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借款给子公司的会计账务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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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母公司借款给子公司的会计账务处理会计实务问题描述:母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借款,收到银行短期借款后,全部打给了子公司,实际上是子公司全部在使用该笔贷款,但是银行收取利息开具的发票还是母公司。请问:1母子公司应该怎么进行账务处理?2.母子公司应该怎么进行税务处理?类似于上述的咨询问题,在实务中经常出现,账务处理是比较简单,主要问题是税务处理。咨询问题中母子公司之间,主要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问题,下面逐一分析。一、母子公司之间资金借贷涉及的增值税与发票问题(-)涉及母子公司资金借贷的增值税规定与分析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

2、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H,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注意已到期)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

3、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3.咨询问题的涉税分析(1)由于咨询问题中的母子公司之间,是需要支付利息的,因此不属于无偿借贷行为,不能适用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2)能否适用“统借统贷免税政策呢?统借统贷”主要是针对企业集团内部,母子公司

4、是否构成企业集团是适用“统借统贷免税政策的条件之一。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规定,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规定,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一是放宽名称使用条件。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记载。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二是强化企业集团信息公示。取消企业集团

5、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本通知下发前已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不再公示。享受统借统贷免征增值税的企业集团及集团内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已经企业集团核准登记,核发了企业集团登记证的。集团母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企业集团及其集团成员单位。因此,母子公司满足上述条件的,咨询案例中情形就满足统借统贷免增值税的条件,否则母公司在收到子公司支付的贷款利息时,应按规定计缴增值税。(二)子公司支付利息给母公司的发票问题无论是母子公司的借贷行为构成并满足“统借统贷免增值税,还是母子公司借贷行为不免增值税,都是说明属

6、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九条规定,由于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不满足可以不开发票的情形,母公司在收到子公司支付的贷款利息时,应开具增值税发票(贷款利息发票不得抵扣)。如果是“统借统贷免增值税的,则可以开具免税发票。二、母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母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母公司在咨询案例中,一收一支,并无利得。因此,有两种处理办法:1 .确认“利息收入同时再确认”利息支出“。2 .收到的利息,直接冲减利息支出。母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是比较简单的。(二)子公司利息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由于子公司的利息支出,经过了母公司的”二传手

7、1就不能算着是金融机构直接的借款利息支出,只能算做是向非金融机构的关联公司看,因此企业所得税处理就变得比较复杂了。涉及到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的规定,整理如下:法规出处税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兑的数额的部分。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莫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

8、008121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卜规定比例和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国税函2009312号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

9、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10、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上述规定中,除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比较容易取得,不会对税前扣除造成影响外,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等都是要影响其税前扣除的,如不满足法规规定的条件超额部分就不能税前扣除。除上述影响外,子公司借款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还需要区分是否资本化或费用化,税法规定如下:规定出处

11、税务处理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因此,如果属于应该资本化的利息支出,是不能直接以利息支出在当期进行税前扣除,而是应该资本化,然后按照资产的税务规定,后期以折旧、成本、摊销等形式再进行税前扣除。三、印花税问题母子公司的资金借贷行为,通常不需要计缴印花税。因为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的应税

12、借款合同,仅限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母子公司双方如果其中一方属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则需要计缴印花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通常是需要银保监会颁布有金融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常见的小贷公司,是由地方金融办(局)批准成立的,由于没有金融许可证,不能算税务规定上金融组织。四、母子公司的账务处理(-)母公司的账务处理1取得银行贷款借:银行存款贷:短期借款2 .转贷给子公司借:其他应收款等贷:银行存款3 .收到子公司利息借:银行存款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说明:如果需要交增值税,则应增加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一销项税。4 .支付银行利息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贷:银行存款(二)子公司账务处理1收到转贷资金借:银行存款贷:短期借款2 .计提利息借: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贷:应付利息3 .支付利息借:应付利息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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