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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银行外币单位结算账户管理悔议单位客户(以下简称甲方)与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就外币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外币账户)管理相关服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反洗钱法、民法典、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第二条甲方申请在乙方开立账户,应按照法律法规及乙方相关规定,提交相应开户证明文件,并承诺对开户申请书所列事项及所提交证明文件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同意乙方按照开户手续上门或向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应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甲方办理开户手续。第三条甲方应携带真实有效印章到乙方柜台办
2、理预留印鉴手续。若甲方确实无法到乙方营业柜台预留印鉴,可向乙方申请上门服务。甲方户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等变更,应向乙方申请变更预留印鉴。甲方须将原印鉴卡(客户留存联)及盖有旧印鉴的重要空白凭证全部交回。甲方挂失预留印鉴,应向乙方申请并交回原印鉴卡(客户留存联对甲方办理挂失手续之前(含办妥挂失手续当日)签发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仍以挂失的印鉴作为乙方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对办理挂失手续次日起签发的票据结算凭证,所挂失的印鉴不再作为乙方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甲方销户、变更、挂失预留印鉴,未按规定交回原印鉴卡和重要空白凭证的,应出具公函,声明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第四条本协议所称停止支付是
3、指银行停止账户的资金支付功能,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控制;中止账户是指银行停止银行结算账户资金收付功能,对账户采取不收不付控制。第五条甲方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在乙方开立的账号,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证明文件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办理相关变更事项。甲方账户资料发生变更不通知乙方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应保证账户资料的时效性,并及时向乙方提供有关账户资料备案。第六条乙方发现甲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将以短信、电话、上门核实的方式通知企业办理变更手续。甲方如暂时不能办理变更业务,须向乙方提交申请延长变更期限的情况说明
4、或证明文件,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甲方自乙方通知送达之日起1个月内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可采取停止支付的措施,并在采取措施之日2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通知甲方。第七条甲方出具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即将到期的,开户银行于证件到期前三个月、到期前一个月,到期当天通过短信,向单位客户提示及时更新证件信息。单位收到开户银行的通知,可提交申请延期的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件,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有效期到期后一个月和三个月内仍未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延期办理变更手续的,开户银行有权采取停止支付和中止账户的措施,并在采取措施之日起2
5、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通知客户。第八条非企业类客户遗失开户许可证的,应在乙方指定的报刊媒体上进行公告,宣布该开户许可证作废。企业类客户取消企业账户许可后遗失开户许可证的,应出具相关说明。第九条甲方不慎遗忘存款人查询密码的,可凭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向乙方申请重置,授权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法定代表或单位负责人出具的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第十条非企业类客户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以及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单位客户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单位客户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开户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甲方撤销账户,
6、应与乙方核对账户存款余额,并交回印鉴卡(客户留存联)、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及结算凭证、开户许可证。乙方核对无误后可办理销户手续。甲方尚未清偿乙方债务或有乙方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应承付的托收凭证的,不得申请撤销在乙方开立的账户。第十一条乙方应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使用规定的结算方式,在核对预留印鉴、支付密码无误及完成大额查证手续的前提下进行付款(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二条乙方对一年内(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乙方债务的甲方账户,应及时通过报纸公告、网点公告、信函等方式通知甲方,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通知到甲方的,视同已通知到甲方)。甲方逾期未办理
7、的,视同自愿销户,乙方有权将该账户注销。第十三条甲方应按账户管理法律法规制度使用账户,按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制度使用支付结算工具,不得利用账户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账户,不得假借执法人员名义转移资金,不得以各类关系人、各类“获利”行为、“恐吓”手段等方式使用账户,不得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不得违法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套取现金。甲方应自行承担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未正确履行有关义务造成的资金损失。第十四条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完成甲方业务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
8、方办理业务发生的单据、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第十五条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年检和账户资料更新工作。对甲方不配合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甲方结算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履行反洗钱职责。若乙方依法为甲方账户的相关支付结算业务需要向甲方进行核实确认的,甲方应及时予以配合。第十六条乙方保证以不低于行业惯例标准为甲方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保障甲方资金安全。乙方依法为甲方账户的各种信息保密,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
9、扣划甲方账户资金,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甲乙双方应共同做好账务核实工作。企业类客户对账频率不低于每季度1次,非企业类客户的对账频率每半年不少于1次有效对账。乙方可根据甲方选择的对账方式,通过邮寄、网上银行、专人网点自取的方式向甲方发送余额信息,余额对账以季末余额作为账务核对的时点余额。乙方对重点账户采取按月/季对账、上门对账的,甲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在收到银企余额对账单逾期未反馈的,乙方视同甲方默认余额核对无误。由此产生的账户发生额和余额不符的后果由甲方承担。对账不符无合理原因的,乙方有权采取措施控制账户支付(只进不出)和渠道交易,并在采取措施之F1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甲方
10、对同一账户的余额对账方式只能选择网上银行对账、邮寄对账、自取之一,如需要变更对账方式,甲方须到其开户银行重新提出申请。甲方选择邮寄对账单的,应向乙方提供iE确的对账单邮寄地址,如需变更对账单邮寄地址,应及时到开户网点办理变更手续,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第十八条为保证甲方的资金安全,乙方根据账户管理要求不定期与甲方进行面对面对账,甲方应配合乙方对账人员核对账户明细。对账周期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第十九条甲方在对账周期内未发生收付业务的,乙方可不再单独发送银企余额对账单讥第二十条如果甲方出现违约情形,乙方有权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协议、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或采取控制账户措施。经
11、乙方书面通知后,如果甲方在合理的期间内仍未消除违约情形,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损失或支付违约金。如果乙方出现违约情形,乙方将首先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甲方承担责任;支付结算办法未作规定的,乙方仅就本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对甲方的赔偿额以甲方就该项支付结算服务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用为限。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协议一方不能按期履行协议的,该方履行期限可相应顺延,由此造成的损失,协议双方均不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协议自甲方在乙方正式开立账户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撤销之日起终止。第二十二条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单位公章):乙方(业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或授权签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或授权签字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