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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汉时期乡里社会演变与国家治理考察摘要:乡里是秦汉国家的社会基础,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对象。在四百多年的历程中,秦汉国家在乡里治理上多有创新,开创了我国封建社会大一统中央集权国家乡里治理模式之先河。社会演变是国家治理方式转变的根本动因,国家治理方式的转变又是社会演变在政治领域里的反映。春秋战国以降的社会变革,推动了秦汉国家治理的革新,也推动了国家在乡里治理上的积极探索。在乡里社会演变过程中,国家通过对社会流动的控制与治理、对乡里社会结构变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的治理、对宗族组织兴起的管控与治理,体现了秦汉乡里社会治理的主要特点,既积累了丰富经验,也留下深刻教训。关键词:乡里社会 国家治理 社会流动
2、社会结构春秋战国之际,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基层社会结构较之前有了重大变化。为适应这种变化,国家基层社会的治理方式也在发生深刻转变,其表现就是乡里基层组织的建立,国家权力快速向基层社会延伸。至秦汉大一统王朝确立,乡里基层组织构建更加完善,其职能几乎覆盖乡里社会各方面事务。“治天下必自治一国始,治一国必自治一乡始。”乡里(村)治理始终是中国古代大一统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史学界长期以来十分关注的问题。秦汉作为中国封建大一统中央集权王朝的开端,尤重乡里治理的制度建设与创新,传世文献有很多记载,简牍材料又有十分丰富具体的补充,相关研究日渐深入,成果丰厚。但是,如何从宏观上和理论上看待和把握秦汉乡里社
3、会演变与国家治理的关系,特别是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总结其历史经验与教训,进一步推进相关研究,仍然有不少尚待探讨的问题。本文以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献相结合,在吸收前人成果的基础上,就这些问题的若干方面谈几点自己的看法。一、社会流动与基层管控社会学理论认为,“社会结构的调整是通过社会流动实现的”。从广义上看,社会流动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空间中从一个地位向另一地位的移动”,主要是“个人社会地位结构的改变”,但“人们在地理空间的流动也归于社会流动”;从狭义上看,社会流动则“常常指人的职业地位的改变”。考察秦汉时期基层行政组织的构建与国家治理,社会流动是一个重要视角。众所周知,春秋战国的社会变革,促进了区域化中
4、央集权的产生,中央直接统辖地方和选贤任能的治理理念,推进了郡县制、官僚制、户籍制、赐爵制以及法律等相关制度在各国的产生,社会结构因此得到重大调整,原先人们几乎固化的社会身份、地理空间分布与职业等也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对于春秋战国社会变革所带来人们社会地位的升降和社会身份的转变,大家有比较清楚的认识和一致的看法,但对人们地理空间上的流动及相关问题的关注尚不够。从史料看,春秋战国至秦汉的社会变革虽引发了人们社会地位与社会身份的巨大变迁,但人们地理空间上的流动并没有像社会地位与社会身份的改变那样快速。在春秋战国至秦汉中央集权的发展道路上,国野乡遂制虽逐渐消失,“乡里聚落已经从先前的农村公社或家族公社共
5、同体变成封建中央集权国家的基层行政组织”,但国家仍然牢固控制着人们的自由流动。商君书垦令中就有“废逆旅” “使民无得擅徙”,以及“博闻、辩慧、游居之事皆无得为,无得居游于百县”等关于限制迁徙和择业的规定。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有“亡自出”条,文云:“乡某爰书:男子甲自诣,辞日:土五(伍),居某里,以迺二月不识日去亡,毋(无)它坐,今来自出。”这个“亡自出”的无爵男子曾逃亡三次,除一次系逃避劳役外,并未见其他过错,但他仍然要到乡去自首,说明这种擅自外出是违法的。封诊式还有“覆”条,记某男自述“居某县某里,去亡”的过程,也系里民不可随意外出的反映。上述二事都由乡官向县官禀告,再由县官指令乡里吏员调查清
6、楚后再向其报告,说明县乡官吏都有监管民众流动的职责,而乡里更为具体直接。相关秦律也证明这一点,如“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睡虎地秦简游土律规定:“游土在,亡符,居县赞一甲,卒岁,责之。有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睡虎地秦简系秦统一前后的文书,证明自商鞅变法以来,限制民众自由流动的政策没有改变。秦汉大一统国家建立后,民众迁徙仍然受到政府的严格管理。里耶秦简16-9正面记载:【廿】六年五月辛巳朔庚子,启陵乡辱敢言之。都乡守嘉言:渚里不0劾等十七户徙都乡,皆不移年籍回。令曰:移言。今问之:劾等徙书,告都乡曰:启陵乡未有枭(牒),毋以智(知)劾等初产至今年数。【皆自占】
7、,谒令都乡自问劾等年数。敢言之。秦洞庭郡迁陵县启陵乡徙往都乡的劾等17户民众缺少登记年龄的簿籍,都乡希望启陵乡协助查询。启陵乡回复劾等迁徙时有过文书通知都乡,启陵乡现没有记录,不知道劾等的年龄,请都乡自己询问。这份文书是启陵乡写给县廷的,迁陵县守丞批复给都乡负责人“以律令从事”,要求都乡应按照规定去查询登记年籍。从启陵乡迁往都乡,属于一县中两乡之间的人员流动,但仍然要具备完整的手续,说明秦统一后对人员流动的管理仍然十分严格。有关年龄的簿籍需要乡里吏员调查取证,也证明乡里是基层民众流动管理的直接机构。新公布的岳麓秦简中有亡律,对逃亡者的身份类型及“匿亡人”者有详细划分和法律处理规定。整理者据此指
8、出:“秦代对人口控制十分严厉,百姓不得随便流动,出县境都要得到官府批准。其他郡县的人无故不得随便进入内史郡,内史郡也不可收留外来人,违者将受到处罚,典、伍也要连坐。”岳麓秦简亡律的发现,再次证明秦有严格控制人口流动的法律,并且这种控制的具体任务主要是由乡里什伍等基层组织承担的。汉承秦制,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亡律也是在秦律基础上演变而来的,其中有“吏民亡”等条,同样对各类逃亡及舍匿亡人者有详细的处罚规定。从比较的角度看,在汉初特殊社会环境下,亡律虽对逃亡者的处罚较秦代轻一些,但并非放松对人员自由流动的限制。从两汉整体看,这个政策基本是贯穿始终的。限制自由流动既有政治控制的原因,也有经济和社会稳
9、定上的考虑。如张家山汉简奏端书案例三中“律所以禁从诸侯来诱者”,就是政治上的原因。而经济上的原因主要是防止编户民脱离户籍,影响国家的赋税和徭役,史籍对此多有记载。社会稳定上的原因主要是严控游侠等社会势力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当然,在边境地区,限制人口的自由流动可能还有军事安全上的考虑。王充论衡别通篇云:“(汉)以文书御天下。”文书是秦汉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也是基层行政组织管控民众的重要手段,涉及民众生活的各个方面。从出土文书看,秦汉诸多有关基层民众管理的簿籍,其正本都是藏在乡一级。比如户籍“副臧(藏)其廷”,以及“户籍臧(藏)乡”等记载,就是副本在县、正本在乡的确证。正本在乡,是因为乡是民户的直接
10、管理者。纪南松柏汉墓出土的各类簿册,包括南郡及江陵西乡等地的户口簿、正里簿、免老簿、新傅簿、复事算簿等多种文簿,是乡保存各类簿籍的例证。后汉书循吏列传云秦彭为山阳太守时,”兴起稻田数千顷,每于农月,亲度顷亩,分别肥埼,差为三品,各立文簿,藏之乡县”,此记载虽系土地管理文簿,但也能说明东汉仍继承了文书藏乡的制度。以户籍为主体的多层次乡里文书系统,正是乡里基层行政组织管理职能的重要反映。在文献与出土材料中,还可见秦汉国家在人员管控上的诸多具体措施。比如里有门,说明里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社区。里有垣,二年律令杂律“越邑里、官市院垣,若故坏决道出入,及盗启门户,皆赎黑京”的记载就证明了这一点。里有掌管里门
11、的监门,文献记载秦汉有多人曾担任这一职务。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还有“田典更挟里门籥(钥),以时开;伏闭门,止行及作田者”的记载,是里门有按时开闭的法律规定。里之下是什伍组织,二年律令户律云“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园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又盐铁论周秦云:“故今自关内侯以下,比地于伍,居家相察,出入相司。”可见什伍组织是人员管控最为直接的基层单位。秦汉民众未必全都住在里中,文献或见一些脱离乡里而僻居山中、野泽的个体、群体,但无疑绝大部分民众,都是居住在里中的。既然居住在里中,其迁移也就受到国家控制。民众迁徙他地,需县乡合作,适时将户籍等资料迁移他处。岳麓秦简伍:331/1181: “
12、尉史智(知)其不自占而弗籍及弗论者,赞二甲,废。其有移徙它县者,必口口。”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有移徙者,辄移户及年籍爵细徙所,并封。留弗移,移不并封,及实不徙数盈十日,皆罚金四两;数在所正、典弗告,与同罪。乡部啬夫、吏主及案户者弗得,罚金各一两。”上述岳麓秦简材料虽有残缺,但结合张家山汉简材料可以判断,应当都是要求基层官员在民众迁徙时,同时转移户籍等相关资料,非如此,各级官员要受到相应的惩罚。严格的流动管理导致民众即便因各种事务短暂离开乡里时,也要通过乡里向县申请相关文书,证明自己“毋官狱征事”后方可外出。尽管秦汉国家对社会流动严格限制,但由于时代变化,人们的生活不可能完全局限于乡里,乡
13、里已不是一个完全静止和封闭的社会。于是治理各种人员的社会流动是秦汉基层行政组织必须面临的问题。一是政治性社会流动。秦汉王朝统一后,出于强本固基需要,对可能影响政治稳定的旧贵族、高级官僚与富豪,不断实行政治性迁徙。秦灭六国,除从政治身份上降低原六国贵族的地位外,还从地域上将他们从原居住地迁出。如秦灭赵,赵王迁被徙往汉中房陵。秦灭齐,“子孙不敢称田姓”,当是担心被迁徙或打击的原因。赵、魏及山东等地富豪也分别被迁往各地.但由于秦的历史短暂,大规模的政治性迁徙还是在汉代。汉代自高祖开始不仅对六国贵族广泛迁徙,而且对各地豪强及吏二千石高级官员也实施迁徙,文献及出土材料多有记载,兹不赘述。但这种迁徙并不是
14、按照旧有乡里人群组织的整体性搬迁和安置,而是在被迁徙范围内的零散分布。如史记货殖列传云:“蜀卓氏之先,赵人也,用铁冶富。秦破赵,迁卓氏。卓氏见虏略,独夫妻推辇,行诣迁处。诸迁虏少有余财,争与吏,求近处。”卓氏“独夫妻推辇”以及“诸迁虏” “求近处”,说明他们是以一家一户的散落方式迁移落户,远近也各不相同。到达迁移地后,他们与所在地的乡里居民杂居是不可避免的。如汉武帝时,马援的祖先从邯郸迁往茂陵的成欢里,而成欢里绝非马氏一家。秦汉的政治性迁徙是值得仔细研究的问题,如果说汉武帝之前这种迁徙具有强烈政治目的的话,那么武帝之后的诸多迁徙,既有政治目的也有稳定乡里社会秩序的目的,是国家乡里治理的一个重要
15、组成部分。政治性迁徙还应包括移民实边等迁徙。如汉书晁错传记载了晁错移民实边的建议,云:“先为室屋,具田器,乃募罪人及免徒复作令居之;不足,募以丁、奴婢赎罪及输奴婢欲以拜爵者;不足,乃募民之欲往者。”根据晁错的设计,这些所募之人有丁、奴婢、赎罪者等,也有一般百姓,他们在所迁移的地区不是按照军事组织聚居,而应是按照乡里行政组织建制聚居的。这样的乡里,其人员成分必定十分复杂。二是贫困与灾害性社会流动。汉书食货志云:“贫生于不足,不足生于不农,不农则不地著,不地著则离乡轻家,民如鸟兽,虽有高城深池,严法重刑,犹不能禁也。”这些“离乡轻家”之民当然不是统治阶级所污蔑的“鸟兽”,而是由于贫困、灾害和统治阶级残暴所致。汉书鲍宣传曾例举“民有七亡”,水旱灾害、官府重责更赋租税、贪吏苛取、豪强蚕食、徭役无度、盗贼劫掠等都是原因。与政治性流动不同,这种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