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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远程集中授权系统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银行远程集中授权系统(以下简称远程授权系统)的应用管理工作,保证远程授权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根据银行远程集中授权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远程授权系统是指利用技术手段,将银行综合应用系统(以下简称ABIS)中授权业务需审核的交易画面以及业务凭证、客户证件和实物影像同步传输至专用授权终端上,由专职授权员对其审核并完成授权的应用系统。第三条远程授权系统部署在一级分行,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总行负责系统的统一规划、开发和技术支持,各分行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管理。第四条各级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远程授权系统的业务管理,科技
2、部门负责远程授权系统的技术管理。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应用远程授权系统的各级管理行及营业机构。第二章用户管理第六条远程授权系统分为申请端、授权端和管理端三个功能模块,申请端的用户为营业机构的柜台柜员,授权端的用户为授权员,管理端的用户为业务管理员、技术管理员和授权员。第七条在系统中各级授权机构设置2名业务管理员和2名技术管理员,并实行分级管理,上级业务管理员和技术管理员分别负责下级业务管理员和技术管理员的维护管理。第八条用户职责和权限:(-)柜台柜员。柜台柜员使用远程授权系统的申请端,负责对需远程授权的业务,拍摄并上传ABIS交易画面和业务凭证影像。(二)授权员。授权员使用远程授权系统的授权端,对
3、辖内营业机构柜台柜员提交的远程集中授权业务,按相关业务管理制度规定完成业务审核并授权。(三)业务管理员。业务管理员由各级行运营管理部门人员担任,主要负责机构信息、授权员信息、各种业务运行参数的维护管理。1 .一级分行授权机构业务管理员。(1)负责辖内营业机构及下辖授权机构的维护。(2)负责本级及下辖授权机构业务管理员的维护。(3)负责本级授权机构或网点内集中授权网点的授权员的维护。(4)负责交易授权模式、上传影像资料库、应用代码和其他运行参数的维护。2 .二级分行授权机构业务管理员。(1)负责辖内营业机构的维护。(2)负责本级授权机构或网点内集中授权网点的授权员的维护。(四)技术管理员。技术管
4、理员由各级行科技部门技术人员担任,主要负责系统相关参数在上线初期的设置和日常维护管理,包括下辖营业机构柜员终端与集中视频监控设备对应关系的维护等。第九条远程授权系统的不同用户之间必须严格分离,同一时间不得相互兼任。第三章操作流程管理第十条用户登录。用户初次登陆管理端时须修改密码,密码定期变更并每月至少更换一次;密码设置应考虑易于保密;用户号和密码只限本人使用,严禁转借他人。第十一条营业机构的维护。远程授权系统的营业机构号与AB1S机构号保持一致,若营业机构信息在ABIS中变更,须在远程授权系统中作相应变更。远程授权系统首次使用时,由一级分行业务管理员批量导入营业机构,批量导入内容包括省市代号、
5、ABIS机构行号、机构名称、上级清算行号和清算级别。营业机构的新增、删除和修改,由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运营管理部填写银行远程集中授权系统营业机构维护申请表(见附表1)并经有权人审批后,交同级业务管理员具体操作。第十二条授权机构的维护。授权机构的新增、删除和修改,由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运营管理部填写银行远程集中授权系统营业机构维护申请表并经有权人审批后,交同级业务管理员具体操作。第十三条用户的维护。(-)业务管理员。1.一级分行业务管理员的新增、删除和修改,由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填写银行远程集中授权系统用户维护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用户申请表)并经有权人审批后,交系统中已有一级分行业务管理员具体操作
6、。2.二级分行业务管理员的新增、删除和修改,由二级分行运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有权人审批后,交一级分行业务管理员具体操作。(二)技术管理员。1 .一级分行技术管理员的新增、删除和修改,由一级分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填写用户申请表并经有权人审批后,交系统中已有一级分行技术管理员具体操作。2 .二级分行技术管理员的新增、删除和修改,由二级分行科技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有权人审批后,交一级分行技术管理员具体操作。(三)授权员。授权员的新增、删除和修改,由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运营管理部门填写用户申请表并经有权人审批后,交同级业务管理员具体操作。第十四条交易授权模式的维护。交易授权模式的新增、删除和修改,由一级分行运
7、营管理部填写银行远程集中授权系统授权参数维护申请表(见附表3)并经有权人审批后,交一级分行业务管理员具体操作。第十五条上传影像资料库的维护。上传影像资料库的新增、删除和修改,由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填写银行远程集中授权系统授权参数维护申请表并经有权人审批后,交一级分行业务管理员具体操作。第十六条所有的维护申请表按年分类装订,保管期限为5年。第四章应急处理第十七条应急处理是指在远程授权系统无法正常运行,且短时间内无法恢复的情况下,恢复现场授权处理的一种应急措施。第十八条各一级分行应成立以分管行长为组长、运营管理部及信息技术管理部相关人为成员的远程授权系统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
8、下设应急处置业务小组(以下简称业务小组)和应急处置技术小组(以下简称技术小组),业务小组由运营管理部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业务人员为成员;技术小组由信息技术管理部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技术人员为成员。第十九条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职责。(一)领导小组。负责制订辖内远程集中授权应急处置预案,下达应急指令。(二)业务小组。负责系统运行故障收集并通知技术小组;在系统启动应急后组织安排授权人员进行现场授权;系统恢复后及时逐级通知各营业机构授权业务恢复正常。(三)技术小组。负责及时分析和排除故障;系统故障预计短时难以恢复时,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负责按领导小组下达的应急指令实施应急处理;故障排除后及时进行系统恢复
9、,并报告领导小组和通知业务小组。第二十条应急处理流程。(-)事件报告。当营业机构发现远程授权系统故障时,应立即逐级上报至一级分行。(二)应急处理。技术小组确认系统故障预计短时难以恢复时,由领导小组下达应急指令,技术小组将网点的授权模式切换为现场授权,并及时排除故障。业务小组立即逐级通告下级行运营管理部直至下辖营业机构授权业务已切换为现场授权。(三)应急结束。系统故障排除后,技术小组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同时通知业务小组远程授权系统恢复正常。业务小组应立即逐级通告下级行运营管理部直至下辖营业机构远程授权业务恢复正常。第五章设备管理第二十一条远程授权系统授权终端所用的机器须使用专用设备。第二十二条远程授权系统授权终端不得安装与业务系统无关的软件,不得与非生产网络连接。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银行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修改。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