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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账务处理销售方对于实物返利的会计账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五、关于收入的计量企业应当首先确定合同的交易价格,再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例如增值税)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合同标价并不一定代表交易价格,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以及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并应当假定将按照现有合同的约定向客户转移商品,且该合
2、同不会被取消、续约或变更。可变对价: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会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等因素而变化。根据上述规定,返利部分属于可变对价,这部分不确认收入。实物返利,实质上对于销售方来说,一方面是给与客户的返利,另一方面是客户用返利购买了本公司的货物。因此,返利部分不确认收入,同时,客户达到返利规定的条件,销售方给与客户交付货物时,这部分实物确认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
3、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对于实物返利,税务上应分解为返利和销售货物两个行为,即可以用销售方给与的返利购买等价值的货物。因此,对于实物返利,销售方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之后将货物发送给客户时,应确认为销售行为,开具同金额的蓝字增值税发票。甲公司和乙公司于2023年1月签订买卖合同,约定采取赊销方式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产品,并约定乙公司在一年内从甲公司购买的货物累计达到1130万元,甲公司给与乙公司10%即113万元的实物返利,乙公司可以从甲公
4、司所售产品中挑选价值113万元的产品做为返利。相关的会计分录如下:甲公司1月发出货物到乙公司339万元借:应收账款339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87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9万元贷:合同负债113万元(返利)甲公司3月发出货物到乙公司226万元借:应收账款226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万元乙公司以后月份购货甲公司会计处理同上。客户于2023年11月份购货累计达到1130万符合返利条件,销售方给乙方开具了红字增值税发票贷:合同负债13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元根据约定的返利条件,甲公司向客户交付货,同时开具了蓝字增值税发票借:负债IoO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