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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务代持股东转付股利,是否需要扣缴个税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1112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厦税函2023125号)相关要点。(一)关于显名股东纳税义务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显名股东作为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符合税法规定的转让股权和取得投资收益的纳税人,其取得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应当
2、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第八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明确了行政管理的方式是要求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出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仅说明人民法院认可代持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规范的是代持当事人内部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对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关于股东出资规定的调整或变化。(二)关于隐名股东纳税义务的认定1隐名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明确了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九种所得,显名股东将取得的税后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转付给隐名股东(自然人),不属
3、于法律规定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2.隐名股东为企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其他收入;第七条、第二十六条,分别列明了法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据此,隐名股东(企业)从显名股东取得基于代持合同关系产生的所得,不属于法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其他关于显名股东(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后,转付给隐名股东(企业),隐名股东(企业)是否能够适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的问题,由于隐名股东(企业)和显名股东(企业)之间并未构成股权投资关系,隐名股东(企业)从显名股东(企业)取得的收入不符合股息、红利所得的定义,税法也未规定可以穿透作为隐名股东(企业)取得权益性投资收益对其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