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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投资收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加强对*(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收益的管理,规范投资企业利润分配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市国资委关于规范控股参股监管企业利润分配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集团)有限公司章程*(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除本办法另有所指外,下列用语在本办法中具有如下含义:(一)“集团公司”指*(集团)有限公司;“产业运营主体”包括合作公司、*发展公司、*股份公司、*集团物流公司等。(二)“投资企业指集团公司投资的各级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包括集团公司直接投资企业和集
2、团公司间接投资企业。其中:“集团公司直接投资企业”指集团公司本部直接投资的企业,“集团公司间接投资企业”指集团公司直接投资企业(含产业运营主体)的各级再投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直接投资企业的再投资企业和产业运营主体直接投资企业及其再投资企业。(三)”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是指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四)本办法所称“投资收益管理”,指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以股东身份决定或参与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或股利分配决策,并依据最终的分配决策收缴利润和进行相关财务处理,以及对投资收益的统计分析等相关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对其直投企业(含产业运营主体)投资收益管理工作,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参
3、照本办法按照法定程序自行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有效衔接。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集团公司投资收益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投资收益管理要根据公司法和投资企业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投资方监管及投资企业股东(大)会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依规完成分红工作。(二)持续发展原则。集团公司对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管理应以维护集团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要体现对股东的积极回报,同时充分考虑企业内外部环境,综合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战略规划等因素,兼顾长远发展O(三)系统性原则。集团公司对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管理要做到从预算、利润分配方案决策及执行到跟踪统计分析的全流程系统性管理。
4、(四)及时性原则。集团公司对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管理要遵循及时性原则。各投资企业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合理安排本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制定、履行决策工作,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决策、分红等工作,确保决策程序、资金回流、账务处理等环节的及时有效。(五)分级分类原则。投资收益管理按照集团公司管理层级实行分级管理,针对不同控制类型确定利润分配原则,形成集团公司统筹管理,各产业运营主体归口负责,各单位具体实施的管理体系。(六)应分尽分原则。集团公司对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管理,从投前论证到投后管理要体现分配最大化原则,力争提高现金股利分配比例。原则上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应做到应分尽分,如企业有明确发展计划预留部分发展资金需
5、求,应按照不低于公司可分配利润的80%进行年度利润分配。股份公司、*发展公司应结合上市公司对于现金股利分配及股票股利分配的监管规则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五条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统筹集团公司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管理工作,对集团公司直接投资企业(含产业运营主体)的投资收益管理工作进行直接管理,负责其投资收益的统计分析跟踪评价工作。指导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开展投资收益管理工作。第六条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管理和指导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投资企业投资收益账务处理工作,负责对利润分配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核查等相关工作。第七条集团公司合规审计部(法律事务部)负责对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收益管理工作提供合规性
6、和法律指导。第八条产业运营主体统筹其各级再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管理工作,直接负责其直接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管理工作,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备相关情况。第四章管理流程集团公司对直接投资企业(含产业运营主体)进行投资收益管理流程包括:投资收益预算编制、利润分配方案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决策、利润分配方案执行、投资收益跟踪评价。第九条投资收益预算编制。集团公司及投资企业按照*(集团)有限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办法(修订)编制投资收益年度预算。第十条利润分配方案制定。按投资企业组织形式和集团公司持股比例,分别确定如下利润分配原则:(一)全资子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原则上全额分配。(二)控股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按照该公司章程规定由
7、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集团公司作为控股股东充分行权,力争提高利润分配比例,体现集团公司作为大股东在决策中的重要作用。(三)参股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按照章程规定由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集团公司派出股东代表应主动与有关股东协商,力争最大限度地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参股金融企业在制定本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时应符合银监部门相关规定。第十一条利润分配方案决策。投资企业应就利润分配草案与股东积极沟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形成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投资企业按规范程序和权限作出决策或出具意见后,全资子公司由派出执行董事按集团公司的决策落实利润分配,控股子公司、参
8、股子公司由集团派出的股东代表及董事按集团公司的意见在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第十二条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利润分配一般采取现金分红形式,按年度组织实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参照上市公司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利润分配草案应于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经中介机构审计后一个月内研究提出;利润分配方案一般应于每年6月底之前完成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程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一个月内向集团公司进行报备,两个月内完成对相关股东分红。上市公司股票股利分配实施后应尽快完成章程修改及工商备案工作。第十三条异常情况处置。异常情况包括不限于盈利未分红、未按原则分红以及分红金额未及时到账等情况。集团公司投资
9、及财务主管部门要共同加强对利润分配异常情况企业的管控。发生上述情况时,投资企业应出具发生异常情况说明,经该公司决策机构研究,征询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意见后,报送集团公司分管财务和投资管理的分管领导审定。如集团公司相关领导认为有必要,应提报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第十四条投资收益跟踪评价。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定期开展投资收益情况跟踪评价工作。对于未能及时履行利润分配程序的投资企业,形成分析报告向集团层面进行汇报。第五章监督、保障与考核第十五条集团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管作为集团公司方股东代表,要依法履行股东及董事权责,加强与其他股东方沟通,就投资收益管理工作代表股东方提出诉求和主张,有效保障股东权益,
10、维护我方合法权益。第十六条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组要强化股权投资项目论证期的投资收益管理措施,在投资前期谈判及章程条款设置过程中,应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第十条制定的原则设定利润分配条款,以保证投后的投资回报。第十七条集团公司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投资收益管理工作的考核力度,将各投资企业利润分配工作纳入集团公司“4+2”考核体系,对于发生异常情况的企业,依据考核标准,进行综合评定。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十八条根据集团公司信息化管理要求,各投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及时通过集团公司股权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相关信息。集团主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对分红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异常情况及时预警。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集团公司间接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管理,由各产业运营主体参照集团公司对直投企业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解释,未尽事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市政府、市国资委等相关文件及集团公司章程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并根据投资收益管理工作具体实施情况,适时做出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