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后债权人民事救济途径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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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得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并不意味能得到债权清偿。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该企业破产,从而有效地促进破产资产重新回归社会分配,重整社会资产。但企业破产并不意味着债权人能够获得足额的清偿,往往仅仅是获得较低的清偿率。且在无法查找、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或分配完毕的条件下,管理人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终结破产后,债权人如何就剩余未清偿债权进行追索、执行是目前终结破产后的一大实务难题。=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规定以及意义。(一)现行法律规定破产程序的终结,并不意味着债权债务关系的终止,即不意味着债务清偿的终结,更不代表着清偿债权的终止。实践中,破产程序终结以

2、后,债权人苦苦寻求如何寻找途径保障剩余债权清偿,但往往却“无路可走”。反映出我国的破产救济相关制度仍很不完善,破产程序中权利救济制度措施还不健全,破产程序终结后权利如何救济的问题更是尤为明显。目前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终结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因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提请法院裁定而致使破产程序终结;二是因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提请法院裁定而致使破产程序终结,破产企业法人注销。因破产具有终局性的特点,目前现行法律对破产终结后如何再行救济的规定并不完善。现行破产法对此的规定也主要在第一百二十三条、一百二十四条,体现在以下方面:1主张权利救济的主体。根据现行破产法的规定目前可以在破

3、产程序终结以后主张权利救济的主体主要有两类:一是管理人。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在诉讼或仲裁未决情况下,可以开展诉讼、仲裁业务,追回财产追加分配等事宜;二是债权人。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偿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三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管理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 .主张权利救济的方式。一是通过诉讼途径。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向保

4、证人和连带债务人要求承担剩余未清偿债务的支付责任;也可以向管理人要求承担未尽到勤勉、忠实责任的赔偿责任。二是请求法院追加分配。在终结破产程序后2年内发现有应当追回的财产或其他可供配合财产,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分配方案追加分配。3 .可以主张上述权利的情形。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在终结破产程序后2年内发现有应当追回的财产或其他可供分配财产,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分配方案追加分配;二是案涉破产存在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三是管理人存在未尽到勤勉、忠实责任的行为;四是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该情形主要规定于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二)破产程序终结的

5、意义企业破产程序终结,意味着民事清偿程序恢复。破产程序是对全体债权人强制清偿程序,裁定受理破产后意味着个人清偿程序的中止,当破产程序终结后,个人清偿程序恢复,如清算组提出的继续追偿的处理方案未获多数债权人通过,但并未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仅是对该部分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不予处理,但并未禁止主张追偿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结束后向债务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保证人、连带债务人等进行追偿。国其他债权人放弃追偿,致使破产程序终结后,个别债权人可以自行起诉。其他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表决中放弃追偿,视为其放弃对财产的分配。管理人汇总财产线索并将是否追偿通知各个债权人进行表决,但最后并未获得债权额过半数的人同意,视为

6、其他债权人放弃在破产程序中继续追偿剩余财产,即在破产程序中放弃了对该追偿方案所涉财产的分配,那么其他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后,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追偿该部分财产,并未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同意继续追偿的债权人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目破产程序终结后,可以自身名义起诉要求进行个别清偿,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管理人有要求破产人的出资人履行尚未完成的出资义务的权利。在管理人将追偿股东出资义务未获得债权人会议过半数通过时,法律并没有剥夺个别债权人在此情况下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要求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画如债权人不能通过民

7、事诉讼追偿,那么其也不能通过破产受偿,权利将无处救济。“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权利的一种调整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产值。”破产程序是指当债务人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为保证债务人财产能够在全体债权人之间得到最大限度的、公平的分配,而采取的对债务人财产的概括执行程序,其立法原意在于平等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如果债权人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张债权的观点成立,那么,债权人将面临既不能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救济(因多数债权人不同意追索),也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获得救济的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成了债务人逃避债务的依据,成了债权人主张债权的障碍,显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原意。放宽民事诉讼救济的途径、方式等,切实保障债权清偿。终结破产程序以后,通过普通民事诉讼途径让债权人就未清偿债务进行追偿,是执行生效文书的足额清偿的应有之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并非资不抵债企业逃避债务的工具,破产程序终结以后,债务未足额清偿的,也并非意味着债务的消灭,个别债权人对未获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处理方案,以自己的名义通过普通民事诉讼起诉追偿,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同时,法律应当放宽债权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追偿的诉讼时效要求;完善、严格对管理人、破产人高管的追责制度;增加债权人等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追偿剩余债权的法定情形,来保障债权人在破产终结后通过民事途径追偿的权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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