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23-2025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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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23-2025年)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有效管控各类入河污染物排放,结合城市建成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和系统观念,以改善和保持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分解落实重点任务,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与工作目标,明确各相关部门责任,统筹部署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以更高标准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

2、有力支撑。(二)工作目标。明确阶段性目标任务,推进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1.2023年底前,完成XX区城市建成区内已查明排污口总数30%的整治。2.2024年底前,完成XX区城市建成区内已查明排污口总数70%的整治。3.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XX区城市建成区内已查明排污口的整治;建成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二、开展排查溯源(一)查清排污口底数。XX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开展排污口排查工作,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体责任,制定实施方案;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的要求及各阶段工作目标要求完成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摸清排污口底数,开展排污

3、口水质水量监测,掌握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情况,填报XX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管理系统APP,形成排查工作成果。(XX镇人民政府、XX镇人民政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XX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管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查清污水来源,建立排污口责任主体清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X政办发(2023)X号)文件精神对难以明确责任主体的排污口,由属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按照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

4、经溯源分析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排污口源头污染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设施更新维护等的规定,依法开展相关工作。(XX镇人民政府、XX镇人民政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XX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管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实施分类整治(一)明确整治要求。XX区人民政府按照“依法查处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制定排污口整治方案,根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3)附录A中规定的排污口类型,对排污口进行分类整治。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住

5、宅小区等排污口,应在统筹协调、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的前提下开展整治;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对查处、合并后可能影响行洪排涝、堤防安全的排污口,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在完成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的基础上,梳理现有排污口存在问题,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结合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统筹开展整治。(XX镇人民政府、XX镇人民政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XX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管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依法查处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

6、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由属地及以上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排污口,应避免“一刀切”做法,在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制定整治措施。(XX镇人民政府、XX镇人民政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XX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管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清理合并一批。依法依规对具备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接纳条件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开发区内企业的排污口进行清理合并,污水由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集中处理。对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开发区

7、外的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开展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XX镇人民政府、XX镇人民政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XX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管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规范整治一批。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每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破损老化、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及排污管线,应采

8、取合理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等措施进行分类整治,并根据日常检修需要设置必要的检查井。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按规定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XX镇人民政府、XX镇人民政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XX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管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严格监督管理(一)严格规范审批。配合上级审批部门做好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核工作。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严格控制水质未达到水功能区目标的河段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在审核设置可能对行洪、排涝、供水、

9、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有影响的入河排污口时,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XX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强化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职责,排污口属地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设置XX生态环保“一码通”等措施,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污染排放、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强化重点区域、重点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10、城镇污水处理厂等排污口开展监测,对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区域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加强城镇雨洪排口监管,对出现旱天污水直排情况的城镇雨洪排口开展溯源治理,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城镇雨洪排口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保障汛期排水防涝安全。(XX镇人民政府、XX镇人民政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XX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管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严格环境执法。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要严格排污口环境执法,对非法设置排污口或违规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予以处罚;对通过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借道排污方式逃避监督管理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对排污管道开展定期巡查及

11、维护,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XX生态环境局)(四)建设信息平台。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XX生态环境局)五、加强支撑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XX生态环境局会同排污口属地政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管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衔接,共同推进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落实排污口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对照年度目标及任务,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工作措施,狠抓落实,将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监督管理等工作经

12、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每年1月2日前将上年度、7月2日前将当年上半年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完成情况报送至XX生态环境局。(XX镇人民政府、XX镇人民政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XX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管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强规划引领。全区各级各类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监督管理的规定。(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自然资源局、XX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管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严格考核问责。强化

13、督查指导,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相关工作考核。对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进度严重滞后以及在排污口监督管理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XX生态环境局)(四)强化科技支撑。加快排污口管理基础性研究,分析排污口空间分布及排放规律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推动构建“受纳水体一排污口一排污通道一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XX生态环境局)(五)加强公众监督。利用传统媒体和互联网新媒体,将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纳入美丽河湖保护和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加强科普教育,强化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督促责任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强化企业自律意识。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排污口信息,及时发布排污口监督管理政策,健全公众监督机制和参与制度。要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和渠道,鼓励曝光违法排污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氛围。(XX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区城管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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