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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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2023年7月17日)1某船舶运输有限公司诉广州市番禺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番禺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2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诉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街口街道办事处行政协议案3麦某诉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案4某食品公司诉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人民政府单方变更行政协议案5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人民政府查封设施案6百威(中山)实业有限公司诉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案7某酒店公司诉韶关市曲江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责令交还土地案8某饮食店诉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9某光电技术公司诉松山湖管委会、东莞

2、市人民政府解除行政协议及行政复议案10某房地产公司诉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案01某船舶运输有限公司诉广州市番禺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番禺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案例要旨我国实行船舶登记管理制度,船舶的登记经营人依法应对挂靠经营人实施的损害海洋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案情及裁判原告:某船舶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番禺区人民政府2023年6月,广州市番禺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船舶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船舶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10月24日晚间实施了向珠江出海口狮子洋海域倾倒废弃物的违法行为,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

3、处罚款12万元。番禺区人民政府经行政复议维持该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广州海事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某船舶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船舶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涉案船舶在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企图逃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故意在内水主航道倾倒废弃物,严重违反海洋环境管理秩序,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影响了内水主要航道通畅。该公司作为船舶登记经营人,依法应当对该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番禺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番禺区人民政府作出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某船舶运输有限公司上诉主张涉案船舶系他人挂靠该公司

4、经营,其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理由不成立。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点评本案案发地点位于近期国家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确定的三大重点海域之一。法院依法支持海洋执法部门打击海上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海洋监管秩序。本案明确了船舶的登记经营人对挂靠船舶负有管理义务,需对该船舶损害海洋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该判决有利于引导船舶企业规范挂靠经营行为,积极履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维护我国美丽海湾建设。02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诉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街口街道办事处行政协议案案例要旨行政机关签订的行政协议变相改变财政经费的支出用途,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三条“不得擅自改变预算

5、支出的用途”强制性规定情形,应认定无效。案情及裁判原告: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被告: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街口街道办事处第三人:广州市从化区民政局穗办(2011)22号关于加快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办法等政府文件规定,每个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每年200万元的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政府购买服务经费200万元必须全部用于购买服务,不得用于设备购置、场地装修或租金等其他用途。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中标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街口街道办事处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2016年1月20日,双方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由社工中心运营该服务中心,以社区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由广州市、从化区两级财政配

6、套提供专款专用的运营资金。次日,街口街道办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控股的某城公司作为出租人与社工中心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该街道办的涉案场地出租给社工中心,每年租金为30万元,第二年租金递增10%o此后两年,社工中心在涉案场地运营服务中心,场地租金及税款大部分由该中心工作人员通过个人账户转给某城公司,再由该公司转给街口街道办。社工中心与街口街道办终止合作后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涉案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租金及利息。2023年4月2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作出复函称,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场地购买、建设、装修、租赁等费用应由区和街道统筹解决;街道在完成政府购买服务的同时,应负责统筹解决

7、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场地问题。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系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而订立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街口街道办在政策文件明确要求200万经费不包括场地购买、租赁等费用,该费用应由区和街道统筹解决的情况下,通过某城公司与社工中心订立涉案房屋租赁合同,使本应用于家庭综合服务中心运营的经费用于支付场地租金,改变了支出用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等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遂判决确认涉案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并判令街口街道办向社工中心返还租金及租赁税。街口街道办不服,提出上诉。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在政策文件明令禁止的情况下,街口街道办仍收取

8、服务场地租金。社工中心作为非营利社工机构,无从支付场地租金这一较大项目的开支,由其自行解决服务场地经费必然导致其公益功能减损,甚至变相挤压年度经费的正当用途,涉案房屋租赁合同应认定无效。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点评政府为建设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所拨付的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的相关规定,应当全部投入到服务居民中去。涉案行政协议的签订导致本应用于家庭综合服务中心运营的经费用于支付场地租金,改变了支出用途,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确认该行政协议无效并责令返还房屋租金,有助于引导、规范社会福利行政管理行为,依法维护广州社会公共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03麦

9、某诉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案例要旨负有纠错职责的行政机关虽曾作出过阶段性答复,但明显超出合理期限仍未作出终局性处理的,属于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相对人请求判令行政机关限期履职的,依法应予支持。案情及裁判原告:麦某被告: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杨某以其四层住宅作为抵押向麦某借款,后在法院执行抵押房产时,贾某主张其系该栋房产八套房的所有人并提供了其中一本房地产证。按照两套房地产证中各自所载的地界点坐标点测绘,发现两地块为包含关系。因“一房两证”导致抵押权无法得到实现,麦某自2019年2月开始多次到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信访,要求核实是否错误登记。该中心于2019年8月12日答复需向土地主管

10、部门、不动产测绘部门等进一步核查情况,并开展相关的权籍调查工作,待查明情况后再行处理。此后,该中心均未再作进一步答复,亦未对“一房两证”问题调查清楚或作出判断。麦某不服,于2023年9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确认哪一本房产证合法有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六十日内查明两套房产证中的错误登记情形并予以更正,以书面形式向麦某告知。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服,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对于涉案“一房两证”问题,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有查清哪套房产证能够真正代表涉案房产权利归属的法定职责。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虽于2019年

11、向麦某作出过信访答复,但答复内容均称其对涉案“一房两证”情况尚在调查中,需待查明情况后再行处理,并非终局性答复,且此后未再进一步答复,亦无证据证明其之后采取了进一步处理措施。现麦某要求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履行法定职责,查明错误登记情形并予以更正,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点评“有恒产者有恒心”。本案不动产登记机关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相关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悬而未决,损害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进而影响物权流转的高效安定。法院判决督促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有利于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强化产权保护,助力统一大市场建设。04某食品公司诉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人民政府单方

12、变更行政协议案案例要旨行政协议依法签订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约定。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其是否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符合信赖保护、诚实信用等原则。案情及裁判原告:某食品公司被告: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人民政府某食品公司于2010年通过司法拍卖竞得涉案四栋建筑物(商铺、住宅),相关地块用途为工业用地,自2006年起权利人多次申请变更土地用途,但因珠海市黄杨河“一河两岸”交通水利项目政策冻结了白蕉镇相关土地变更申请,一直未获解决。2013年11月22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作出黄杨河“一河两岸”交通、水利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确定由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人民

13、政府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涉案地块上的建筑物位于征收范围内。2016年3月31H,斗门区政府会议纪要明确:“某食品公司相关标的物功能要按照相关职能部门认可或者按现状使用的功能进行评估。”2016年9月10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斗门规划分局给斗门区“一河两岸”办的函件明确:“建议尊重历史情况,按商住功能评估上述用地及报建建筑。因该用地未完善转功能相关手续,建议一并核准其计补地价情况。”2017年7月14日,白蕉镇政府与某食品公司签订补偿协议,约定根据评估报告登记表对该公司的涉案地块及附属建筑物进行补偿,总金额为8870万余元,后向该公司支付部分补偿款3548万余元,在实际计算补偿款时已扣

14、除该公司应补缴的转变土地功能的相应地价款。2019年,白蕉镇政府根据珠海市审计局的调查报告,启动自我纠错程序,重新对涉案建筑物按照工业用途进行评估,作出行政决定书决定收回白蕉镇政府支付给某食品公司的补偿款1370万余元。某食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决定书。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决定书。白蕉镇政府不服,提出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地块上建筑系依法经批准建设的,在民事案件执行程序中法院系按商铺和住宅予以评估并变卖给某食品公司,且相关地块的土地功能变更申请因政策冻结一直被搁置而未获办理。2016年斗门区政府会议纪要及斗门规划分局相关函件等均建议尊重历史情

15、况、按现状即商住功能评估某食品公司的涉案建筑。因此,白蕉镇政府与某食品公司签订的补偿协议以按商住功能评估的价值为据确定建筑物补偿数额具有事实依据,符合客观公平的补偿原则,白蕉镇政府应履行协议约定。白蕉镇政府主张其因财政受损等公共利益有权单方变更协议,对此要综合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进行利益衡量。涉案补偿协议的签订包含了保障黄杨河“一河两岸”交通水利项目顺利推进、促进斗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多种目的,不能简单以金钱数额的计算替代公共利益的判断,即不能仅以增加财政支出或者没有盈利为由行使行政优益权。白蕉镇政府在实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时处于主导地位,签订协议前

16、充分征求了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经区政府议定,完全知悉涉案建筑的历史情况,协议约定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涉案补偿协议已履行逾三年,现白蕉镇政府单方作出被诉行政决定书,收回支付给某食品公司的部分补偿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协议约定的义务,损害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点评虽然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保护的需要,行政机关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享有优益权,特定情形下可以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但该优益权的行使应受到诚实信用、信赖保护等原则的约束。本案判决强调尊重历史和实际,切实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有利于加强诚信政府建设,推动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05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人民政府查封设施案案例要旨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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