疗设备

3、;(三)在城区、县政府所在地开设社会医疗机构的,执业人员须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注册后,经省级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青海省社会办医、个体医疗机构医师执业注册考试合格证书,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四)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开设社会医疗机构的,执业人员须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在村开设社会医疗机构的,执业人员须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八条在中医(含针灸、推拿、正骨、按摩等)和藏蒙医方面确有专长,取得医师资格的,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可以申请开设诊所或者坐堂行医。

4、第九条申请开办社会医疗机构,须向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报告;(二)组织章程或者其他相应规章制度;(三)执业及从业人员的身份、学历职称证书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四)离退休医师须持有原单位不返聘的证明;(五)执业及从业人员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六)业务用房、医疗设备、流动资金证明材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开办社会医疗机构或者在社会医疗机构中从业;(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和正在受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二)医疗机构的在职医务人员;(三)患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慢性疾病的;(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

5、员;(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的;(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第十一条社会医疗机构不得以行政区划名称直接命名,不得使用“中心”、“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等名称。第十二条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审批,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会医疗机构,必须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社会医疗机构需变更名称、地址、诊疗科目、法人代表、负责人及其他事项的,必须到原审核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四条社会医疗机构歇业,应当在歇业前15日内到原审批部门办

6、理注销手续,并交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由原审批部门校验一次。第十六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涂改、出卖、转让、出借。第十七条在药店坐堂行医者,除急危患者,只允许诊断、开处方,不得从事其他治疗活动。第三章执业管理第十八条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审批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二)对社会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服务;(三)对社会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和考核;(四)社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监督和管理;(五)受理群众对社会医疗机构的投诉;(六)对社会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第十九条未取得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行医者提供行医场所。第二十条社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社会医疗机构必须亮证执业,一个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只能设置一个医疗机构。第二十一条社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第二十二条社会医疗机构应当使用西宁市卫生行政部门印制的医疗护理文书,并按规定填写、记录和保存。第二十三条社会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事故或者纠纷报告、疫情报告、疾病统计、消毒隔离等制度。第二十四条社会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配备和使用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不得超审批范围使用药品或者使用假劣药品、违禁药品和不合格医疗器械。采购药品和医

8、疗器械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急、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救治,因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应当及时转诊治疗。第二十六条社会医疗机构未经资格认可和批准,不得开展计划生育手术,不得采用技术手段鉴定胎儿性别,不得开展性病诊断、治疗,不得自行开展师承教育、培训或者接受学习人员。公民个人开办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无权出具疾病证明、工伤残疾证明、健康证明和死亡证明,无权出具出生记录卡或者死产报告书。第二十七条社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社会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并予以公示。第二十九条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承担初级卫生保健、

9、卫生防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社会卫生工作。第三十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社会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社会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以下处罚:(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处2000元至IooOo元罚款;(二)涂改、转让、出借或者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IOoo元至5000元罚款;(S)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至5000元

10、罚款;(四)诊疗活动超出核准范围的,予以警告,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以处IoOO元至3000元罚款;(五)超审批范围使用药品或者使用假劣药品、违禁药品和不合格医疗器械的,予以没收,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六)出现医疗事故或者医疗纠纷隐瞒不报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七)不亮证执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到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A)公民个人开办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出具疾病证明、工伤残疾证明、健康证明、死亡证明、出生记录卡、死产报告书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IOOO元以下罚款;(九)发生重大灾害、事

11、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十)对为非法行医者提供行医场所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十一)未经审批部门同意,擅自变更名称、地址、诊疗科目、法人代表、负责人或者一证多处执业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本条第(二)、(三)、(四)、(五)、(六)、(八)项所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三十二条社会医疗机构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给予罚款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程序须符合法律规定。第三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收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档 > 工作总结

copyright@ 2008-2022 001doc.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085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必要时第一文库网拥有上传用户文档的转载和下载权。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