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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气象信息服务管理条例(2017年10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信息服务活动,促进气象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满足社会公众对气象信息的多样化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信息服务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气象信息包括公众气象信息和非公众气象信息。公众气象信息是指面向公众需求的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气象探测资料。非公众气象信息是指满足特定群体需求的气象信息。第三条气象信息服务应当遵循公益性为主、公益性
2、与市场化经营相结合的原贝I。第四条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省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地)、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信息服务相关工作。第五条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气象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信息服务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将公众气象信息服务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以及宣传、教育、科学普及等单位,
3、应当加强气象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和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第七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密切监测天气变化情况,及时为当地政府决策提供防灾减灾、农业生产所需的内部气象信息。内部气象信息属于保密范围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为国防建设、国家安全需要提供气象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制作、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充分利用技术装备和科技创新成果,结合当地天气气候特点,不断提高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
4、报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前瞻性。第九条公众气象信息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探测资料的发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发布供本系统使用的专项气象预报。公众气象信息发布是指公众气象信息无偿向社会公开的过程。第十条科研教学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研究形成的气象预报意见和结论,可供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制作气象预报时参考,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十一条鼓励多渠道传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公众气象信息,满足社会公众对气象信息服务的需求。公众气象信息传
5、播是指将已发布的公众气象信息进行传播、转载的过程。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站等媒体或者信息服务平台不得传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外的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布的公众气象信息。从事公众气象信息传播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并标明发布气象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传播公众气象信息时,不得更改信息内容和结论,不得传播虚假信息和通过非法渠道获得的信息。第十二条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或者版面,每天及时播发或者刊登公众气象信息。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设施建设,采取自建、租用、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逐步达到城镇、
6、村屯全覆盖。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将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上传至当地政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由该平台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互联网等媒体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行政区域性的有线电视台站在收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级(橙色)、I级(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以滚动字幕的方式向有线电视用户传播。通信管理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和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优化工作流程,建立应急短信快速发送渠道。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无偿及时发送应急短
7、信,提醒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做好气象灾害预防准备。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机制和多种快速传播渠道。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准确、完整传播,并标明发布气象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接收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向辖区内公众传播。学校、托幼机构、医院、机场、火车站、客运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有关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按照有关规定接收、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第十七条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站和移动
8、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渠道,从事公众气象预报传播服务。第十八条向本省行政区域内用户传播公众气象信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向受气象灾害影响区域的群体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第十九条非公众气象信息服务实行市场化经营,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非公众气象信息服务活动。鼓励非公众气象信息服务单位观测、收集气象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给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使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表彰。从事非公众气象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有关资质或者备案。从事非公众气象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版面显著位置标明
9、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气象探测资料社会公共资源开放目录,实现资源共享。第二十一条从事气象探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探测的气象资料。除用于公益性的规划、科研、教学等活动外,应当遵守气象探测资料汇交单位和个人的附加使用限制条件。第二十二条使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探测资料,应当经省气象主管机构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并按照保密等级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其使用的气象探测资料的安全。第二十三条公众气象信息传播服务实行质量评价制度。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传播本省行政区域公众气象信息的单位进行传播服务质
10、量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四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符合国家和省传播质量评价标准的单位颁发气象信息传播信用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气象信息传播信用标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传播本省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所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内容、时间和互联网地址。记录备份应当至少保存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第二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应当立即删除,并保存有关记录。第二十七条鼓励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建立气象信息服务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制度
11、和执业准则,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第二十八条非公众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实行信用评价制度。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面向本省行政区域内用户开展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九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非公众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向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非公众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范围。第三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和其他负有气象信息服务、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漏发公众气象预报、灾
12、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二)擅自向社会提供非公开气象信息或者未经保密技术处理的涉密气象信息的;(三)应当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订正而未及时补充、订正的;(四)接到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传播而未传播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非法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二)伪造、冒用气象信息传播信用标识的。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传播公众气象信息时,更改信息内容和结论,或者传播虚假信息和通过非法渠道获得的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电信运营企业未无偿及时发送应急短信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兀罚款。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