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企业金融债权保护相关法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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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积极稳妥化解产能过剩中强调要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加快破产清算案件审理。在当前经济环境的大背景下,破产程序成为供给侧改革、化解产能过剩的重要法律途径。对于金融机构而言,破产方式、资产的变现方法等均影响金融机构债权的实现。在当前国内破产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金融类债权的处置和保护问题成为各方关注的热点。一、对金融机构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一)破产撤销权的概念因民法撤销权和破产撤销权有着共同的立法宗旨,民法和破产法的关系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当民法中的撤销权制度和破产法中的撤销权制度在适用竞合时,应该优先适用破产法中对于撤销权的规定,如果破产程序还没有启动,则应该

2、首先判断是否符合民法中关于撤销权制度适用的条件,如果符合,则可以启动民法中关于撤销权利行使的程序。破产撤销权又具有其独有的特点:1、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破产管理人;2、可撤销行为上的客观有害性,非主观过错性,带有纠错性;3、可撤销行为发生于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4、破产撤销权在破产程序中行使,不受除斥期间的限制,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仅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或因破产财产全部分配完毕而终结破产程序情形下,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适用两年除斥期间。(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

3、定清理债务。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三)裁判案例1.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绍商终字第5号对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的新债务提供担保不属于可撤销的范围。管理人以企业破产法第31条“对没有财产担保的

4、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为由考虑是否行使破产撤销权时,应当综合考察债务人的主观意愿,以及该财产担保行为对债权人整体利益造成的客观影响,对主观上不存在减损债务人财产的故意,并且客观上并未减损债务人责任财产的财产担保行为,不应进行撤销。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中,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所涉的担保行为虽然发生在债务形成之后,但从时间上反映,其不是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提供担保,而是对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的新债务提供担保,该抵押担保合同的签订具有主合同对价利益,本案亦不存在债务人通过恶意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的债务,向他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可撤销行为

5、或无效行为的情形,该借款行为及担保行为的发生没有欺诈一般债权人的意思表示,也未减少债务人被假设已丧失清偿能力当时所拥有的责任财产,其不具有改变某一债权人原有清偿地位的不公平性质,并未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故本案所涉的担保行为不属于可撤销的范围。2.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3)浙绍虞商初字第926号加速到期条款适用的直接法律后果是未到期债务转化为到期债务,债务人的清偿行为并不构成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对未到期债务予以提前清偿的可撤销行为。对于个别清偿行为争议主要集中于特定情形下银行债权的加速到期及银行的划扣行为。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与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梁湖支行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认为

6、加速到期条款适用的直接法律后果是未到期债务转化为到期债务,债务人的清偿行为并不构成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对未到期债务予以提前清偿的可撤销行为。2012年11月,豪祥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利息,借款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贷款加速到期条款的适用条件已经成就,合同项下的借款视为到期,梁湖支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借款合同第十六条又约定,贷款人依约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划,但合同并未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应以何种形式通知借款人。被告梁湖支行虽未书面通知豪祥公司,但从豪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的证人证言中可以得知,豪祥公司出现欠付利息情形时,其已明确知晓贷款提前到期,梁湖支行要求收回贷款的意思表示。此时借款合

7、同的贷款加速到期条款已经生效,合同项下的未到期债务转化为到期债务。2012年12月6日,豪祥公司归还贷款本息,履行了还款义务。上述清偿到期债务的行为,符合借款合同的约定,不属于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可撤销行为。(三)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威商终字第318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从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个别清偿行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为:一是清偿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二是债务人出现了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破产原因,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

8、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是受偿债权人在主观上应当明知债务人出现了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破产原因。原告威海绿能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村支行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认为,商业银行张村支行在借款合同履行后,按月从绿能公司账户扣款,并非绿能公司主动向债权人支付,且被上诉人并没有证据证明商业银行张村支行知道绿能公司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是为了赋予获得受偿权的债权人以善意抗辩权,即只有当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出现了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破产原因而仍然为个别受偿时,人民法院才能依据管理人的申请对其进行撤销。二、金融机构在企业破产程

9、序中维护自身债权的法律手段(一)依法及时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就其债权的性质数额及有关证据向法院提出要求参与破产程序的请求和说明债权人申报债权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商业银行的债务人一旦进入破产程序作为债权人应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申报债权,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债权申报的时间申报债权是债权人的基本权利,但是法律对申报债权的时间有一定的限制。因此,作为债权人的商业银行一定要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及时申报债权以保证其顺利参加破产程序和破产分配。(二)依法行使别除权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于破产宣告前就破产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置了担保权的可以不依破产程序而优先就担保标的物受偿

10、的权利,其在破产法中被表述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我国担保法及有关规定别除权对商业银行来说包括抵押权和质押权两种。1 .抵押权的行使根据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根据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对破产债务人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提供相应的证据后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优先受偿。因此,债权银行在此情况下应适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就抵押物的代位物优先受偿以充分实现其债权。2 .实现质权应注意的问题破产债务人以其财产权利设定质押后用作质押的财产或权利凭证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交付质权人保管,但是在

11、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仍应申报债权,只有在清算组织处分质押物或质押的权利时作为质权人的商业银行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同时,对于实现质权后其全部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仍可以作为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三)向保证人追偿在保证担保中若被保证人破产则商业银行作为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追偿以实现其债权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1在一般保证担保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在参与了破产财产分配过程后其未受清偿的债权部分仍可以依法向保证人追偿。2.在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既可以先参加破产程序申报全部债权并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然后就不足清偿的部分向保证人追偿。这与一般保证担保的处理情况相同也可以在获知被保证人破产的情况后及时通知负有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要求保证人承担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责任这样就由保证人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参与被保证人破产财产的分配,银行就不直接参与破产程序。但是在选择这种处理方式时银行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证人,并且最好同时书面致函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必要时还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在保证自身债权实现的同时协助保证人较好地实现其债权。三、结语金融机构要加强风险控制,并积极参与破产进程,金融债委会应与破产管理人主动对接,引导金融债委会在破产程序中发挥有效作用,同时受理法院应主动构建金融债委会与债权人会议对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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