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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江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江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和鹰潭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余江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我区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实施意见。第三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
2、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同时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行政审批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要预拨满足施工所需要的建设工程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须按照施工合同中的工程造价,将不低于20%的月均工程款作为人工费预存到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第五条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占工程总价比重和拨付周期。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未约定人工费用占比和拨付周期的,应在
3、开工前双方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造价文件中单列担保财务费用,专项用于工程款支付担保,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我区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水利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合同总价款(扣除暂列金额、建设方代付材料款、质量保证金)的10%o工程建设合同额1亿及以上或建设工期超过18个月的工程,建设单位支付担保可按工程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交通道路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应超过履约担保金额,同时不低于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2虬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凭财政等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资金落实证明,可以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函件。第七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具
4、备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月代发。第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或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鹰潭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也可由市内的担保公司开立担保保函,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程施工合同额在IoOo万元(含IoOo万元)以下的,按施工合同额的1.5%存储;工程施工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施工合同额的1%存储。第九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商
5、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的数额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预存或拨付比例不低于25%,其它行业工程不低于10%o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落实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所需的考勤设备、数据流量、安装服务等费用,并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
6、措施。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应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人工资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进入施工现场的下列人员,均纳入实名制管理范畴:(一)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二)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三)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的
7、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劳资专管员(劳务员)等;(四)建筑工人(含临时用工人员)。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进场10个工作日内,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数据信息录入;合理设置考勤装置,对出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进行实名制考勤管理。第十一条分包单位应当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8、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第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管理员等基本信息;(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如拖欠农民工工资应依法予以清偿。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或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
9、欠的,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月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
10、,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第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在工程款拨付至施工合同金额的60%以后,每次拨付应当将项目清单提供给劳动监察部门,并征求劳动监察部门的书面意见。若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对未建立工资支付台账、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开设并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存在农民工投诉举报拖欠工资的工程项目,待施工总承包单位完成整改,如实补建工资支付台账后可以确认无拖欠工资或清偿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后,再拨付工程款。第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
11、织协调、管理指导,负责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负责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第二十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城投、工投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主管单位对本单位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12、负责,在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约定建设工程款及人工费用拨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等内容,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和人工费用,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督施工总包单位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第二十二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第二十三条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查建设单位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工程施工合同必要条款
13、等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行业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第二十五条区本级储备应急周转金IOO万元。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第二十六条本实施意见未及事项,国家和省、市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本实施意见由鹰潭市余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0月13日印发关于鹰潭市余江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意见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