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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院病案复印管理制度住院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复印病案一律按照*市医疗机构关于病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见以下条款)执行,复印项目按病历管理规定执行。遵循规定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的法律法规。因科研、教学需要复印病案的,需填写复印申请后方可复印。病案复印在病案室进行,不得泄露患者隐私。一、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三)保险机构。二、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
2、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
3、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七)病案室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八)病案室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的专(兼)职人员复印或者复制。(九)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
4、盖证明印记。(十)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三、专(兼)职负责复印的人员,要坚持原则积极为病人服务。要保证病历原件的安全及隐秘性,负责对复印病历的调档、复印申请资格的审核、复印病历的登记和标记、复印工作的完成。住院期间需要复印,除对证件的审核要求外,还要求有患者所在科的医务人员陪同,以保证病历原件的安全返回。四、科研课题复印按规定执行,填写课题复印申请,专职(兼)复印人员须审核复印申请报告。经办人登记复印课题号及页数,专职复印人员依据科室经办人登记的科研课题号,办理科研课题复印费用。五、发生医疗纠纷要求封存病历时,封存病历的申请人须填写封存病历申请书,复印人员审核申请。病人或家
5、属的复印部分,按国家卫生部相关规定要求执行。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案的死亡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病历封存的封条要记录封存日期、时间,需家属或病人签字、科室印章。复印按标准收费。专(兼)职复印人员将封存后的病历原件或复印件,交由病案库房管理人员用专柜保管,钥匙专人负责。复印人员需在医院复印登记上,登记封存患者姓名、病历号、时间、复印页数。六、负责复印的人员要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维修。非本室的工作人员,没有允许不得进复印室擅自复印。违反者将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给予警告。七、如有违反条例的事件发生,产生的后果及责任由违章者及相关科室的人员共同承担。按医院相关章程及处罚条例或相关的法律条款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