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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交易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是依托信息网络技术建立的、主要用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采购的互联网交易和监管平台。第三条电子卖场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电子卖场采购货物及其安装等必要的配套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以及通过电子卖场销售货物及提
2、供与其配套的安装等必要服务的供应商,通过电子卖场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黑龙江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及各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同级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及当事人进行监管,对电子卖场供应商、采购人开展监督检查,协调处理交易纠纷,督促履约,查处供应商、采购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电子卖场管理制度,协调和指导全省电子卖场采购工作,监督管理供应商库及商品库,建立价格监控和信用评价机制等。第五条电子卖场商品品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财政厅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规定制定,实施动态管理。第六条省财政厅通过
3、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第三方机构作为电子卖场运营机构,负责电子卖场的平台功能搭建、技术支持、数据维护等工作,并按照省财政厅授权,开展卖场供应商及商品的征集、审核、价格监控等工作,协助各级财政部门对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开展监管。第七条电子卖场采购活动遵循“优质优价、诚实守信、便捷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八条电子卖场交易方式分为场内直购、场内反拍、团购、场内外比价四种。(一)场内直购指采购人在电子卖场直接选择商品下单的交易方式。(二)场内反拍指采购人发起采购商品场内反拍需求,由被选择商品的场内供应商自愿参加报价,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的交易方式。()团购指一个采购人选择电子卖场上架的商品并发起团购公告,
4、其他有同样采购需求的采购人自愿拼团,符合公告内容的供应商自愿参与报价,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满足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原则成交的交易方式。(四)场内外比价指由采购人设定采购需求参数和比价期限,发起比价通知,由场内、场外供应商在比价期限内参加报价,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的交易方式。单个项目或同一年度同一预算品目下批量项目的采购资金总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属于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预算单位可根据实际,选择上述交易方式中的一种实施;预算额度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采用场内外比价的方式实施。第二章供应商管理第九条电子卖场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
5、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并具备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运营维护能力,以及提供所销售货物的配套服务和售后服务能力。电子卖场供应商包括场内供应商和场外供应商。(一)场内供应商包括通过征集方式确定的电商、经销商、生产厂家、自然人等,可以在电子卖场上架销售商品;其中,属于商品品牌商、区域总代理商的,需协助电子卖场运营机构对本品牌上架商品的货源、售价、合规性等开展监督。省财政厅授权电子卖场运营机构适时征集供应商入驻电子卖场,符合征集条件的供应商在征集期内通过提交入驻审核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入驻,经电子卖场运营机构审核通过,供应商签订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场内供应商承诺书(附件1,以
6、下简称场内供应商承诺书)后完成电子卖场入驻。(二)场外供应商主要包括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备案,通过响应电子卖场场内外比价方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场外供应商通过电子卖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在参加电子卖场政府采购活动前在网上阅读并签署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场外供应商承诺书(附件2,以下简称场外供应商承诺书)。第十条供应商在电子卖场销售的商品应当是符合标准、配置通用、货源充足、信息完整、服务完善的商品,并符合以下具体条件和要求:(-)符合财政部规定的品目分类标准和电子卖场的商品分类标准。(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要求。(三)商品来源渠道合法,保证原厂原装、有质量保证的全新正品。
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需具备有效期内的注册商标。(四)应为适用于政府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商品,不应为个人消费品,满足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执行有关政府采购政策。(五)生产厂家自产自销商品应提供生产厂家自产自销商品证明(附件3)和具有合法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检验)报告或证书等必要的证明。(六)供应商销售的品牌商品和进口商品,需提供生产厂家或一级经销商授权书。授权书应包含以下内容:1授权方、被授权方名称;2 .授权的品牌及商品名称;3 .授权期限(XXX义年XX月XX日至XXX义年XX月XX日);4 .授权方与被授
8、权方加盖印章及加盖印章日期;5 .授权方代表和被授权方代表签字及签字日期、联系电话;6 .授权方应向被授权方提供其品牌下在电子卖场销售的具体型号产品的合格证或具有合法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或证书。第十一条电子卖场场内供应商应按以下要求上架商品:(一)对应财政部规定的品目分类标准和电子卖场的商品分类上架,具备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优质地产品生产企业、科技创新企业、数字经济企业、生物经济企业、冰雪经济企业、创意设计企业等政策功能标识的商品应按规定同时上架到指定专区,不得上架财政部规定的品目外的商品,一件商品只能选择一个品目。(二)上架商品的信息应当真实、完整、清晰,商品名称准确完整,
9、SKU及缩略图规整、美观、清晰,商品介绍完整,商品介绍中应上传3张以上规整的尺寸相同的不同角度的介绍图片;规格参数齐全;计价单位准确;售后服务明确;商品条码、商品规格型号、规格参数、服务标准等应当与市场销售的商品信息保持一致,不得以“政府采购特殊定制”“政府采购专供”等名义,将未在市场上销售的商品在电子卖场上架销售。(三)上架的商品为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应予以标注。其中,标注为节能(节水)产品的,应上传有效期内的中国节能(节水)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标注为环境标志产品的,应上传有效期内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标注为其他类型商品的,应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符合
10、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优质地产品生产企业、科技创新企业、数字经济企业、生物经济企业、冰雪经济企业、创意设计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的产品,应予以标注,并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四)供应商上架商品为品牌商品的,应上传有效期内的经销授权书,由电子卖场运营机构在商品信息中予以标注。(五)上架商品库存数量应与实际数量保持一致,不应销售无库存的商品。(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第十二条电子卖场场内供应商上架商品价格应不高于同期大型电商平台自营的在售同款商品价格,且不高于厂商官网同款商品价格,实现采购价格和采购质量最优。如无法匹配任一同期大型电商平台自营的在售商品,且无厂商官网,则该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可上
11、传本商品过去一年内的历史销售成交合同(以下简称历史合同)、发票、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新品价格证明材料扫描件作为参考价格依据,上传的相关材料需完整清晰。电子卖场对标准化程度较高、成交量大、价格分布有梯度的产品进行价格监测,根据交易数据定期计算不同配置商品的最低成交价、最高成交价和平均成交价,作为价格预警的依据。商品价格超出平均成交价10%的,电子卖场将对商品做出标注,由采购人自行决策是否继续采购,如果采购人继续下单采购,财政部门视情形将预警信息以适当形式报送采购人及其主管部门。第十三条上架商品的市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商品销售授权到期、商品型号停产、缺货以及商品配置参数、服务标准等信息
12、变更的,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调整或下架。第十四条电子卖场供应商销售商品应提供配送、安装调试等配套服务。安装调试或提供服务中涉及另行购置配件或支付服务费用的,应当公开收费标准,未公开收费标准的,不得要求采购人支付费用。适用各类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商品应当提供退货、换货、维修“三包”服务。第十五条在电子卖场销售的商品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应按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执行。第十六条已生成订单的商品除商品销售授权到期、商品停产、缺货以及商品配置参数、服务标准等变更的,不应在60日内下架。已生成订单或已成交的商品,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供应商不得放弃订单
13、和成交。第十七条供应商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将合同及其中的权利、义务转让,不得转包或非法分包。除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第十八条供应商应积极配合财政等监管部门对成交商品开展追踪溯源工作,包括提供商品注册商标、授权等证明材料,以及货物销售记录、成交合同、物流运输、验收报告、发票、付款凭证等,并保证及时、完整、真实、准确。第十九条供应商应对电子卖场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及其他供应商)及其交易信息(含商品、规格、参数、价格、数量、时间等)保密。第二十
14、条供应商在参加电子卖场政府采购活动时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已经生成订单或成交的,应在违法违规处理处罚公告24小时内取消订单或成交结果。第二十一条供应商在参加电子卖场政府采购活动时,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可按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提出质疑;对采购人答复不满意或者规定时间内采购人未答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向采购人的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第二十二条供应商主动放弃电子卖场入驻资格的,需完成所有电子卖场订单的履约义务后,提交退出电子卖场的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退出,并退还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余额。第二十三条供应商应在采
15、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确认中标(成交)结果前,对采购人的采购行为进行评价;在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后提交验收报告前,对采购人的履约验收行为进行评价。上述评价结果纳入采购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体系,未开展评价的供应商不得参加下一次电子卖场采购活动。第三章采购人管理第二十四条采购人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机制,明确交易方式的适用范围、审批流程和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采购人进入电子卖场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前应在网上阅读并签署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人承诺书(附件4)0第二十五条单个项目或同一年度同一预算品目下批量项目的采购资金总额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及与货物安装等配套的必要服务,采购人可通过电子卖场采购(
16、其中:采购资金总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采用场内外比价的方式实施),也可按规定的其他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采购。同一采购项目中同时包含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非货物类预算占比超过51%以上的,不应通过电子卖场采购。第二十六条对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类采购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采购人可选择通过电子卖场采购,但不履行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等政府采购程序。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采购的货物应当严格执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第二十八条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采购进口商品的,应经市(地)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前置审批”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第二十九条采购人要认真落实中小微企业预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