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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一、事项名称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三、行使层级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四、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条件:(I)申请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申请;(2)提出申请时贮存期限不超过12个月。五、申请材料北京市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危险废物贮存的污染防治措施或方案、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方案,贮存容器或设施照片)六、中介服务无七、审批程序1 .提出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的申请;2 .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八、审批时限1 .法定审批时限:
2、20个工作日。2 .承诺审批时限:12个工作日。(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现场踏勘、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九、收费无十、许可证件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的批复十一、数量限制无十二、年检年报无十三、不予受理(一)适用范围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实施程序出具加盖生态环境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三)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十四、变更(一)适用范围1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3、,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依法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作出变更行政许可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2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生态环境部门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二)实施程序1 .被许可人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拟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理由、证明材料等,由被许可人签字/盖章、签署日期),并提供拟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原件或者复印件;2 .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同意后,书面通知被许可人;3 .变更情况依法公开。(三)办理时限自被许可人提出变更申请之日起2
4、0个工作日。十五、撤回(一)适用范围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批准机关可以依法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由此给行政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补偿。(二)实施程序1 .生态环境部门依职权启动撤回程序;2 .生态环境部门向被许可人发送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许可人撤回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被许可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时限自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撤回行政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还应当书面告知利害关系人;3
5、.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听证意见作出撤回或者不撤回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加盖生态环境部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决定;4 .撤回情况依法公开。(三)办理时限自生态环境部门启动撤回程序之日起90个工作日。十六、撤销(一)适用范围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 .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6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撤销。根据上述情形撤销行政许可,
6、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二)实施程序1 .生态环境部门依职权撤销的:(1)有初步证据材料证明符合撤销情形的,生态环境部门启动撤销程序;(2)生态环境部门向被许可人发送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许可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被许可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时限自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撤销行政许决定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还应当书面告知利害关系人;(3)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听证意见作出撤销或者不撤销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加盖生态环境部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决定;(4
7、)撤销情况依法公示。2 .上级生态环境部门依职权撤销的:按照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撤销程序办理。3 .依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的:(1)利害关系人应当向生态环境部门或者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撤销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撤销行政许可的证书文号、理由、证明材料等;(2)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材料,有初步证据材料证明符合撤销情形的,按照生态环境部门或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撤销程序办理。对于不符合撤销情形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利害关系人不予撤销;(3)撤销情况依法公开。(三)办理时限自初步证据材料证明有撤销情形启动程序之日起90Bo十七、注销(一)适用范围1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吊销的;2.法律
8、、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二)实施程序1注销情形发生,生态环境部门启动注销程序;2 .生态环境部门向被许可人发送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许可人注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被许可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时限自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3 .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被许可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作出注销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加盖生态环境部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决定,并收回原行政许可原件;4 .注销情况依法公开。5 .如被许可人符合注销适用情形并主动申请注销的,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受理-出具书面决定-公示”简化程序进行注销。(
9、三)办理时限自生态环境部门启动注销程序之日起90个工作日。关于北京市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一、编制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016年3月,原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发布了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审批事项的通知(京环发2016)4号,简称旧通知),就原市环境保护局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审批工作的相关要求进行了规范。为规范实施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实现裁量基准统
10、一、裁量模式统一、公示文本统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27号)和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工作,编制了北京市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裁量基准(简称新裁量基准)。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408号令)三、主要内容新裁量基准进一步明确规范了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事项、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内容,进一步细化量化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的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办理事项等内容。与旧通知相比,主要完善了以下方面:一是修改了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与国家事项名称统一;二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调整了许可条件;三是增加了行政许可审批后相关内容,“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程序基本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