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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危险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审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一、事项名称危险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审批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三、行使层级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四、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条件:收到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转移危险废物的复函。五、申请材料1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2 .接受人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 .接受人提供的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方式的说明;4 .移出人与接受人签订的委托协议、意向或者合同。六、中介服务无七、审批程序1 .申请人申请;2 .移出地审批机构受理/不受理;3 .移出地审批机构审查;4 .征求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2、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5 .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回函,同意接受/不同意接受;6 .移出地审批机构出具同意转移/不同意转移的批复文件。八、审批时限1 .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2 .承诺审批时限:17个工作日(不包含征询外省市意见时间。)九、收费无十、许可证件转移危险废物出本市的批复十一、数量限制无十二、年检年报无十三、不予受理(一)适用范围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实施程序出具加盖生态环境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
3、面凭证。(三)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十四、变更(一)适用范围1 .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依法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作出变更行政许可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2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生态环境部门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其中,(1)计划转移的危险废物的种类发生变化或者重量(数量)超过原批准重量(数量)的;(2)计划转移的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方式发生
4、变化的;(3)接受人发生变更或者接受人不再具备拟接受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条件的,应重新办理危险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审批。(二)实施程序1被许可人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拟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理由、证明材料等,由被许可人签字/盖章、签署日期),并提供拟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原件或者复印件;3 .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同意后,书面通知被许可人;4 .变更情况依法公开。(三)办理时限自被许可人提出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十五、撤回(一)适用范围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批准机关可以依法撤回
5、行政许可决定。由此给行政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补偿。(二)实施程序1 .生态环境部门依职权启动撤回程序;2 .生态环境部门向被许可人发送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许可人撤回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被许可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时限自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撤回行政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还应当书面告知利害关系人;3 .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听证意见作出撤回或者不撤回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加盖生态环境部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决定;4 .撤回情况依法公开。(三)办理时限
6、自生态环境部门启动撤回程序之日起90个工作日。十六、撤销(一)适用范围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 .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6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撤销。根据上述情形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二)实施程序1 .生态环境部门依职权撤销的:(1)有初步证据材料证明符合撤销情形的,生态环境部门启动撤销程序;(2)生态环境部门向被许可
7、人发送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许可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被许可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时限自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撤销行政许决定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还应当书面告知利害关系人;(3)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听证意见作出撤销或者不撤销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加盖生态环境部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决定;(4)撤销情况依法公示。2 .上级生态环境部门依职权撤销的:按照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撤销程序办理。3 .依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的:(1)利害关系人应当向生态环境部门或者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
8、撤销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撤销行政许可的证书文号、理由、证明材料等;(2)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材料,有初步证据材料证明符合撤销情形的,按照生态环境部门或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撤销程序办理。对于不符合撤销情形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利害关系人不予撤销;(3)撤销情况依法公开。(三)办理时限自初步证据材料证明有撤销情形启动程序之日起90日。十七、注销(一)适用范围1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4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二)实施程序1注销情形发生,生态环境部门启动注销程序;5 .生态环境部门向被许可人发送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许可人注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
9、被许可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时限自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6 .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被许可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作出注销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加盖生态环境部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决定,并收回原行政许可原件;7 .注销情况依法公开。8 .如被许可人符合注销适用情形并主动申请注销的,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受理-出具书面决定-公示”简化程序进行注销。(三)办理时限自生态环境部门启动注销程序之日起90个工作日。关于北京市危险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审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一、编制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跨省、自治区
10、、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2016年3月,原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发布了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事项的通知(京环发(2016)3号,简称旧通知),就原市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工作的相关要求进行了规范。为规范实施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实现裁量基准统一、裁
11、量模式统一、公示文本统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27号)和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工作,编制了北京市危险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审批裁量基准(简称新裁量基准)。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样式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577号)三、主要内容新裁量基准进一步明确规范了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事项、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内容,进一步细化量化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的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办理事项等内容。与旧通知相比,主要完善了以下方面:一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调整了许可条件;二是按照国家要求完善了申请材料;三是增加了行政许可审批后相关内容,“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程序基本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