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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权委托合同委托机关: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地址:受托机关: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法定代表人:机关地址: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珠海市促进经济功能区发展办法中共珠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优化区域管理体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珠机编(2023)23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此职权委托合同:一、委托职权的区域范围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管辖的区域。二、委托职权(-)委托事项行政许可(1项):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二)涉上述事权的纠纷、投诉、信访,由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统筹相关部门处理。三、委托职权办理程序涉及高新
2、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管辖区域的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的事权使用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高新区业务专用章。四、放、接、管事项特别约定行政管理职权下放涉及的人员、经费由受托机关自行解决。涉及培训指导、监督检查、档案移交、限定范围、责任划分等内容按要求落实。五、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有权对受托机构行使的委托职权进行日常的监督、指导和检查;(二)有权就受托机构行使的委托职权的行使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于在定期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委托方有权责令受托方限期予以整改;(三)在已委托职权的范围内,应支持、配合、协助受托方独立行使委托职权,不得随意干涉;(四)对受托机关的指导,及时
3、传达国家、省、市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受托机关行使委托职权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五)协助受托机关与国家、省等有关上级部门沟通,确保委托职权合法、有效的行使。六、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在受托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自主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二)行使职权严格限于委托职权范围内,并遵守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S)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机关通报行使委托职权的基本情况;(四)配合委托机关的专项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在限期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通报委托机关;(五)行使本合同规定的职权的行为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国家赔偿等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行政法律责任的,由相关单位依
4、法承担,受托机关存在过错的,由受托机关承担相应的经济、行政法律责任。七、职权委托合同的生效本职权委托合同经委托机关、受托机关签署盖章后,本职权委托合同生效。八、职权委托合同的终止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本职权委托合同终止:(-)受托机关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本职权委托实施方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二)委托职权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明确禁止职权委托的;(三)市政府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决定停止职权委托的。九、本职权委托合同如与国家、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的,以国家、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十、委托机关、受托机关对本职权委托合同或职权委托事项发生争议的,应相互协商,提出解决方案;无法协商一致的,应提交市司法局协调解决,市司法局的意见为最终意见,双方应当执行。十一、职权委托事项需要调整,或本委托合同有未尽事宜的,委托机关、受托机关应当签订补充合同。十二、本职权委托合同一式伍份,委托机关、受托机关各持两份,市司法局备案一份。委托机关(签章):法定代表人:受托机关(签章):法定代表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