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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休职工返聘工作管理办法为充分发挥高年资职工的积极作用,增强学校丰富的经验优势和传帮带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返聘原则因需返聘、本人自愿、双方选择、规范程序、集体决定、统一管理。第二条返聘范围教学、督导、辅导员和特殊岗位可进行返聘。拟聘对象退休前应是教学管理队伍的骨干,所承担的工作暂具有不可替代性。第三条返聘条件1拟聘对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愿意且能够为学校的发展服务。2 .拟聘对象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履行返聘后的工作职责。3 .拟聘对象应具有从事相关工作IO年及以上工作经历,退休前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等次及
2、以上。其中,拟聘教学人员应具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取得副高级职称10年及以上,所聘专业师资力量紧缺,专任教师授课任务均超过基本工作量。拟聘辅导员工作能力强,离职后将影响相关工作的开展。第四条返聘期限以学期或学年为聘期,原则上聘用期限不超过一年,如确因工作需要续聘,到期后重新按程序审批。第五条返聘程序1 .有返聘意愿的职工提出书面返聘申请,报拟返聘岗位所在部门。2 .每年6月和12月,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教学安排,提出返聘计戈J,填写学校返聘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交人事处汇总。3 .人事处汇总返聘计划,提交学校领导集体研究。4 .根据研究结果,人事处组织拟聘对象签订返聘协议。5 .聘
3、期结束前一个月,用人部门书面报送返职工返聘期间工作情况,并提出解聘或续聘意见,交人事处汇总。第六条返聘待遇返聘教学人员按照IOO元/学时计发课时费,返聘督导和行管人员按照4000元/月标准计发,返聘辅导员(班主任)按照每年带200学生计4000元/月的标准计发,其他特殊岗位人员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计发待遇,但最高不超过4000元/月。寒暑假不计发返聘待遇,也不计发年终奖励性绩效。第七条返聘考核聘用部门负责对返聘人员的日常考勤和工作业绩考核工作。返聘人员应严格按照学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参加业务学习和教研活动,接受所在部门的考核与管理。聘用结束后由用人部门提出考核评价意见,作为续聘或解聘依据。在返聘期间返聘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立即中止聘用协议:1 .因违法违纪受到相关部门处理的;2 .违反学校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一学期累计发生两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的;3 .传播非法言论的;4 .故意损害同事关系,造成人际关系紧张影响团结的;5 .违反师德师风有关规定,在教师中造成恶劣影响的;6 .用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的。第八条其他1 .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因为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工作的,由本人与用人部门协商后报组织人事处签署意见,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可解除聘用协议。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的规定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