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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每批次产品抽取不少于2个最小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7kg的样品,检验样品不少于3.5kg,备用样品不少于3.5kg。2检验依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冰点SH/T009019912沸点SH/T008919913PH值SWT006919914玻璃器皿腐蚀SH/T008519915泡沫倾向SWT006620026化学组分亚硝酸盐(以NCh一计)含量JT/T12302018HJ842016铝酸盐(以MOO4?一计)含量NB/SH/T08282
2、010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3判定规则3.1 依据标准GB29743.12023机动车冷却液第一部分:燃油汽车发动机冷却液GB297432013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NB/SH/T05212010乙二醉型和丙二醇型发动机冷却液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
3、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4附则本细则代替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2023年版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第二批的公告中的贵州省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