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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营业机构运营主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营业机构临柜业务运行管理,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运营主管”,是指受派于银行各级对外营业机构,对临柜业务运行进行管理、组织、监督,并对柜员业务交易情况进行考评的人员。“运营主管”与“银行综合应用系统”(以下简称“ABIS”)中的“九级主管”、三级主管”、二级主管”、“一级主管”无直接关系。运营主管可以兼任营业机构“三级主管”角色,履行相关职责,但不得兼任“二级主管”、“一级主管”及柜员。第三条运营主管的基本职责是,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组织临柜业务有序、安全
2、、高效运行,规范柜员操作行为,加强对临柜业务操作风险的控制。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各级对外营业机构。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凡是设立AB1S机构号的各级对外营业机构,包括综合营业机构、储蓄所等,都必须配备运营主管。第六条营业机构对外营业时,必须有运营主管在岗,或必须有人履行运营主管职责。营业期间,运营主管不得顶岗或代班办理业务。第七条运营主管实行委派制。各级对外营业机构配备的运营主管,一律由该机构的上级管辖行委派,其工作直接对委派行负责。对业务量大、柜员数量多,或营业场所功能分区多的营业机构,可根据业务或管理需要,增加委派一名(含)以上运营副主管。第八条运营主管(含运营副主管,下同)岗位纳入管理类
3、岗位序列。第九条运营主管行政、组织关系及薪酬上收委派行管理。受派机构负责运营主管日常工作的监督。委派行运营管理部门应指派一名部门负责人专门负责运营主管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接受业务咨询、报告,以及业务考核、管理等。第十条运营主管实行分级、动态管理。一级分行制定运营主管分级、晋级管理办法时,要根据受派机构的类别及运营主管的工作能力与水平,合理确定运营主管的岗位级别。第十一条受派机构的一切业务经营指标不得与运营主管经济利益挂钩,以确保运营主管独立履行监督职责。第十二条受派机构应积极支持运营主管工作,为运营主管正常履职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不得违规干预、刁难或故意设置障碍影响运营主管正常工作,不得对
4、运营主管坚持原则的行为打击报复。第十三条运营主管的薪酬按照岗位管理和薪酬管理相关制度,参照运营主管不同等级分别执行。其营销效益收入与委派行机关相应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第十四条各级行建立运营主管培训制度。运营主管的培训,包括上岗培训和在岗持续培训。运营主管正式上岗前,委派行应组织上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工作方法、每日工作流程、重要内控制度与风险防控和管理要求等。上级行或委派行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运营主管离岗培训。培训范围包括全部运营主管。第十五条委派行应建立运营主管例会制度。定期组织学习、传达有关规章制度,听取运营主管工作报告,了解受派机构内控管理情况,组织运营主管交流经验,解决运营主管工作、生活中的问
5、题。第十六条委派行要定期对运营主管进行行为排查,掌握运营主管的工作、生活、思想状况。发现异常的,及时采取措施。第十七条运营主管临时离岗的,由委派行安排其他能够承担运营主管工作的人员接替其工作。接替人员替班期间享受与运营主管同等的责、权、利。运营主管临时离岗,是指运营主管因参加会议、培训,以及休假等原因暂时离开本工作岗位的情况,不涉及工作岗位调整。第十八条运营主管工作变动的,要办理交接手续,由委派行和受派机构指定人员共同监督交接。交接手续不完整,或交接事项不清楚的,不得调离。第十九条委派行每年必须组织一次运营主管强制休假,休假天数不少于5个工作日。休假期间,安排人员对其经管的重要事项进行检查和评
6、价。第二十条委派行应建立运营主管档案。运营主管档案逐级汇总后,由一级分行统一管理。运营主管档案要根据运营主管工作变动情况及时更新。运营主管档案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运营主管个人基本情况、工作简历、培训情况、轮岗休假情况、表彰或处分情况等。第三章工作职责与权限第二十一条运营主管要根据委派行授权,主动、全面、正确履行各项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管理、监督作用。第二十二条运营主管负责受派机构运营基础工作的管理,督促、带领受派机构强化内控管理,不断提高运营基础工作管理水平。第二十三条运营主管的基本工作职责:(一)组织受派机构临柜业务正常运行。(二)按照业务制度要求,对临柜业务运行、柜员操作情况进行监督、
7、管理,包括审核审批、授权。(三)划分柜员业务范围和操作权限。(四)组织核查临柜业务操作差错、事故和违规行为。(五)配合相关部门检查,对各类检查发现的涉及临柜操作方面的问题组织整改。(六)对受派机构临柜业务及运营基础工作管理状况做出判断和评价,并及时向委派行、受派机构负责人报告。(七)组织柜员学习规章制度和相关业务知识。(A)与监督管理有关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四条运营主管的基本工作权限:(一)提出受派机构柜员准入意见。(二)营业期间,对柜员进行管理。(三)安排柜员劳动组合,调整柜员分工。(四)制止柜员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五)参与制定受派机构有关管理、考核办法中涉及内部控制、柜员考
8、核的内容,并对柜员业务量、业务质量、服务质量及劳动纪律等进行管理、考核,参与柜员薪酬分配。(六)抵制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业务主管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违反规章制度办理业务的行为。(七)在委派行授权范围内,对有关业务事项进行审批。第二十五条运营主管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应定期向营业机构负责人汇报柜员思想、工作、服务、业务考核等情况,积极协助营业机构负责人对柜员进行思想政治与职业操守教育,配合营业机构负责人做好本机构与内、外部监督管理部门对临柜业务的检查监督等相关工作。同时,营业机构负责人应将对运营主管的思想行为排查纳入工作职责。运营主管配合大堂经理做好柜面营销服务,协助大堂经理解决客户投诉事件。第二
9、十六条对于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业务主管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违反规章制度办理业务的,运营主管在抵制的同时,要及时向委派行报告,并在运营主管工作日志中详细记录。报告可采取电话报告、书面报告等方式。第四章选拔与委派第二十七条运营主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近三年无重大违规违纪违法记录或处分。(二)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三)从事银行财会或运营等相关专业工作两年以上。(四)具有二年(含)以上从事综合柜员,或ABIS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三级主管经历,熟悉AB1S柜面业务操作。(五)具有较强的组织、沟通、协调和管理能力。第二十
10、八条运营主管实行准入管理。取得岗位任职资格后,由委派行择优选聘。第二十九条运营主管聘期每届两年。运营主管在同一机构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超过期限的要进行机构轮换。轮换期限不少于半年。第三十条运营主管的委派分级实施。原则上二级分行所在城市营业网点,由二级分行直接委派;(建制)县支行所辖网点,由县支行委派。直辖市分行、直属分行,由一级分行根据自身实际确定委派方式。原则上级别较高的运营主管,应派驻级别较高的营业机构。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三十一条各级行要建立健全运营主管岗位责任制和工作质量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运营主管进行绩效分配、岗位调整、聘任、奖惩、晋级与职务晋升的主要依据。第三十二条运营主管的考核
11、分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日常考核由委派行运营管理部门组织。年度考核与聘期届满考核由委派行人事部门与运营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第三十三条委派行应根据全辖运营主管工作质量及工作考核情况,每年组织运营主管评优活动。评优标准和比例由一级分行确定。第三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委派行应对运营主管给予奖励:(一)考评期内受派机构未发生事故、业务差错及案件的。(二)对单位负责人或业务主管部门的违规、违纪行为予以抵制,并及时向上级行报告的。(三)主动发现、揭露、制止重大违规问题、事故、案件的。第三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派行应及时解聘运营主管:(一)运营主管年度工作质量考核不合格的。(二)受派机
12、构的内控管理水平明显下降,或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出现重大风险隐患的。(三)因履职不到位导致受派机构临柜业务发生重大差错、事故和案件的。被解聘的运营主管,自解聘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担任运营主管或运营部门相关负责人等职务。第三十六条运营主管违规的,按照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七条运营主管履职过程中,主动发现、揭露受派机构有关违规问题、案件的,即使该运营主管应承担相关责任,也应从轻或减轻处理。第三十八条运营主管对于单位负责人或上级行负责人的违规行为进行抵制、报告后,委派行未及时处理,由此引发的风险、案件的,运营主管一般不承担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其他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O11年3月1日起实施。原银行基层营业机构会计主管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