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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会计记录制度第一节会计科目与账户第一条银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结合银行实际设置会计科目。第二条会计科目包括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表内科目包括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资产负债共同类及损益类科目。表外科目核算或有事项以及需要备忘或控制的业务事项,主要包括:或有事项类科目、备查登记类科目及其他。会计科目为本、外币业务共用,特别说明的除外。第三条会计科目由银行总行统一制定和修改。会计科目的制定应遵循如下原则:(一)会计科目按照资金性质、业务特点、核算和经营管理要求设置。(二)依据重要性原则对需要单独反映的业务事项单设科目反映,对非重要业务事项予以合并反映。(三)会
2、计科目应保持相对稳定性,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一贯性及可理解性。第四条各核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使用会计科目,真实、完整地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事项。第五条会计科目在年度中间发生修改变更的,应填制蓝字借、贷凭证通过分录结转;在年度终了发生修改变更的,应编制新旧科目对照表办理结转。第六条银行在会计科目下设置账户进行会计核算,账户是对会计科目的细化,按照核算对象账户分为客户账户和内部账户。客户账户与客户债权债务相关,且能标识客户产品信息;内部账户与内部资产、内部负债、损益及权益相关。第七条会计账户的设置原则、定义、使用办法及适用范围由总行会计部门统一确定,各级行必须按照规定的核算范
3、围正确使用。各级行业务部门如有新增或调整账户核算内容的需求,应先向总行对口业务部门提交需求,再由总行对口业务部门向总行会计部门提交需求,经审核通过后进行新增或调整,其中对于客户账户生成规则必须按照业务部门与会计部门双方的约定产生,在变更生成规则之前,必须取得会计部门的同意。第二节会计凭证第八条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活动或事项的原始记录和记账依据。第九条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应根据原始凭证填制,对于具备记账凭证基本要素的原始凭证,可作为记账凭证使用。第十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一)原始凭证至少应包含以下要素:凭证的名称、日期;填制单位和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经济业务内
4、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二)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取得单位公章或发票专用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发票专用章。应由客户填写的原始凭证,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代填。(三)职工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四)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公章或以经营所在地法律、法规认可的形式签字等。发现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五)原始凭证中涉及附件的,应当确定其附件是否符合认定标准。各级行在填制原始凭证的附件张数时,应当以符合原始凭
5、证附件的证明文件为统计依据。第十一条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一)记账凭证至少应包含以下要素: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及账户;货币、金额和借贷方向;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章。(二)记账凭证应当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三)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四)对于记账凭证涉及计算、分配等事项,应当将计算、分配结果填写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
6、及几张记账凭证,应当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五)各级机构在填制记账凭证的附件张数时,应当以符合原始凭证的证明文件为统计依据。其中,记账凭证的附件不应当包括已经在原始凭证中统计过的附件。即记账凭证中的附件应当以直接的原始凭证为依据,不包括原始凭证中的附件。(六)记账凭证复核时应主要关注以下方面:1、会计科目号是否正确;2、会计分录是否正确;3、货币金额是否正确,借贷是否平衡;4、摘要及业务编号有无遗漏;5、附件是否齐全;6、记账日期是否正确。(七)机制记账凭证原则上不得手工填制,遇系统故障或不可抗力因素,造
7、成计算机无法打印时,应经会计机构负责人授权及签章后,采用手工方式填制机制凭证。第十二条凭证可分为电子凭证和手工凭证。电子凭证是指借助相关系统生成的机制凭证,手工凭证是指手工编制的凭证。电子凭证可以打印输出纸质凭证,手工凭证也可采用扫描的方式进行电子化保管。电子凭证可采用电子介质形式储存、检索和调用。电子记账凭证可以通过凭证上的交易流水号、业务编号和摘要信息与交易清单、原始凭证建立对应关系。电子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可以合并保管,也可以分别保管。手工记账凭证后面必须附带原始凭证,便于检索和调阅。第十三条全行统一使用的会计凭证格式由总行设计,一级分行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自行制定会计凭证,监管部门另有规
8、定的除外。第十四条当日对外营业时间受理的收、付款凭证,必须当日进行账务处理,各项会计业务应于营业日当日结账。第十五条会计凭证应按日以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装订。已装订成册的凭证,应在凭证封面上编写号码,并及时登记入库保管。第三节会计账簿笫十六条银行应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基本账簿和辅助账簿。基本账簿包括流水账、分户账、总账,辅助账簿包括登记簿、余额表等。第十七条会计账簿的登记应遵循如下基本规定:(一)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对象,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会计账簿的登记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简明。(三)
9、凡以计算机输入分户账数据的,应进行事后复核。(四)计算机不能处理的部分账务记载,应保留手工账务或登记簿,并做到字迹清晰。第十八条会计账簿可以采用电子介质存储,根据内部管理、内外审检查需要可以提供纸制或电子文件。打印输出的会计账簿必须进行编号,经审核无误后,按照本行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集整理和保管。第十九条各级机构应于每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账账、账实、账证、账表核对,每月进行内外账的核对。第四节记账规则第二十条会计凭证、账、折、报表的金额单位,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外币记账单位遵循国际惯例。第二十一条会计凭证、账
10、、折、报表的各种代用符号和文字应遵循如下规定:(一)各种代用符号:第X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为“”;年、月、日简写顺序自左而右,为“年/月/日”;年利率为“年”;月利率为“月;日利率为“日/。/。外币符号遵循国际惯例。(二)阿拉伯数字不能连笔书写。阿拉伯数字前写有“”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元”字;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一律写到角分,无角分的,应以“0”补足,或者用“一”代替。(S)汉字大写金额数字一律用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正楷或行书字书写,不得任意造简化字。民族自治区,在区内使用的凭证、账、折、报表中,可使用本民族的文字。(四)大写金额数
11、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大写数字金额前应有人民币字样,“人民币”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第二十二条手工进行账务处理时,记账应遵循如下规则:(一)账簿必须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载,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字迹清晰,摘要清楚,不得弄虚作假。(二)记账应用蓝、黑墨水钢笔或碳素笔书写,复写账页可用蓝色圆珠笔、双面蓝色复写纸书写。红色墨水、红色复写纸和红色圆珠笔只用于划线和冲账以及规定用红字批注的有关文字说明。(S)账簿上的一切记载,不得涂改、挖补、刀刮、皮擦或用药水销蚀。(四)账簿上所写文字及金额,应占全格二分之一。摘要
12、栏文字在一格不能填写完整时,可连续在下一格填写,但其金额应填在文字最后一格的金额栏内。金额结平时,应在金额栏的“借或贷”栏填写“平”,金额栏以“一0一”表示。(五)因漏记使账页发生空格时,应在空格的摘要栏内用红字注明空格”字样。第二十三条运用计算机记账时,应遵循如下规则:(一)计算机的输入及授权的操作必须由有权人办理,非有权人不得输入任何数据或进行任何授权。有权人在完成金融性交易或重要的非金融性业务处理后,应生成符合要求的会计凭证或账簿。(二)数据输入必须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办理,做到数字准确,摘要齐全,处理及时。(三)记账时应先记账后签发回单;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
13、账业务,先记借后记贷;代收他行票据,收妥抵用。第五节差错更正第二十四条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会计报告造成省略或错报。(一)编报会计报告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二)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第二十五条发现会计差错需要进行更正的,应该经会计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人审批后进行处理,并保留更改记录。(一)没有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发生错误时应当重新填制。(二)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更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
14、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在摘要栏注明“更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三)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不涉及损益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涉及损益但达不到重要性标准的,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涉及损益且达到重要性标准的,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调整,填制蓝字凭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损整处理。(四)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应按以下方法处理:1、登记账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
15、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负责人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将该数字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2、由于记账凭证错误而使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第二十六条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重要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会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第六节有价单证与重要空白凭证第二十七条有价单证是指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其一经签发即成为必需偿付的信用凭证。包括:金融债券、代理发行的各类债券、定额存单、定额汇票、定额本票以及印有固定面值金额的其他有价单证等。有价单证应视同现金管理。第二十八条重
16、要空白凭证是指银行印制的无面额的经银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取款项效力的空白凭证。重要空白凭证种类的增加、减少,以及需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应由总行统一确定。第二十九条各级行要将有价单证与重要空白凭证纳入会计管理范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第三十条有价单证必须通过表外科目核算,采用复式记账法,按票面金额记账。第三十一条重要空白凭证必须通过表外科目核算。均用假定价格每份1元记账,并登记凭证起讫号码。第七节会计印章第三十二条会计印章是指总行及一级支行(含)以上机构财务会计部门以“银行”作为“存款人名称”或作为“存款人名称”的一部分,在账户行申请开立存款账户时的预留财务专用章。会计印章统一由总行和一级(直属)分行明确种类,制定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