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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公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院计算机及办公网络管理,确保网络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保障院正常办公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信息管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全体干警和聘用人员。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办公网络包括法院内部局域网(简称内网)和Internet网(简称外网)。第四条我院办公网络包括网络硬件设备、软件设备、各种网络信息及其它相关设备。硬件设备包括:网络所连接的服务器、交换机、光纤收发器、终端电脑、网络打印机、网络模块以及未连入网络的电脑、打印机、电脑桌、网络模块等设备;
2、软件设备包括:各设备上安装的操作系统、办公专用软件、文字编辑软件以及办公室安装的其它软件;网络信息包括:组织人事、司法统计、财务工资等系统中录入的各种信息。第五条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系本院计算机网络建设、管理的领导和监督组织,下设办公室,负责规划、管理、协调办公网络工作,负责办公网络设备和办公网络信息的管理、维护等工作。第二章设备安全管理第六条网络管理员应对机房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停电等安全措施,确保机房的服务器及其他网络设备的不间断运行。网络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巡查网络线路、交换设备,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确保传输线路、交换设备及路由设备的安全运行。第七条除系统管理员以外的人员不准擅自进入计算
3、机中心机房,外来人员因参观、业务交流确需进入机房,必须经主管部门领导同意,并登记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进入。第八条每位干警应当做到上班时打开计算机,下班时关闭计算机,不准频繁地开关计算机,开、关机应规范操作,避免损坏硬件。第九条已经安插计算机设备的电源,不准再安插电加热器、电风扇、热水器、取暖烤火器等强功率的电器设备。每位干警不得擅自打开计算机机箱,不得自行更换机箱内的插件,不得自行改变计算机系统的资源配置和参数设置。上班时间不得用计算机玩游戏,不得打印和存入与工作无关的信息,不得在网上进行非工作性质的操作和交流。第十条计算机的日常维护由使用者负责,日常维护包括:计算机外部清洁、运行杀毒软件及其他
4、计算机安全管理软件、计算机设备的电源管理。计算机的故障处理由办公室安排系统管理员负责,为防止涉密信息的泄漏和其他不必要的损失,严禁不经办公室批准将出现故障的计算机交由其他单位和个人处理。第十一条计算机及其他网络设备的报废处理由办公室负责,在报废处理时应做好涉密信息的销毁工作。严禁将淘汰或报废的计算机及其他网络设备随意放置或出售。第三章信息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每位干警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第十三条每位干警应对专用工作站的系统软件密码及局域网软件应严格保密,防止密码被他人盗用。第十四条处理涉密文件的并不得与外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连接。第十五条每
5、位干警应当定期对所使用的计算机进行病毒清理和安全检测,杜绝各类病毒的传播与破坏,并停止带病毒的计算机运行。第十六条每位干警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未经批准将内网数据(包括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提供给内网用户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二)在网上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秘密的各种活动;(三)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信息和留存国家秘密载体;(四)制作、复制、传播或浏览各种内容不健康的信息;(五)在网上发布不真实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六)存储、使用、传播黑客程序和技术;(七)使用来历不明的光盘、移动磁盘等电子公文介质;(A)在计算机上安装和运行大型单机或网络游戏;(九)破坏计算机及办公网络
6、的正常运行;(十)窃取保密信息。第四章设备维修管理第十七条计算机在正常工作中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告知院办公室,由院办公室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故障排除。第十八条需更换或者更新计算机配件的,应向院办公室提出申请。由院办公室按照规定报批后统一安排购买和更换。院内不再使用的计算机及配件需交回办公室统一处理。第五章考核奖惩第十九条各庭、处、室、队和个人运用计算机网络情况纳入岗位目标考核,由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结果作为年底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各庭、处、室、队领导有责任督促、检查本庭、处、室、队使用计算机网络的规范情况,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员进行不定期检查。第二十条禁止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网络,禁止让非
7、法院工作人员上机操作,违者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或造成系统混乱、损害的,给予纪律处分。第二十一条违反国家、上级法院及本院有关计算机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失密、泄密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因各种原因造成计算机病毒侵入、系统崩溃的,应对不良后果负责;使法院整个网络受到病毒侵入、系统崩溃的,由监察部门给予肇事者纪律处分,并取消其及所在部门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对其所在部门领导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第二十三条对于在信息输入、信息使用和信息管理中表现突出的庭、处、室、队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二十四条对于未按照规定格式或要求及时输入计算机信息的庭、处、室、队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于违反信息管理规定,妨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纪检监察部门、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计算机网络管理进行监督指导。第二十六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