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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号)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促进条例,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促进条例(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促进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2、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牢牢把握党中央对内蒙古的战略定位,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统筹谋划、制度引领、优势培育、内外联动、协同发展的原则,提升对外开放水平,打造国内大循环的重要节点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支点,在联通国内国际双循环中发挥更大作用,更好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第四条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统筹发展和安全,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和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加强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和东三省的联通,拓展欧洲、东北亚、中西亚等国外市场,更好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构建
3、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全方位开放新格局,服务和促进国家向北开放。第五条自治区建立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工作协调机构,负责统筹部署、指导推动、督促落实等各项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金融管理、外事、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工作。贸促会、工商联等群团组织应当依法参加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工作,加强与国际商协会联络交往,促进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第七
4、条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社会各方面依法参与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相关活动。第二章提升桥头堡功能第八条自治区加快构建联通内外、辐射周边、资源集聚集散、要素融汇融通的全域开放平台,强化开放大通道建设,将区位优势转化为开放优势和发展优势。第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口岸管理体制,统筹推进平安、效能、智慧、法治、绿色口岸建设,对全区各口岸功能布局、发展重点实施分类指导和规划,在扩大开放、建设投入、功能拓展等方面,实行差别化管理,避免口岸同质化竞争、孤立式运行,提升口岸集聚、辐射功能和国际竞争力。第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口岸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资源禀赋和实际条件加强口
5、岸城市建设,提升人口产业集聚能力,强化口岸城市对口岸功能的支撑作用。第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建设综合枢纽口岸,加强口岸通道能力建设,以国际贸易、物流仓储、加工制造为主导,加强口岸通关、产业、物流、仓储等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和智能化改造。第十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点专业口岸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重点专业口岸扩能改造,重点实施口岸通道、智能通关、查验设施等能力补强工程,提升口岸通关效率,加快推进跨境铁路互联互通建设,加强铁路专用线建设,全面提升口岸通关能力,支持建设千万吨级以上境外大宗矿产资源进口专用通道和战略资源大型储备基地。第十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普通口岸所在地盟行
6、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普通口岸差异化协同发展,完善普通口岸通关服务保障功能,提升口岸通道功能,为跨境人员往来、货物贸易通关提供优质服务。第十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中欧班列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班列开行布局,加强与沿线省份合作,推进中欧班列扩容提质,提升本地参与度。自治区提升满洲里、二连浩特中欧班列服务能力,推动乌兰察布国际陆港建设,拓展双向货源组织形式,促进物流落地、贸易落地和加工落地。第十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自治区中西部中欧班列运行平台,建设中欧班列集散中心,推动保税物流中心提质升级。中欧班列沿线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欧班列主通道作用,以中欧班列为载体培育和发展商
7、贸物流和外向型经济。第十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推动多式联运发展,创新多式联运组织模式,健全集疏运体系,促进运输结构调整,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技术装备升级,提升多式联运的运输效率、承载能力和衔接水平。第十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口岸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发展改革、铁路、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以跨境通道和口岸建设为重点,对接口岸集疏运设施网络,提升口岸集疏运能力。第十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商务、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打造内外联通的开放物流体系,构建区域物流合作机制,建设东中西区域物流通道网络和供应链
8、协同分工体系,推进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全面融入国内大循环。第十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推进通畅、高效的综合运输大通道和物流大通道建设,优化通道沿线产业布局与分工合作体系,发展物流通道经济。第二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海关、邮政、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托国家物流枢纽、综合货运枢纽布局建设国际寄递枢纽、邮政快递集散分拨中心,完善邮件快件进出境一体化设施,提升跨境寄递能力。第二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通信、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完善快速便捷信息通信网络,参与“一带一路”陆海天网四位一体联通和信息走廊
9、建设,推动国际互联网转接点、国际数据专线等建设。第三章发展泛口岸经济第二十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泛口岸经济发展,统筹口岸、通道和各类开发开放载体,形成口岸带动、腹地支撑、边腹互动格局,促进自治区东中西部优势互补、差异化高质量协调发展。第二十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口岸与腹地的通关协作、物流合作和产业联动发展,形成集群效应,推进面向腹地的重大基础设施、重要枢纽节点城市、货物集疏中心、出口产品基地和产业园区建设,增强腹地支撑能力。第二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推动进口资源在口岸和腹地产业园区落地加工,推动经济通
10、道向通道经济转变、过路经济向落地经济转型。第二十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商务、海关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推进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和海关监管场地及境外物流园区建设,建立新型对外贸易物流网络,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第二十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商务、发展改革、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推动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和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及发展,支持企业参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商务、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快建设中蒙二连浩特-扎门乌德经济合作区;积极申建中国(内蒙古)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二十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商务、工业和信息化、海关、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托国家物流
11、枢纽,建好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和国家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探索发展枢纽经济,加快发展现代物流、国际贸易和保税加工。第二十八条自治区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设立相应类型的保税物流中心和综合保税区;提升现有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运行质量,加快综合保税区运输专用线建设和相关落地加工产业发展。第二十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口岸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创新发展口岸边民互市贸易区,扩大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范围和规模,推进边民互市进口商品落地加工,引导互市贸易向加工、投资、贸易一体化方向发展。第三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牧等部门应当办好中蒙博览会、内蒙
12、古绿色农畜产品博览会和国家向北开放经贸洽谈会等展会,提升各类开放平台功能。第三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东中西重点城市与口岸城市联动发展,依托交通联运主通道和枢纽节点城市、货物集疏运中心、资源转化区等,建设各具特色的产业园区。第四章加强区域交流协作第三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区域重大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优化要素配置和生产力空间布局,加快构建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立足国内大循环,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效应,更好促进国家向北开放。第三十三条自治区创新区域经济合作模式和运行机制,加强优势产业、重点园区、重大项
13、目、科技和人才等领域合作,推动产业链与国内大市场全面对接、深度融合。第三十四条自治区结合相关省份及地区的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支持跨区域共建产业园区,重点发展新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产业。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共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第三十五条自治区积极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强化与京津冀地区全面合作,构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高水平开放平台;深化京蒙协作,在产业科技、教育、医疗、生态、乡村振兴等领域深度合作,加快形成北京对内蒙古多点带动新格局;加强与天津、河北等省市港口资源共享和内陆港合作,共同建设陆港群;积极支持雄安新区建设,服务重大国家战略。第三十六条自治区加强与东部沿海地
14、区交流合作,聚焦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利用沪蒙、苏蒙、粤蒙等战略合作平台,推动全方位互联互通,吸引集聚资本、技术、人才等高端要素,以合作促开放,积极承接先进产业转移,探索飞地经济等利益共享模式。第三十七条自治区深度融入东北振兴,完善与东北三省区域合作与协同发展机制,推进产城融合,连接整合各自对外开放优势,相互支撑、相互补充,推动吉南辽北蒙东联动发展。第三十八条自治区发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合作机制作用,深化同沿黄各省区交流合作,在产业互补、人员互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科技创新合作、优化市场环境、提升公共服务、扩大对外开放等领域加强沟通合作。第三十九条自治区加强与相关城市群分工协作,建立
15、健全一体化协调发展机制和成本共担、利益共享机制,统筹推进基础设施协调布局、产业分工协作、公共服务共享、生态共建环境共治和协同联动开放。第五章拓展对外贸易和投资合作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拓展对外贸易和投资合作,构建内外统筹、融合互动的内外贸融合发展新格局。第四十一条自治区深化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第四十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促进贸易和产业融合发展,巩固对外贸易传统优势,培育竞争新优势,推动对外贸易转型升级。第四十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商务、贸促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培育发展对外贸易新业态,推进跨境电子商务
16、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市场采购贸易,支持海外仓建设和升级发展,增强对外贸易综合服务企业服务能力。支持对外贸易企业通过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利用新技术新渠道,开展对外贸易、拓展销售渠道、培育自主品牌。商务、海关、税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指导企业用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相关税收政策措施,推动跨境电商健康持续创新发展。第四十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优化服务进出口结构,完善服务贸易发展机制,推动知识密集型服务出口,探索发展数字贸易多元化业态模式。第四十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贸易和双向投资协调发展,创新对外投资合作方式,构筑互利共赢的产业链供应链合作体系。第四十六条自治区完善同俄罗斯、蒙古的合作机制,利用同俄蒙在产业结构、市场结构上的差异性和互补性,深化教育、医疗、科技、生态、能源、人才等领域合作,深度参与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