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重整价值法务问题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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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我国的破产法对破产重整的规定尚不完善,大多数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出资人等都对破产重整的制度及作用了解不够,对破产法规定更不清楚,导致很多有重整价值和希望的困境企业,错过了破产重整的最佳时机,失去了重生的机会,或者是在不规范的重组中,损害了相关权利人的权益。近年来,由于一些大型国企业、上市公司及当地著名企业陆续通过破产重整程序使陷入严重危机甚至濒临死亡的企业获得了新生,使得破产重整逐步走入大众的视野。我国的重整制度目前也是快速发展阶段,此处破产重整作广义解释,包含了预重整及破产重整。一、何为破产重整破产重整,主要是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利害关系人的

2、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重整的企业可以通过减轻债务,盘活资产,引进投资等方式,以达到复工复产重新进入社会市场经济的目的。一般情况下,重整成功的企业,其对外债务可能会进行较大幅度的压缩,因此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主动申请破产重整,期望陷入困境的企业能够甩去沉重的包袱,在市场经济下正常运转。重整是一种特殊的拯救制度,破产法及相关规定对能够进入重整的企业是有严格限制的。首先,必须是进入严重困境的企业,严重困境指的是企业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现有的资产已经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

3、可能的,才能进入破产程序。其次,困境企业是有重整价值的,是有可能被挽救的企业。比如拥有稀缺资源、驰名商标、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品、难以取得的特殊许可或资质的企业或者系国家政府大力扶持的朝阳行业等企业。但是,企业想要进入破产重整是有一系列限制条件的,如果不符合受理破产重整的条件,可能会被法院驳回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该规定对法院受理破产及破产重整的条件进行了比较笼统的规定,破产法及三个司法解释中对受理破产重整的条

4、件并无更细致的规定。笔者认为,破产重整,实际是包含了破产和重整,企业想要进入破产重整,首先要符合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条件,即已经处于资不抵债或明显无法清偿债务的境地,其次企业想要进入破产中的重整程序,还需要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企业应当具有重整价值。二、重整价值的概念重整价值在现行的破产法及司法解释中都没有进行明确定义,破产法第二条也只是对进入困境的企业法人可以重整进行一个宽泛的规定。九民纪要以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都提到了重整价值。其中九民纪要112条是针对重整程序中依法平衡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企业重整价值,进行简要的描述。而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4条,关于重整企

5、业的识别审查部分,对重整价值侧面做出了阐释,原文为:破产重整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困境企业,对于僵尸企业,应通过破产清算,果断实现市场出清。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时,根据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技术工艺、生产销售、行业前景等因素,能够认定债务人明显不具备重整价值以及拯救可能性的,应裁定不予受理。法院受理后,在重整草案未通过,需要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况下,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3项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的规定;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8条有“各表决组中反对者能够获得的清偿利益不低

6、于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利益”的表述,所以无论是法院、管理人还是债权人,通常都认为重整的清偿比例会适当高于清算程序中的清偿比例,笔者认为可能这就是重整价值核心的体现。综上,笔者认为,重整价值是企业具有挽救可能的价值,是企业进行重整的收益大于投入的价值,还是企业继续经营的价值大于清算的价值。三、有重整价值的企业特征上述规定只是对识别企业是否具有重整价值时,参考企业资产情况、经营状况、行业前景等因素进行的指导性规定,一般来说,能具有下列特征的企业,可以认为是具有重整价值的:(一)企业在当地或业内具有影响力企业在当地的知名度高低能够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的运营价值。比如,企业家在当地的口碑一直比较好

7、或在行业内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都可以认为该企业具有影响力。许多城市都有当地知名的企业,有着大家都耳熟能详的名称,或者具有驰名商标,该类企业如果破产,显然更具有挽救价值的。债务人的品牌价值,包括债务人的营销网络、客户关系、品牌效应及其商誉等。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众品食品公司,就属于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破产企业。(二)企业所处行业具有良好的前景具体表现在企业有市场认可度、产能的先进性,或者处于朝阳行业等特征,比较典型的如国家大力扶持的新能源企业,前景光明的上市公司等。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就属于此种情形。(三)企业经营情况良好有的企业经营模式非常成熟、经营团队稳定,经营管理的运

8、行一切正常,本身属于经营良好的企业。但是由于企业承担巨额的担保,因主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才导致企业承担连带付款责任,陷入严重困境,走向破产。(四)企业拥有稀缺的资质包括企业的资本价值、特许经营权或者生产、承包资质等。企业本身可能没有什么资产,有的就是工程应收款项和一些公路、桥梁工程承包资质,部分还是一级资质。资质作为企业的附属,无法评估,无法单独转让,但资质价值很高,该部分企业进行破产清算资质价值将归零,通过重整程序进行处置更有助于保护各方主体利益。如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等,是当时河南省唯一一家省管国有建筑企业,该企业是非常典型的拥有稀缺资质的重整案例。(

9、五)良好的社会效益社会效益也可以作为衡量企业是否具有重整价值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比如有大量员工的国企,职工安置问题非常重要;有的企业存在大量的供应商欠款、职工安置、内部集资等问题,很容易引发大面积的维权事件,引发社会性不稳定事件;还有的企承担着巨大的社会责任,若因为大量债务导致停工、停产,可能会影响公共利益。上述企业若通过破产重整,相关产业得到保留或者价值提升,可以一定程度上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还可以给职工进行更妥善的安置,保障当地社会稳定,获得良好社会效益。这两年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有一部分企业受到疫情冲击陷入危机,如果能通过破产重整获得挽救,更能凸显其社会效益。(六)对投资人有吸引力意向投资

10、人对重整企业的商业价值有其独特的判断。如果企业在申请重整时已经可以明确有战略投资人愿意投资或能够提供战略投资人接洽的初步材料,说明该企业的重整价值在市场上是有一定吸引力的。此时,法院、管理人、债权人、企业等各方,可以相信战略投资人的商业判断,优先推进破产重整,避免破产清算。四、识别、判断重整价值的主体(-)破产企业企业是否有价值,价值如何,可能不会有人比企业自身更清楚了。实践中,破产企业以自己名义直接申请破产重整的比例是远远超过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重整的。破产企业本身可能是最坚定认为其具有重整价值的主体。(二)法院一般来说,在破产重整申请阶段,主要是由法院来进行识别、判断企业有没有重整价值的。根

11、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4条的规定,法院经过初步审查、识别认为企业有重整价值,有挽救的可能,就可以直接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但重整价值的判断不只是法律问题,实际更多的涉及到商业问题、财务问题、社会问题等各方面的复杂问题。因此法院只是识别、判断企业是否有重整价值的主体之一。(三)债权人部分债权人,有可能会掌握债务人企业的经营、管理信息,了解企业的前景及价值,并知晓企业陷入困境原因,经过充分调查后发现企业仍有挽救可能。之后,出于自身利益保护等原因,积极申请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重整。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若要转重整程序的,也需要向债权人披露企业现状、重整价值以及重整可行性等内容,在债权人会议的支

12、持下推进破产重整工作。(四)投资人由于法律人存在知识盲区,对商业判断并不敏感,有的企业虽然并没有明显展现出具有挽救价值,但仍有可能吸引来投资人的,也可以认为该企业是具有重整价值的。(五)其他如原股东、实际控制人,同行业的经营者、竞争对手等,也可以对某企业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做出一些商业判断。五、结语综上,破产重整企业比普通破产企业最重要是具备重整价值。债权人、法院、投资人等各主体可以从上述几个维度或其他未列出来的方面初步识别、判断重整企业价值。企业或债权人在申请破产重整时,也可从上述几方面着手,便于法院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对企业重整价值做出判断。在相关主体申请企业破产重整甚至企业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若企业能充分展现出其具有重整价值的,即有可能通过破产重整挽救企业。但是,即使企业具有重整价值,亦不一定能重整成功,在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重整计划的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重整失败的风险,进而导致转入破产清算程序。但具有重整价值,是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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