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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行业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会计实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1烟草制造业。2 .住宿和餐饮业。3 .批发和零售业。4 .房地产业。5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 .娱乐业。7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那么,以上不得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如何进行界定呢?一、质的界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四条同时明确,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二
2、、量的界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四条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另外,这里提请各位朋友注意的是,即使不属于上面所述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而其他行业的下列活动,也是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3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4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附:相关概念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