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天津市实习生和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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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实习生和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名称:市人社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实习生和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索引号:1112000000012568X5/2022-00202发布机构: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文单位: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文字号:津人社规字(2022)8号主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成文日期:2022年03月31日发文日期:2022年04月07日市人社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实习生和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

2、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为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现将天津市实习生和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人社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2022年3月31日天津市实习生和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支持经济发展,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保障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或者超龄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的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等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

3、见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自愿为使用的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或者超龄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按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实习生,是指年满16周岁、按规定参加学期性跟岗和顶岗实习的全日制学历教育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的在校学生。本办法所称超龄从业人员,是指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未按月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从业人员。第三条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持与

4、职业院校和实习生签订的三方实习协议,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三方实习协议应载明实习生个人基本信息、实习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第四条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持与超龄从业人员签订的用工协议,到经办机构核准超龄从业人员未按月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后,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用工协议应载明从业人员个人基本信息、从业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外省市社会保险参保及待遇享受情况等内容。第五条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费由经办机构核定、税务部门征收,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月工伤保险费数额为缴费基数乘以

5、缴费费率之积。缴费基数,根据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核定。月劳动报酬低于我市公布的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最低基数缴费;超过我市公布的社会保险费最高缴费基数的,按最高基数缴费。难以确定劳动报酬的跟岗阶段实习生,缴费基数按照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最低基数确定。缴费费率按所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标准确定并浮动调整。第六条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三方实习协议或者用工协议期满、提前解除、终止或者续签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或续保手续。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同一学历或者技能等级教育阶段参加工伤保险的时长一般不超过12个月。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理退休手续或满65周岁

6、后,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停保手续。第七条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关系自完成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日起生效,自经办机构受理或办理停保手续的次日起终止。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得补缴工伤保险费。第八条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护理、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五级、六级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可与参保人员协议约定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九条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参保

7、期间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停工留薪期相关规定参照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执行。停工留薪期间(含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应继续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未继续缴纳的,用人单位承担期间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责任。停工留薪期满之日超出三方实习协议期或用工协议期的,应缴纳工伤保险至三方实习协议或者用工协议期满。第十条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申请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的,应自停工留薪期满之日起60日内提出,情况特殊的最长不得超出事故发生(职业病诊断或鉴定)之日起2年。第H条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

8、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第十二条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伤残津贴。按照规定按月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发伤残津贴,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础上补差发放伤残津贴。第十三条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实习关系、用工关系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

9、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第十四条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在用人单位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工伤,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待遇。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未参加工伤保险主张工伤保险权利的,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不予支持,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用人单位实习或从业的,各用人单位均可按本办法规定分别为其办理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发生工伤的,由受伤时实习或从业的用人单位承担相应工伤保险责任。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和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人社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等规定依法进行处理。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为其使用的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不作为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的依据。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不得将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改为按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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