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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粤财行(2023)78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妇联,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妇联:为规范广东省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府(2023)34号)的规定,省财政厅、省妇联制订了广东省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现予印发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向省财政厅、省妇联反映。广东省财政厅广东
2、省妇女联合会2023年8月7日广东省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等规定,结合广东省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项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省财政2023-2025年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推进广东省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项目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
3、原则。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因素分配的办法。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省财政厅、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牵头拟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等;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等事务。省妇联全面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对下达市、县(市、区)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负责项目库管理,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目录清单、绩效目标,制定明细分配方案;制订下达任务清单,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运行进行日常跟踪监管,组织市、县(市、区
4、)妇联开展绩效自评;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对保留省级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组织项目自评,审批项目及变更事项。第六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将省下达的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做好资金下达和拨付工作;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市、县(市、区)妇联承担省级下达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确保完成省妇联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负责项目储备申报,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七条项目市、县(市、区)妇联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
5、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三章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第八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主要用于妇女创业项目贷款贴息、工作经费和回收奖励金等。专项资金按规定计提一定额度的工作经费和回收奖励金。工作经费和回收奖励金由省妇联一并纳入预算细化编制、根据各地实施项目情况下达。(一)项目贷款贴息。贷款扶持的对象为:具有广东省本地户籍、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的妇女。其中,优先考虑致富带头人、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中有创业意愿和能力及项目的妇女;优先扶持参与实施“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有关工作的妇女。贷款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妇女用于生产经营的创
6、业贷款给予贴息。贷款期限一般为1-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请且符合展期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省财政按最近一个月发布的一年期1PR(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给予贴息,对展期和逾期的贷款,不予贴息。贴息贷款的额度:妇女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具体贷款金额由经办金融机构视借款人生产经营项目需要、还款能力等情况确定。另外,每个地级市每年可推荐5-10名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女农民合作社和巾帼示范基地(龙头企业)的负责人、家庭农场、女专业大户等,给予最高30万元的贷款。贷款用途:用于妇女创业、发展生产等项目,不得用作购置生活用品、子女上学等非生产性项目,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二)
7、项目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各级妇联制作宣传资料,举办会议、培训班,开展调研、审核、评估,对借款人摸底调查、贷款使用全程跟踪以及项目办公经费等。工作经费按照规定的范围开支。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外,不得将工作经费用于编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个人福利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三)项目回收奖励金。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妇联联合下发的粤财社(2009)326号文有关精神,对项目贷款回收率达95%以上的妇联给予奖励,作为各地工作经费的补充。第九条省妇联严格按照预算法等规定,编制广东省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专项资金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时
8、,必须与省财政厅充分沟通,编制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年度使用总体计划及提前下达计划。第十条专项资金分配因素包括:贷款贴息额度、妇女贷款需求、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完成项目任务情况、贷款回收率、地级市妇联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等,确定各地项目资金支持的标准,核定项目资金支持额度。第十一条各市、县(市、区)妇联提前一年组织专项资金项目论证研究和入库储备,未入库项目不安排预算。入库项目应按程序审批,具备安排预算的条件。对不能在一个年度完成,需要跨年实施的项目,应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滚动安排,并明确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阶段性绩效目标,未具备当年支出条件的,不得纳入当年预算安排。项目入库全流程有关申报通知(指南
9、)等文件应同步抄送同级财政部门。第十二条在年度预算编制环节,专项资金应按不同预算级次细化编制,细化分配比例不低于90%,属对市、县(市、区)转移支付的,分地区、分项目编列,并按规定办理提前下达,提前下达比例不低于90%。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各“政策任务”应按规定申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的设定应科学、合理,与事业发展直接相关,由可量化评估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绩效指标构成。第四章专项资金执行及管理第十四条省妇联按规定将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公示无异议后,应在预算法规定下达时限7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并同步在预算管理系统中提交资金分配二级项目、绩效目标及
10、经济分类等数据信息。省财政厅在收到分配方案7日内发文下达指标,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其中,省级审批项目的资金分配方案(含提前下达部分)及调整方案应经部门集体研究审议后,在公示前报分管省领导审批。审批权限下放市县的,原则上采用因素法分配,入库项目未细化到具体项目或经审核不具备实施条件的,以及任务清单与绩效目标不对应的,原则上不予入库。县(市、区)收到省级资金后,应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在预算法规定下达时限7日前制定分配方案,并报对口省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市县财政部门应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办理资金分配下达。9月底前未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经提醒督促仍未有效整改
11、导致资金沉淀的,由省财政按规定将专项资金收回统筹或转为财力性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市县。第十五条省妇联应在下达资金分配方案时同步下发分地区(单位)任务清单。任务清单、绩效目标应与安排各地、各单位资金情况相适应。第十六条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于贴息的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可按经费管理规定直接拨付到合作银行专户。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有需要调剂的,各地级以上市妇联要在6月底前向省妇联书面申请,由省妇联汇总后根据调剂资金的比例按规定报批。各市县和用款单位不得随意调剂。市县和用款单位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
12、前提下,经单位党组会议集体审议后,可在本专项资金“财政事权”不同“政策任务”间统筹使用剩余资金,并在15日内将统筹情况报省妇联备案,省妇联按季度汇总提供省财政厅备案。因省政策调整等因素,约束性任务确实无法完成的,各地级以上市妇联经单位党组会议集体审议后,可申请将专项资金调剂用于同一“财政事权”下的其他“政策任务”,向省妇联书面申请,由省妇联审批并抄送省财政厅。第十八条各项目地市、县(市、区)妇联要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并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资金。第十九条省妇联要加强对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和绩效
13、目标实现情况的跟踪监控。对执行进度慢、绩效目标偏离的,及时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省财政厅定期对预算执行绩效目标运行开展监控。第二十条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逐级报上级妇联,对不涉及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变化的,由省妇联审批;需要收回部分或全部财政资金的,由省妇联省财政厅办理资金收回手续。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项目执行进度严重滞后,且经督促仍未整改到位的,由省妇联提出资金处理意见,省财政厅办理资金的调整、收回统筹等事宜。第二十二条预算年度终了,用款单位应按规定编列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报表,由主管
14、业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第五章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预算年度终了或预算执行完毕后,省妇联要组织市、县(市、区)妇联开展绩效自评,并对部分项目市、县(市、区)开展绩效评价后,形成专项资金整体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视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资金到期后视绩效评价结果的情况研究确定。第二十四条省妇联负责对专项资金分配下达、实际支付、项目实施、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实现、信息公开进行全面核查和重点抽查,并将核查情况报告抄送省财政厅。第二十五条各级妇联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
15、关材料。第二十六条各级妇联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全流程的监管。第二十七条各级妇联应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科技专项资金随机抽查常态化机制,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和实效。第二十八条对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截留、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理。第六章信息公开第二十九条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外,专项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主要内容包括:(一)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二)专
16、项资金管理办法。(三)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四)专项资金项目指引。(五)专项资金计划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请金额、安排金额、绩效目标等。(六)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包括资金分配方式、程序和结果等。(七)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验收考评情况、绩效自评报告和财政部门反馈的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等。(八)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第三十条省妇联应在相关信息审批生效后20日内,通过省妇联门户网站等载体向社会进行公开,公开时应注意保障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各级妇联、财政部门应加强信息互通,对收到上级有关专项资金下达、使用、管理有关文件的,应及时以适当方式通知同级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