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补交、续交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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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补交、续交指导意见为构建本市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的长效保障机制,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市物业管理条例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补交、续交应依据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做到应交尽交。坚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管理原则。鼓励因地制宜,创新补交、续交的工作方法。二、补交、续交范围(一)补交范围1 .已入住但未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住宅业主以及与住宅小区在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业主。2 .已交存过

2、维修资金但交存金额低于当时首期维修资金标准的业主。(二)续交范围3 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房屋业主。2.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满足当次使用分摊的房屋业主。三、补交、续交标准(一)补交标准补交标准应当依据交存时点确定。1未交存过首期维修资金的业主,按照届时适用的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补交。2.已交存过,但金额未达到当时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补交至当时适用的首期维修资金标准。(二)续交标准根据不同小区的实际情况,由相关业主共同确定维修资金续交的具体标准。1 .在业主管理规约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 .未在管理规约中约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没有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

3、委员会的由居(村)民委员会)在拟订的续交方案中明确。3 .未在业主管理规约中约定也未在续交方案中明确的,原则上续交后的个人分户账面资金余额不低于首期交存金额。四、补交、续交方式补交应按本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补交标准一次补齐;续交可以一次交存至本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项中约定的续交标准,也可采用分期交存方式,经多次交存后分户帐余额达到本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项中约定的标准。采用分期交存方式续交的,在业主管理规约或维修资金续交方案中应有明确约定。分期交存可按月或季度连续分多次交存,并在约定的期限内(一般不超过24个月)累积交存额度达到事先确定的标准。分期交存的具体方式、金额、期限、程序等

4、事项由相关业主依法作出决定。五、建立公共收益补充维修资金长效机制各小区应结合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方式利用小区公共收益补充维修资金,并建立维修资金长效补充机制。1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生产、经营、租赁等产生的收益。如:小区公共停车场场地租赁收入、公共场地摆摊收入、小区广告经营收入、闲置公益或物业管理用房租赁收入等。4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的回收残值。公共收益用于补充维修资金的比例可在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中约定,原则上不应少于50%。六、维修资金补交、续交的组织实施市房屋维修资金中心受市城管局委托负责全市维修资金补交、续交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维修资

5、金行政主部门或授权委托的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维修资金补交、续交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导工作,并做好维修资金账面余额查询、信息数据核对及补交、续交资金的日常经办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维修资金补交、续交的动员、组织和指导工作。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小区维修资金补交、续交的具体落实工作,做到及时通知、督促相关业主在规定时限内将维修资金补交、续交到位;没有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督促,也可委托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向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不足的业主发送交款通知单进行催交。七、保障措施(-)涉及老旧小区改造的小区,各县(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维修资金补交、续交情况,按照“先交先改、后交后改、不交缓改”的原则,制定辖区内年度老旧小区改造计划。(二)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中应当包含不按规定交存(补交、续交)维修资金的违约责任。(三)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及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对拒不履行维修资金交存义务的业主,可按约定聘请律师通过司法途径催交,以维护业主的公共利益。(四)因业主延期交存或拒交维修资金,导致延误维修时机或无法维修,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赔偿的,相关业主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可依法将其不良行为录入个人信用信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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