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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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市公安交通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第二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

2、、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本市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时,应当执行本裁量基准。受委托的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依照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委托执法的规定执行。第二章裁量适用规则第五条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六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七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

3、执行:(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但是,有公安部规定的例外情形的除外;(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第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因救助危难等紧急情况实施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4、门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处理。第九条对行政处罚行为的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审查力度,对于不按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第十条本裁量基准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裁量基准列明的违法行为,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对其处罚及其执行标准等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第三章裁量标准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免予处罚:(一)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但是驾驶人能出示电子驾驶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证实具备合法有效的驾驶资格的;(二)未携带机动车行驶证,但是驾驶人

5、能出示电子行驶证,证实电子行驶证信息与车辆信息相符的;(三)未粘贴交强险标志,但是驾驶人能出示电子化交强险标志或者保单、纸质交强险标志或者保单等四种凭证之一的;或者民警通过执法PDA以及信息系统核查后确认机动车已经投保交强险的;(四)未粘贴检验合格标志,但是驾驶人能出示电子化或者纸质检验合格标志的;或者民警通过执法PDA以及信息系统核查后确认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内的。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一)外地驾驶人驾驶外地载货汽车因不熟悉道路,违反载货汽车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经交巡警当场指出后立即终止违法行为的;(二)载货汽车喷涂放大的机动车牌号不清晰的;()载货汽车违反规定加装灯具,当场改正的

6、;(四)载货汽车轮胎破损或者磨损严重、胎冠和花纹深度不符合标准规定、轮胎规格型号不符合标准规定等,当场改正的;(五)实习期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的;(六)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物品,妨碍驾驶人视线,当场改正的;(七)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当场改正的;(A)在城市道路上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临时停车时,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九)驾驶机动车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或者警告标线指示的;(十一)驾驶机动车未配备有效灭火器具、急救包、故障车警告标志的;(十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十三)机

7、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规定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十四)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十五)驾驶自行车、三轮车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十六)在划分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十七)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未使用导盲手段的;(十八)没有人行道的,行人未在距道路边缘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走的。第十三条驾驶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元罚款:(一)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未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的;(二)在划分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

8、道内行驶的;()不按规定载物的;(四)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有关交叉路口通行规定的;(六)违反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有关优先通行规定的;(七)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时,不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A)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九)违反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至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十)不避让盲人的;(十一)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未下车牵引牲畜的;(十二)违反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十三)人力车、畜力车、三

9、轮车在上午七点至晚上八点在主城区主干道上通行的;(十四)违反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第十四条驾驶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罚款:(一)逆向行驶的;(二)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不服从交巡警指挥的;(四)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五)非机动车制动器失效,在道路上行驶的。第十五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一)驾驶依法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二)上道路行驶不按规定悬挂号牌或者未保持号牌清晰、完整的;()不符合下肢残疾条件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四)驾驶

10、电动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本裁量基准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五)利用滑轮车、手推车等机具在禁止其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第十六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一)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的;(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第十七条行人及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元罚款:(一)行人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二)行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时每横列超过2人的,但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除外;(四)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五)乘车人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行为的;(六)违反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至第(五)项

11、规定的,本裁量基准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七)车辆未停稳前,乘车人上下车的。第十八条行人及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罚款:(一)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二)行人不服从交巡警指挥的;()行人跨越或者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四)扒车或者强行拦车的;(五)行人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六)行人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七)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A)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公路上组织开展体育锻炼、商业宣传、文艺表演等集体活动的;(九)乘车人在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十)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十一)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十二)机动车行驶时,

12、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一)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二)驾驶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驾驶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四)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且无法出示电子行驶证的;(五)驾驶机动车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且无法出示电子驾驶证或者可以用于查询驾驶资格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六)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物品,妨碍驾驶人视线,拒不当场改正的;(七)驾驶摩托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A)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指示标志规定通行的。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13、一百元罚款:(一)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行驶的;(二)驾驶机动车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三)驾驶机动车上下渡船时,不低速慢行的;(四)驾驶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或者避让行人的;(五)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六)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时,不依次通过的;(七)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者路口内的;(八)驾驶摩托车时后座乘坐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九)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未悬挂明显标志的;(十)上道路行驶的除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

14、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十一)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的;(十二)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十三)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十四)驾驶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十五)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十六)机动车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十七)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十八)驾驶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十九)驾驶机动车未携带交通信息卡的;(二十)驾驶校车、面包车、摩托车、营运客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含公交客运)超过核定人数的,但是驾驶载

15、货汽车在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除外。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一)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巡警指挥的;(二)违反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有关道路发生阻塞或者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以及缓慢行驶时的通行规定的;(三)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巡警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未依次交替通行的;(四)未将故障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五)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六)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掉头、倒车、超车、会车、让行规定的;(七)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拒不当场改正的;(A)驾驶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九)违反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十)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十一)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十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十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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