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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一、事项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二、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2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三、行使层级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颁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负责本辖区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颁发),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颁发。四、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一)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1 .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2 .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3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
2、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4 .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5 .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6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7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1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8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
3、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9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五、申请材料(一)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1 .首次申请(1)北京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2)说明材料。(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提供,具体可参照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关于修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部分条款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5号)、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2 .申请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住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住所
4、申请书。3 .重新申请(1)北京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2)说明材料。(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提供,具体可参照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关于修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部分条款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5号)、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4 .延续申请北京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内容包括上一经营期内的经营报告(经营废物的种类、数量以及来源的统计汇总、经营期内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执行情况、技术和设备改造情况以及突发环境事
5、故的处理情况)、环境监测报告、从业人员培训记录及下一经营期的发展规划)5 .注销申请北京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内容包括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及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措施)(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1 .首次申请(1)北京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2)说明材料。(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提供,包含: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的材料;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的材料;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2 .申请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住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法人
6、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住所申请书。3 .重新申请(1)北京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2)说明材料。(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提供,包含: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的材料;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的材料;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4 .延续申请北京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内容包括上一经营期内的经营报告(经营废物的种类、数量以及来源的统计汇总、经营期内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执行情况、技术和设备改造情况以及突发环境事故的处理情况)、环境监测报告、从业人员培训记录及
7、下一经营期的发展规划)5 .注销申请北京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内容包括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及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措施)六、中介服务无七、审批程序1 .申请人申请;2 .审批机构受理/不受理;3 .审批机构审查;4 .专家评审;5 .现场勘验;6 .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7 .制作颁发许可证。八、审批时限1 .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2 .承诺审批时限: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注销申请17个工作日(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监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延续申请15个工作日(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监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
8、算在内);申请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住所10个工作日。九、收费无十、许可证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十一、数量限制无十二、年检年报有年报,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报告。十三、不予受理(一)适用范围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实施程序出具加盖生态环境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三)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十四、变更(一)适用范围1 .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生态
9、环境部门可以依法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作出变更行政许可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2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生态环境部门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其中,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1)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2)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3)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
10、险废物经营设施的;(4)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二)实施程序1被许可人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拟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理由、证明材料等,由被许可人签字/盖章、签署日期),并提供拟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原件或者复印件;4 .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同意后,书面通知被许可人;5 .变更情况依法公开。(三)办理时限自被许可人提出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其中申请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住所10个工作日。十五、撤回(一)适用范围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批准机关可以依法撤回行政许可
11、决定。由此给行政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补偿。(二)实施程序1 .生态环境部门依职权启动撤回程序;2 .生态环境部门向被许可人发送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许可人撤回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被许可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时限自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撤回行政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还应当书面告知利害关系人;3 .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听证意见作出撤回或者不撤回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加盖生态环境部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决定;4 .撤回情况依法公开。(三)办理时限自生态环
12、境部门启动撤回程序之日起90个工作日。十六、撤销(一)适用范围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 .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6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撤销。根据上述情形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二)实施程序1 .生态环境部门依职权撤销的:(1)有初步证据材料证明符合撤销情形的,生态环境部门启动撤销程序;(2)生态环境部门向被许可人发送撤
13、销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许可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被许可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时限自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撤销行政许决定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还应当书面告知利害关系人;(3)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听证意见作出撤销或者不撤销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加盖生态环境部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决定;(4)撤销情况依法公示。2 .上级生态环境部门依职权撤销的:按照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撤销程序办理。3 .依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的:(1)利害关系人应当向生态环境部门或者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撤销申请
14、,申请内容包括撤销行政许可的证书文号、理由、证明材料等;(2)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材料,有初步证据材料证明符合撤销情形的,按照生态环境部门或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撤销程序办理。对于不符合撤销情形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利害关系人不予撤销;(3)撤销情况依法公开。(三)办理时限自初步证据材料证明有撤销情形启动程序之日起90日。十七、注销(一)适用范围1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3 .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吊销的;4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5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二)实施程序1注销情形
15、发生,需由生态环境部门启动注销程序的:(1)生态环境部门向被许可人发送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许可人注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被许可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时限自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2)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被许可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作出注销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加盖生态环境部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决定,并收回原行政许可原件;(3)注销情况依法公开。2.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受理-审查与决定-公示”程序进行注销。(三)办理时限自生态环境部门启动注销程序之日起90个工作日;其中,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主动申请注销17个工作日。关于北京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一、编制背景中华人民共