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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组织机构职能设置及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职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结合*(集团)有限公司章程*(集团)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办法(2019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除本办法另有所指外,下列用语在本办法中具有如下含义:(一)“集团公司”指*(集团)有限公司本部,“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所属企业”指集团公司投资的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文中所述部室名称均指集团公司部室。(二)”组织机构职能设置及调整”指集团公司依据本办法对内部组织机构职能的设置与调整,包括但不限于
2、组织机构的新设、撤销、变更以及职能的增减、转移(含下沉、上收)等。(三)“三重一大”指集团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四)“1+3权责表”指*(集团)有限公司法人治理主体“1+3”权责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组织机构职能设置与调整,涉及党的机构设置与调整的,遵照集团公司党委有关规定执行。所属企业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制度。第四条组织机构职能设置及调整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建引领,依法合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指引等相关规定,遵循公司章程,落实“三重一大”要求,加强党建引领,依法合规开展机构和职能设置调整工作。(二)坚持战略导向,
3、良性运行。顺应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立足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策略,科学构建组织架构,更好地承接国家和天津市对集团公司的工作部署,妥善处理企业发展与机构职能之间的关系,实现良性运行。(S)坚持市场导向,专业经营。按照集团公司“双一流”建设目标,顺应市场,满足集团公司基础管理工作要求的同时,加强集团公司业务专业化经营管理,提高客户满意度。(四)坚持权责清晰,精简高效。机构设置应和职能配置互为支撑,确保权责对等,流程界面清晰顺畅。严控机构编制总量,统筹使用,科学增减,不断提升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五)坚持联动协同,职能岗位同步调整。人员岗位编制根据机构和职能变动同步调整,形成联动调整机制。第二章职
4、责分工第五条投资发展部统筹集团公司组织机构职能设置及调整管理工作。负责对组织机构职能设置及调整发起主体申报的方案进行初审,组织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室联合审查,履行集团公司审议程序;负责对集团公司组织机构运行和职能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所属企业涉及组织机构职能设置及调整工作事项进行备案。第六条组织人力部负责组织机构职能设置及调整工作中涉及的岗位编制及人员配置调整审核工作;岗位编制及人员有变动的,投资发展部、组织人力部共同联合履行集团公司审议程序洪同联合履行集团公司发文程序。第七条集团公司各部室根据部室职责分工对组织机构职能设置及调整发起主体申报的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第三章集团公司组织
5、机构职能设置及调整管理第八条组织机构职能设置及调整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机构职能设置调整的依据;(-)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三)机构名称、类型、职能、规格、隶属关系情况;(四)岗位编制、领导职数配置情况、人员安置意见;(五)与其他职责相近或相关机构的职责划分;(六)职能的增减、转移、消失情况;(七)其他事项。原则上,新设机构应提供比选方案及同行业案例等材料。第九条组织机构设置(设立、撤销及变更)申报条件(一)机构设立申报条件设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符合集团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有明确的职能;2 .有明确的发起主体;3 .有明确的资金来源;4 .有必要的工作场所;5 .有资
6、质要求的,应先取得相应资质;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机构变更申报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发起主体申请变更:1 .机构名称、类型、职能、主体、基本规模、资金来源等要变化的;2 .合并或分立的。(S)机构撤销申报条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发起主体在30日内申请撤销1 .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予以撤销的;2 .机构主体决定撤销的;3 .职能消失的;4 .合并或分立的;5 .其他事由需要撤销的。第十条职能调整(职能的增减、转移等)申报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发起主体申请调整:1 .依照法律、法规应当调整的;2 .集团公司职能优化需要调整的;3 .机构主体认为需要调整的;4 .其他
7、事由需要调整的。第十一条组织机构职能设置及调整审批程序(-)有明确发起主体的机构职能设置及调整审批程序1由发起主体会同相关责任部室向投资发展部提交申请方案;2 .投资发展部就方案进行初审,通过后反馈发起主体;3 .由发起主体向组织人力部提交申请方案,组织人力部就岗位编制相关内容出具审查意见并反馈投资发展部;4 .投资发展部组织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室对方案进行联合审查;5 .联合审查通过后,列入集团公司组织机构职能设置及调整工作计划;6 .方案涉及岗位编制和人员变动的,由投资发展部、组织人力部共同按照“1+3”权责表联合履行集团公司审议程序;方案不涉及编制人员变动的,由投资发展部履行集团公司审议程
8、序7 .方案经集团公司审议通过后,由投资发展部履行集团公司发文程序,其中涉及编制人员变动的,由投资发展部、组织人力部共同联合履行集团公司发文程序。(二)无明确发起主体的组织机构职能设置及调整审批程序1机构的新设、变更及职能的增减、上收,由投资发展部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室拟订申请方案;机构的撤销及职能的转移(含下沉)等,由职能承接部室或所属企业会同投资发展部拟订申请方案;8 .组织人力部就岗位编制相关内容出具审查意见并反馈投资发展部;9 .投资发展部组织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室对方案进行联合审查;10 方案涉及岗位编制和人员变动的,由投资发展部、组织人力部共同按照“1+3”权责表联合履行集团公司审议程
9、序;方案不涉及编制人员变动的,由投资发展部履行集团公司审议程序O5,方案经集团公司审议通过后,由投资发展部履行集团公司发文程序,其中涉及编制人员变动的,由投资发展部、组织人力部共同联合履行集团公司发文程序。第十二条组织机构职能设置及调整的发文内容主要包括:机构名称、类型、职能配置或调整情况、主体、基本规模、资金来源、内部机构等事项。第十三条组织机构职能设置及调整工作采取计划申报机制,由发起主体于每年第四季度向投资发展部提交申请方案,投资发展部结合预算、企业发展战略和工作计划统筹安排,于次年第一季度确定组织机构职能设置及调整工作计划,并将计划及时通知发起主体。未列入计划的,除法律法规和上级专门规
10、定的情况外,原则上不予受理。第十四条审核、审批组织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新设立机构及重要调整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第十五条因特定工作事项确需设立临时议事协调机构的,应由该事项主管部门履行申报审批流程,并明确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第十六条原则上,内设机构一般不再下设机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组织机构职能设置及调整实行专项报批制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干预机构职能设置及调整有关事项。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资发展部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负有直接
11、责任的领导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在申报机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擅自调整经批准设立的内部机构的;(三)擅自变更职责范围的;(四)擅自变更机构名称或增挂牌子的;(五)应当撤销的机构,逾期不申请的;(六)违反机构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对不按本办法进行组织机构职能设置及调整的,该行为无效,需按本办法重新办理。第二十条建立组织机构运行和职能履行报告和评价机制。涉及集团公司组织机构职能设置及调整的,各机构每年末提交本年度机构运行和职能履行报告,投资发展部负责对其进行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优化机构和职能配置、整改、调整或撤销的重要依据。第五章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组织机构职能
12、设置及调整管理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严格按照本办法,结合所属企业公司章程公司合资合同建立所属企业组织机构职能设置及调整管理制度,履行所属企业组织机构职能设置及调整程序。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组织机构职能设置及调整应符合如下原则:(一)“工作不缺位、职能有承接”原则,所属企业组织机构职能设置与集团公司各有关部室工作要求做好紧密衔接。(二)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处于筹备期、在建期等非达产运营阶段的,应根据实际管理运营需求,逐步配置相关科(部)室。(三)按照“宜合则合”原则,除特殊需要外,所属企业不再单独设置离退休办、科协(技)力、总经办、多经办、总务部(后勤部)等科(部)室。第二十三条所属企业涉及组织机构职能设置及调整工作安排的,应按照建立的所属企业机构职能设置及调整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所属企业组织机构职能设置及调整工作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相关资料整理成卷,逐级报送至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备案,并扫描录入集团公司股权管理信息系统,保证系统内资料完备、数据清晰。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投资发展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办法援引各项制度废止、修订的,按照新的制度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