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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洛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河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和绩效考核办法、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新型研发机构体系的实施意见(洛政办2023)65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洛阳市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定位开展技术研发、孵化科技企业、转化科技成果、集聚高端人才等功能,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并在洛
2、注册运行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事业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第三条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分类化建设、动态化管理,采取差异化评价支持。第四条市科技局是新型研发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绩效评价工作,统筹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市财政局负责新型研发机构财政资助(奖励)资金的预算审核、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实施财政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市发改、工信、教育、人社等部门结合工作职能,加强与相关高校、研究机构、企业对接,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提供创新资源和保障条件。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绩效
3、评价申请材料的审核推荐工作,加强对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日常监督管理服务,参与阶段建设目标验收考核和绩效评价,积极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第二章建设与备案第五条新型研发机构依据建设方式、功能定位不同,划分为三类:第一类:综合类。具备技术研发、企业孵化、成果转化、人才引进等完整功能,能够为产业发展提供技术、人才支撑,利用自身成果培育孵化科技型企业,为企业创新提供研发服务。主要采取校(院)地企共建形式。第二类:应用研发类。聚焦产业发展需求,开展以应用为导向的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组织开展成果中试熟化和产业化,能够为行业企业和产业链提供技术服务。主要采取校(院)企联建形式。第三类:成果
4、转化类。具有完善的成果转化体制机制,能够组织创新成果中试和应用示范,面向市场推动或吸纳最新科技成果特别是“风口”产业技术成果在洛转化。主要采取校(院)自建或与第三方机构合建形式。第六条申请备案的各类新型研发机构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均在洛阳市,且运行满1年。(二)符合洛阳产业发展需求,具有明确的建设方向和清晰的发展战略,在本类别中特色鲜明。(三)建设投入主体包括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政府、社会服务机构、科研团队等六类中的两类(含)以上,并实行投管分离,独立核算。(四)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出资方投入和主营业务收入等能够保障机构的建设运行需要。(
5、五)具有区别于传统科研机构的新型管理体制、市场化的人员激励机制、高效的创新组织模式,运行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成效积极有效。(六)近三年未发生科研失信和社会失信行为、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培训、风险投资、园区管理等活动,以及单纯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第七条不同类别新型研发机构还应具备以下个性条件:(一)综合类1机构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县域(包括偃师区、孟津区)不低于100万元,且研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的20%以上。2 .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500平方米,自有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3 .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
6、50%以上。4 .年度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股权收益、中试产品取得的收入)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每年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5家。5 .近三年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制定省级及以上(含行业)标准、获省级科技奖励及以上科技成果的数量之和不少于5项。(二)应用研究类1机构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万,县域(包括偃师区、孟津区)不低于50万元,且研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的15%以上。6 .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300平方米,自有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7 .研发人员不少于8人,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30%以上。8 .近三年产业化项目不少于3项,正在
7、中试成果不少于3项。9 .每年服务企业不少于3家。(S)成果转化类1 .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2 .固定人员不少于5人,且吸收本地就业人员占50%以上。3 .近三年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5项。4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中成果转化收入不低于60%o5 .每年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5家。第八条申请备案新型研发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一)洛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书(提纲见附件1)。(二)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有效证件复印件。(三)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四)机构与合作单位(团队)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8、或技术交易合同,以及与申报类别相关的证明材料。(五)全体职工人员清单(包括姓名、学历、专业、职称、工作岗位、全职、兼职等),标注人员类别,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六)近三年(注册运营不足三年的提交从成立以来)年度审计报告(如果年度审计报告未披露研发支出,应出具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及研发支出明细账;其中,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应提供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自主立项研发项目、合作及委托研发项目等清单(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合同金额、资助单位情况等)、立项任务书或合同(协议)复印件等。技术性收入应提供清单及其收入到账佐证材料。(七)办公和科研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书。(A)单价万元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清单(含名
9、称、型号、原价、数量、仪器来源等)及仪器设备发票复印件(共享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共享协议)。(九)近三年(注册运营不足三年的提交从成立以来)获得科学技术奖或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或制定标准相关佐证材料。(+)最近一个年度的工作报告。第九条备案新型研发机构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备案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单位需提交的文件材料、工作流程和其他相关要求,启动备案市新型研发机构工作。(二)材料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洛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书,附有关证明材料,并向所在县区提交盖章的纸质申请材料和电子文档。申请单位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S)汇总推荐
10、。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接收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推荐意见文件,报送市科技局。(四)评审论证。市科技局牵头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通过会议评审方式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评审评价,提出现场考察名单。(五)现场考察。市科技局牵头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现场考察意见。(六)结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意见进行研究,研究结果报主管市领导审阅确定后,将拟备案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七)予以备案。市科技局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机构,予以公告并备案入库。第十条已备案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可直
11、接列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第十一条对市委市政府重点扶持或我市产业发展急需建设备案的,可根据需要单独组织论证。第十二条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引进建设、按照新型研发机构运行的机构,可直接备案为综合类新型研发机构。探索下放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评审权限至洛阳高新区、伊滨区,洛阳高新区、伊滨区可根据市科技局工作安排进行自主评审,评审结果报市科技局后,按程序列入洛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第三章绩效考核第十三条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对新型研发机构分类实施动态考核,实行奖优汰劣,根据考核结果奖励一批、整改一批、淘汰一批。第十四条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每两年组织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情况开展一次绩效考核。新型研发
12、机构须向市科技局提交两年来的工作总结报告,并对照不同类别绩效考核指标体系(附件2),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及申请书。第十五条绩效考核结果按不同类别,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当年同类别参加考核机构的20%,良好等次不超过30%。(一)评价得分85分(含85分)以上为优秀;(二)评价得分85分至70分(含70分)以上为良好;(三)评价得分70分至60分(含60分)为合格;(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第十六条对绩效评估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时间为一年。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第十七条绩效考核优秀的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经费奖励,支持其开展
13、研发活动、引进人才团队、建设创新平台、提升产业创新服务能力等。第四章支持政策第十八条支持培育孵化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利用自有技术创办或孵化企业,成立后5年内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新型研发机构10万元/家奖励;创办或孵化的企业上市的,每新增一家一次性给予新型研发机构100万元的奖励。第十九条支持引进集聚高端人才。(一)新型研发机构引进副高级职称、博士、正高级职称人员,在与该人员签订3年或以上劳动合同、该人员在单位工作并依法在洛缴纳社保满1年的情况下,给予新型研发机构1万元/人的奖励。(二)支持新型研发机构联合高校、企业、科研机构共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
14、。对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分站的,市财政依据政策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全职脱产入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市财政给予依据政策规定发放生活补贴经费。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接收高校学生实习的,按照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一定标准给予基地补贴。(三)新型研发机构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符合相关扶持激励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住房安居、医疗保障、培训提升、子女入学和配偶安置等方面的优先待遇。对其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申办工作证件时,如确有原因无法提供工作资历、无犯罪记录、最高学历(学位)等证明材料的,可采用承诺制,直接予以“容缺办理”,不再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第二十条支持开展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15、一)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承接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进行二次开发并实施转化,对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在本地转化或实现产业化并形成税收收入的,前三年由新型研发机构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按产业化税收带来的地方财力分享部分的40%给予成果研发团队奖补。(二)鼓励新型研发机构主动谋划重大科研项目,对新型研发机构投入达500万元以上的研发项目,视为市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项目编号,由企业自筹资金并自行管理。(三)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创建高能级创新平台,对新创建或实现优化重组进入新序列成功的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获批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或承建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分
16、支机构(基地)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第二十一条支持推动市场化改革。(一)允许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设立多元投资的混合制运营公司,其管理层和核心骨干可以货币出资方式持有50%以上股份,并经理事会批准授权,由运营公司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经营管理;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盈余的国有资产增值部分可按不低于50%的比例留归运营公司。(二)新型研发机构利用自有资金或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形式创办的企业所产生的科研绩效及经济收益,按其在企业中的占股比例等进行综合测算,计入该机构的发展业绩。(三)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立人才(团队)持有多数股份,政府科技创新基金、投资平台和社会资本等多方参股的股权结构,政府股权收益部分不低于30%奖励高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