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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音乐学院教学安排及教学工作量认定办法一、课程安排管理课程安排由教学副院长牵头,各教研室主任参与,教科办负责具体安排。应协调好理论课与师范技能课程及技能小课关系,舞蹈钢琴伴奏与钢琴教研室间关系,本专科与研究生课程安排。课程安排要合理、符合教学规律,排课节次、排课时间应符合如下要求:L应考虑教师、学生每天的课时负担,每个教学班级每天不超过8学时,每周不能超过30学时。2 .教师周课时不能超过16节(技能小课周课时不能超过22节),理论大课每天授课不超过6学时,技能小课每天授课不超过8学时。3 .每个教学班白天必须有课,夜间原则上不安排学科基础课。周四下午不得排课。课程时间安排应严格按“作息时间表”
2、进行安排,见附件1。4 .双肩挑行政领导可选择行政岗或教学岗,行政岗参照行政人员执行,教学岗需承担小于每周6课时的教学任务。周课时6以上部分按超课时计算,不得超过周课时10。5 .行政人员每周课时不能超过4课时,课时费按超课时计酬,且尽量安排在非上班时间。二、教学工作量涵盖内容及计算办法:1 .教学工作量。含为我院本学生及硕士研究生(含在职研究生)上课的课时量。硕士研究生课时系数为L2,理论大课100人及以下系数为1, 100人以上为1.1;技能小课、舞蹈课钢琴伴奏课系数为0.7;小组课时系数为0. 8。开设校通识选修课计入教学工作量,但课时津贴由教务处发放。2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和实习指
3、导分别参照音乐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量核算标准和音乐学院教育实习工作量核算标准计入相应教师教学工作量,由系主任及教科办进行考核完成情况。对未认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和实习指导工作的教师按“核算办法”扣除相应教学工作量。3 .教师制卷按“1课时/门”计酬,阅卷按“2元/份”计酬,各类考试监考按“1课时/每场”计酬。4 .担任本科生导师的教师按1课时/生/学期计算教学工作量。考核办法参照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导师指导津贴由教学质量津贴中予以发放,对考核不合格的导师从教学质量津贴中扣除其导师指导津贴。5 .教师完成学院指派的临时工作(包括教学工作、学科建设、科研工作等),由教学指导委员会确定折
4、算教学工作量,计入教师学期教学工作量。6 .成教及职教硕士课时计入年终工作量考评依据,但不参与年终奖分配。7 .除课堂教学外,其余教学工作量均按超课时标准计酬。本办法由音乐学院负责解释。音乐学院附件1(大学城校区)作息时间表时间节次时间段备注早上起床6:30早操6:45-6:55早餐6:55-7:50早自习7:50-8:20预备8:20上午第一节8:30-9:15第二节9:25-10:10第三节10:30-11:15第四节11:25-12:10中午中午第一节12:30-13:15中午第二节13:2014:15下午第一节14:30-15:15第二节15:25-16:10第三节16:30-17:15第四节17:25-18:10晚上晚餐18:10第一节19:30-20:15第二节20:25-21:10教室熄灯22: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