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西塘古镇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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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2023年6月29日嘉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嘉兴市西塘古镇保护条例,已经2023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8月9日嘉兴市西塘古镇保护条例(2023年6月29日嘉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西塘古镇的保护,保持古镇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彰显江南水乡特色,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西塘古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西塘古镇,是指嘉善县西塘中国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确定的古镇核心保护范围和古镇建设控制地带组成的区域。法律、法规对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古树名木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西塘古镇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依法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西塘古镇保护工作,统筹协调古镇保护中的重大事项。嘉善县人民政府负责西塘古镇保护工作,将西塘古镇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相关部门和西塘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3、各自职责,做好西塘古镇保护工作。第五条嘉善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西塘古镇保护机构,负责古镇保护的具体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保护规划;(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和实施古镇建筑维护修缮计划、外部修缮技术导则、古镇户外设施设备设置导则;(三)建设和维护古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四)统筹推进古镇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五)发掘、研究、保护和传承古镇历史文化遗产;(六)组织开展古镇的宣传推广、展览展示、对外交流;(七)其他有关保护工作。第六条西塘古镇的保护,应当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鼓励组建西塘古镇保护志愿者服务队伍,聘请专家、乡贤、原住居民、行业协会人员等担任监督员,引导公众参与古镇保护工

4、作。第七条西塘古镇的保护对象包括:(-)古镇的整体空间格局,包括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以及与其相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二)构成古镇空间形态特色的河湖水系与自然环境风貌;(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四)传统桥梁、廊棚、驳岸、水埠、古井、古树名木等历史环境要素;(五)历史地名、老字号等地方特色;(六)民俗、传统戏剧、曲艺、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七)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第八条西塘古镇保护机构应当会同建设、文物等主管部门编制西塘古镇保护名录,并公开征求意见,报嘉善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西塘古镇保护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定期普查古镇历史文化资源,及时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历

5、史文化资源列入保护名录。第九条在西塘古镇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提前告知古镇保护机构;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古镇保护机构的意见:(一)对传统风貌建筑进行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传统风貌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二)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三)拍摄电影电视的;(四)在户外设置宣传促销点、举办商品展销活动的;(五)其他影响古镇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活动。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古镇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第十条西塘古镇核心保

6、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其维护和修缮应当优先使用原构件、传统材料和工艺,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形制、格局和风貌。西塘古镇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合理使用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持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并负责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维护和修缮,也可以约定由使用人负责维护和修缮。西塘古镇保护机构应当对古镇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巡查,发现有安全隐患的,督促其所有权人、使用人维护和修缮,并提供维护和修缮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使用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古镇保护机构应当

7、采取措施进行保护。第十一条在西塘古镇核心保护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店铺招牌等设施设备的,应当符合古镇户外设施设备设置导则的要求,并与古镇历史风貌相协调。第十二条西塘古镇保护机构应当建立核心保护范围内居民和经营者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信息登记制度,按照规范为核心保护范围内居民和经营者设置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限时充电设施。西塘古镇保护机构在室内场所设置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停放、充电区域的,应当采取防火防烟分隔措施,配备监控、报警、灭火等设施。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居民和经营者应当配合做好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信息登记,服从西塘古镇保护机构管理,避免在非

8、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充电。第十三条西塘古镇的保护,应当坚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导向,加强古镇保护区域与周边区域的规划衔接和空间管控,构建水网、路网、绿网和信息网为支撑的空间网络,促进城镇空间、乡村空间、生态空间、创新空间融合发展。嘉善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区域协作,完善流域信息共享,协同推进跨界水体联合保护机制,提升西塘古镇水系生态功能。西塘古镇保护机构应当加强古镇保护范围内水域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布置生态绿化、人文景观、休闲休憩等设施,维持河道的自然形态和历史风貌,防止河道淤积,美化河道环境。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西塘古镇推行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

9、一卡通,为持卡人在旅游观光、文化体验等领域提供便利服务。第十五条鼓励和支持西塘古镇参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江南水乡古镇生态文旅圈建设,促进古镇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第十六条西塘古镇保护机构应当统筹规划古镇保护范围内的经营业态,合理安排市场布局,重点发展具有古镇文化旅游特色的产业。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产业政策和业态布局从事经营活动,支持单位和个人结合文化和节庆活动,发展特色文化创意产业。第十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西塘古镇保护范围内通过出资、捐资、捐赠、设立基金、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开展下列活动:(一)设立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图书馆;(二)开设民俗、传统工艺等非遗展示传习场所;(三)开展地方

10、传统文化研究;(四)建立学生教育实践基地;(五)举办传统艺术、民俗表演等活动;(六)开办传统手工作坊,制作、展示、经营民间工艺品;(七)其他有利于古镇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的活动。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对古镇传统风貌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本条例所称的传统风貌建筑,是指除文物、历史建筑以外,经嘉善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空间格局、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具有一定保护价值和建成历史,能够反映西塘古镇历史风貌、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第二H一条本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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