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实施细则》2023.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泸州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实施细则》2023.docx(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泸州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园区建设局,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为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管理,推进散装水泥行业高质量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四川省绿色环保搅拌站建设、管理和评价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我局制订了泸州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附件:泸州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实施细则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5月29日泸州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管
2、理,推进散装水泥行业高质量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四川省绿色环保搅拌站建设、管理和评价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泸州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通告(泸市府布20232号),各区县应当在通告划定的区域外,以属地政府通告的形式,依法划定禁限区域。第二章生产企业的设立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应当符合泸州市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专项规划,严格履行项目基本
3、建设程序以及安全环保等要求。第五条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资质。预拌混凝土企业采用一站一资质原则,企业生产地址、法人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变更资质证书。预拌砂浆企业应按照规定登记备案,备案应当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预拌砂浆企业备案采用一站一备案原则,企业生产地址、法人等发生变更时应变更备案证书。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站选址和布局应符合规划与土地使用性质要求,不得在国家规定的限制或禁止区域内建设。除市县中心城区外预拌混凝土企业站区面积不宜小于20亩外,其他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一体化企业站区面积
4、不宜小于30亩。第七条预拌混凝土企业年产能规模应不小于30万立方米(至少1条120立方米/小时生产线)。预拌砂浆企业的湿拌砂浆年产能规模不应小于20万立方米,干混砂浆年产能规模不应小于30万吨。湿拌砂浆企业应有专用砂浆生产线,且不得与预拌混凝土生产线混用。第八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站的实验室总面积不应少于200平方米,标准养护室面积应不小于30平方米,原材料留样室面积应不小于15平方米。实验室环境条件应满足检验工作需求,检测设备、设施配置齐全,量程和精度符合要求,且应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使用,运行正常。实验室人员需持上岗证,实验人员不少于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和砂浆企业备案标准的数量。
5、理和评价标准(DBJ51/T104-2018)绿色环保搅拌站考核评价的控制项要求。搅拌站应按要求在场站内安装扬尘、噪声在线监测设施,在生产区域和进出口大门等重要环节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第三章生产销售和运输第十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配备职称工程技术人员,实验室负责人及实验人员不得在不同企业兼职;生产企业关键岗位生产人员及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岗位知识。建立材料、生产、设备、销售台帐,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要求生产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并通过网络管理等现代化手段,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进行实时触;及时掌握、分析、处理企业
6、管理和生产过程出现的问题,确保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第十一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应根据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对出厂的每一批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性能进行检验,检测结果应存档备杳,并出具检测合格证书。第十二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制订安全生产责任制清单,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设置以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专业安全工作人员;配备各类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定期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以及员工安全生产教育考核;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年度应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全员安全应急演练。第十三条预拌混凝土
7、和预拌砂浆企业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企业绿色生产管理体系和各项制度,设置企业环保管理机构,严格执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各项环保保障措施,确保除尘、降噪等环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定期处理生产场区及周边的固体废弃物,开展环保教育和培训,建立环保应急预案,每年度应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全员环保应急演练。第十四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要切实做好车辆运输和现场作业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车辆的日常检查和维修工作,建立GPS生产调度系统,严格控制车辆的载货总量、车速和行车线路等,并应根据气温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性能的不同,控制好运送时间;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运输车辆应当有明晰的企业标识
8、并安装定位控制系统,湿拌砂浆专用运输车不得与预拌混凝土运输车混用;车辆进出厂和进出施工现场应及时清洗并保持清洁,防止运输途中抛撒滴漏。第十五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应遵循“应统尽统”的原则,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统计报表信息报送区县(园区)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各区县(园区)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于每月8日前将上月辖区内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统计报表信息汇总上报至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应当将使用具备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通过备案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文
9、件中标明等级标准。第十八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明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使用具备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和通过备案的预拌砂浆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应确保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运输和使用提供照明、存放位置、水源设施等必要条件。施工企业应当根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特点,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安全。第二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验收规范,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理。发现施工单位违反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未经备案企业生产的
10、预拌砂浆以及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不得签署有关验收文件。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市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应用的监督指导工作。各区县(园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应用以及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应加强施工图审查环节中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审查管理,未经第三方施工图审杳机构审查合格,不予备案。第二十三条市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指导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生产质量的监管工作。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
11、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生产质量的监管工作;园区内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生产质量的监管工作按照行政区划由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乡建设局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现场监管。第二十四条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园区建设局按照管理职责和权限负责施工现场违规自拌混凝土、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作为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优质工程申报等内容之一。将禁止施工现场设置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搅拌机械作为安全生产检杳内容。第二十五条建筑业资质管理部门应依规将预拌混凝土企业纳入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集和发布预拌
12、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价格信息,及时、准确、客观的反映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引导工程建设发承包双方及相关单位合理确定价格。第二十七条交通、水利、能源等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经批准配套设置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临时搅拌站仅限于为该建设工程项目提供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应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拆除,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第二十八条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园区建设局应形成联动机制,加强监督和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线索应当移交相关执法部门立案查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如实施期间国家、省、市等相关部门新出台政策与该文件不一致的,以新出台政策为准。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生效,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