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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邱县物价局责任清单一、部门职责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科室备注1负责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价格行政处罚相关工作。负责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价格垄断、价格歧视、价格倾销行为的查处。物价检查所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明码标价行为的处罚。对价格欺诈行为的处罚。对牟取暴利行为处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对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收费行为的处罚。2负责涉案(涉税、涉纪)物品价格鉴定工作。价格鉴证认证。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务价格认证。交通事故车辆定损。3指导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各类民办教育机构收费标准
2、备案。收费管理办公室收费许可证核发、变更、年审。污水处理标准审批。律、法规、政策,核准行政事业性、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的发放。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审批。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部分经营性收费标准审批。4承担价格社会监督指导,组织实施价格举报、明码标价等。组织开展“5.1”价格法宣传活动,参与“12.4”等宣传活动。物价检查所受理并查处价格投诉举报,价格争议协调。承担明码标价规范工作。5做好机关日常工作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县人大、县政协建议、提案事宜。办公室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粮食流通管理监督检查粮食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粮食经营者
3、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粮食收购许可证进行核查。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质监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粮食加工、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或添加剂超过允许限量及粮食加工环节中的产品质量和卫生、计量器具、粮食类定量包装等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工商食品药监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无照(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粮食的行为及在粮食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销售经营者的卫生许可及成品粮储存中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或者变质等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物价局
4、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粮食收购价格及不按照规定执行最低收购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2建筑垃圾管理公安局负责对无营运资质车辆、超速行为和其它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的查处,实施严管重罚,配合县城市管理局对造成污染车辆的查处。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城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14)22号);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邯郸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5月30日颁布,2012年8月1日实施)住建局负责做好建筑工地监督管理,落实文明施工管理要求;及时抄告县政工程、拆迁项目情况和渣土处置计划;负责建筑工程渣土处置、渣土运
5、输车辆、渣土消纳场地登记等手续办理;负责建筑工程渣土偷倒、乱倒、抛洒滴漏等违法违章行为的执法处罚工作;定期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渣土管理工作检查,及时通报并督促相关单位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物价局负责做好建筑渣土处置费用评估,设定指导价格,核定渣土处置费价格。交通局负责对各类运输车辆的超载超限行为的查处,配合县城县管理局对造成污染车辆的查处:及时抄告道路桥梁等工程项目情况和渣土处置计划国土局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已收储土地的监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通过项目建设、植树造林、土地整治等途径,合理设置建筑渣土消纳场所,实现建筑渣土的资源化再利用。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价格法
6、宣传活动宣传价格法及相关价格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重要的价格规范性文件,发放涉民涉农涉企有关价费标准,促进经营者诚信经营,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促进市场价格环境健康发展。活动载体包括广场宣传、价格服务、政策恳谈、政策宣讲、专项整治等。物价检查所2民生商品价格监测信息公布。对涉及民生的商品进行价格监测,并及时发布价格信息。市场检查所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价格与收费事项监管二、规范价格监管案件查处三、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一)价格与收费事项监管为加强经营者和行政、事业单位价格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
7、检查对象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费用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单位;为社会提供非经营性服务过程中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费用的事业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经营者价格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一)是否存在不明码标价的行为;(二)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行为;(三)是否存在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行为;(四)是否存在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
8、定价格资料的行为;(五)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六)是否存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七)是否存在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A)是否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九)是否存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十)是否存在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
9、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十一)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十二)是否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为;(十三)是否存在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单位和事业单位收费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1、是否存在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的行为;2、是否存在收费项目被撤销后继续收费的行为;3、是否存在自行提高标准、延长收费时限、增加收费频次、自立收费项目等乱收费的行为;4、是否存在涂改、转借伪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行为;5、是否存在利用职权或者垄断地位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强行服务收费的行为;6、是
10、否存在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行为;7、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公开收费项目、范围和收费标准的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监督管理:适时对市场价格行为进行日常巡查;每年开展一次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节日市场巡查;(二)开展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门和局工作部署,每年组织开展价格与收费(涉农涉企价格与收费、教育收费等)专项检查;(三)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牵头或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行动;(四)价格投诉举报调查:对投诉举报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件,指派检查组进行调查。四、监督检查程序(一)根据上级工作部署、相关部门工作要求、群众投诉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二)指定两
11、名以上执法人员组成检查组开展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可以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价格法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现场检查,可以根据需要制作检查登记表或现场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在登记表或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不在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五)对被查人的价格与收费行为相关的财物和账簿、单据、凭证等可以进行监督抽查;(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明码标价法律法规的轻微行为,现场责令改正或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五、监
12、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发现被检查人有价格与收费违法情形的,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二)发现被查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三)除当场处罚外,对被查人涉嫌不正当价格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不按规定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行为,明码标价拒不整改行为,应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发现属于其他价格主管部门、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违法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二)规范价格监管案件查处一
13、、立案标准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一)违法行为符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准的;(二)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以上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三)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原因,无法适用简易程序但能够适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四)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二、报告程序一般案件查处按本制度第三条查处流程执行。由物价监督检查所审理后,提交局分管负责人审查决定。三、查处流程(一)
14、发现违法行为阶段1、县物价监督检查所根据局工作安排、相关部门工作要求、群众投诉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签发检查通知书,并加盖本机关印章。2、县物价局指定2名及2名以上执法人员组成检查组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可以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价格法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现场检查,可以根据需要制作检查登记表或现场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在登记表或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不在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
15、名。对被查人的价格与收费行为相关的财物和账簿、单据、凭证等可以进行监督抽查。发现被检查人有价格与收费违法情形的,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发现被查人的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按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二)立案阶段1、立案。执法人员经过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应予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物价监督所负责人审核。2、审核。由物价监督检查所负责人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局分管负责人批准。3、批准。局分管负责人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三)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